本人就杨嘉桥镇政府网上发言人给予的回复表示感谢!
但对其回复的内容的专业性及用词无法理解,说“本人拥有该山地青苗补偿费,没有该山地所有权”(注:该山地所有权证属叶子组集体)既然权证属于集体,那为何本人还会有青苗补偿,是同情可怜?林权证不能办给个人,那此山林证办给了集体还是个人?还有当年同样够买同类型的林主(赵建军,罗雪梅)为何又能办证?那本人有青苗补偿为何没有权证?本人与组集体的山林是何种关系存在?林业部门的档案库没有资料?林主的名字难道不是本人?你们钻法律的空子,迟迟不赋予林主合法的权利,不办证就是为以后想强毁谁家树林就强毁谁家的设的局?你们好从中谋取私利。青苗补偿是法律上的哪条哪点上的?村、组集体改变此片山林性质,是根据国家的那条规划政策,何条国家文件?一直进行的施工是否取得合法的手续?是否将集体土地性质改变为国有?是国家的工程建设征收吗?有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吗?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未通过审批手续的违法施工不干预,不制止,不作为,知法犯法,你们是收了什么好处吗?还是要收什么好处才作为?
一、依现行法律规定,村组集体里无权买卖林地。
除国家征收外,集体林地所用权不得私自出让。所以,集体林地所有权出让,首先要转换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转让。
二、村里可以转让使用权,不能买卖。
林地承包到户的,林权流转的全部收益归承包户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权流转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转让时,应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15日,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毁林开垦将被处罚:
对于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建窑,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用
第二十三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湖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申请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图面资料;
(四)占用、征用林地的协议以及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复印件;
(五)如需采伐林木,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的书面申请;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本部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占用、征用林地时,应当由具备相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单位对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审核占用、征用林地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的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的林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应当复垦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或者乡(镇)、村其他非林业建设使用集体林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用地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情况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杨嘉桥 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此处村民开发建房哪一点是依法依规进行的? 你们是真的收了好处吗?对违法施工就当看不见?不作为?
网友你好:
经核实,其反映的地块属我镇杨嘉桥村(原邓家坝村)村集体所有(有会议纪录),地名康头山,会议纪录记载此地块由村集体经营管理。于2014年被本村村民赵建军违法毁林,毁林后于2015年推平准备建房,当时规划国土已制止。目前此地块现状已平整,但尚未进行房屋建设,其中有部分本村的居民正在申报办理规划、国土等相关手续。
杨嘉桥镇人民政府
2017-05-02 13:0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