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付蓉,女,身份证号430221198306**5620,出生成长于株洲县渌口镇(原仙井乡)龙凤冲村雁鹅组的一户普通农民家庭。爸爸付继玄(记蝉),妈妈周芝云,家中兄妹3人。父亲于2006年9月身患胃癌因缺少资金治疗而过世,2008年哥哥研究生毕业在长沙工作,户口自动迁出至所在高校集体户口,姐姐户口也已迁出,目前家里只剩下我和妈妈的户口留在渌口镇龙凤冲村雁鹅组。
从2006年起,政府对农村的每亩田给予两补资金的发放,到目前为止,只有我妈妈1人得了一共5年的农业两补资金,而我却一直没有这两补资金,我哥哥也没有。
今年开始动工修建的东城大道从我家附近经过,道路占用了我家承包的油茶山,山上有我妈妈辛勤种植的经济树木,我所在的村组获得一笔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助等。2009年起组上说村里嫁出去的女儿不能获得两补资金。但今年组上开会(开会其实只是走个形式,没有村级干部到场监督和宣传相关政策,所谓的村民自治,也就是组长等几个人说了算,其他人根本没发言权,也根本没有任何村民民主表决环节),村组给予本组全女家庭中一位户口在本组的出嫁女儿获得国家农业两补资金和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例如本组何光明、罗秋莲以及袁杰家的出嫁女儿都获得农业两补资金、青苗补助和集体土地征收款,却唯独没有给予我,找个理由说我妈妈算有儿子的家庭,可我哥哥户口已经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即便他想迁回,村组又不允许。父母特地留下我的户口就是要依靠我来照顾曾患有精神病的母亲。
类似我家情况的如本村临组何某某家也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儿子考上大学户口迁出(和我哥哥一样),其出嫁女儿户口留在本村组,他的出嫁女儿正常分到了农业两补资金和土地补偿款,而我却分不到,目前我在城市也没有固定工作,户口也一直在村组,但村组部分成员还要以此为借口剥夺我该享有的集体经济成员权益和农业两补资金,甚至连我家(道路经过的土地上有我母亲辛勤种植的经济树木)该享有的青苗补助都要随意剥夺冲公。回想近些年本村组农电改造和修路,我家人为了本集体都是无私奉献,2010年修水泥马路时村组也算了我个人(当时我已出嫁)的组员义务(出资),除此以外我家还另外多捐了修路款(只是捐款下落不明不白,让人心酸),现在轮到分配村组集体土地收益时就将我排除在外,天底下如此不公平的分配方式,这么随意地、少数人为的剥夺我的国家农业两补资金和作为本村组成员应该享有的权益,实属让人心寒,更让曾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万分焦急与郁闷,导致其精神病于2016年4月底再次复发(有医院诊断和治疗记录为证),目前她都为此事夜不能寐,经常半夜三更梦游说梦话,此事若得不到公正解决,母亲的精神状态只会越来越差,医生说“长期焦急与忧郁下去,我母亲的精神病病情只会越来越严重”。
因此我不得不恳求政府部门客观公正地调查了解此事,切实监管好“村民自治”,适时增派县里公正干部监督召开本村组会议,切实给予全体组员民主表决和发言的机会,不要让“村民自治”成为村组少数人专权与牟利的幌子,切实还我该得的国家农业两补资金,给予我正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还我该得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并按国家规定给予我家承包油茶山上的青苗补助,让我母亲的精神病病因得以消除,安享晚年。
雁过拔毛啊
原则上是户口在该享受的同等享受,但是你们那儿有这样的规矩也没办法
附相关法律条款及进一步说明:
出嫁女能否参加征地补偿款的正常分配?虽然出嫁了,但是,户口暂时没迁出,而且在夫家暂未取得土地承包权,就应当参加征地补偿的正常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你的情形,相信是大多数计划生育后生育女儿户的普遍情况,这种情况本不应发生的。
如果坚持农村土地承包30年政策不变、坚持经济林承包70年不变,征收方与承包地农户签订合同,将该分给农户的钱直接分给农户,该给村民小组的直接给村民小组,征拆将不再是难事。
因此错就错在当地政府,时代之殇!
2016-11-09 21:4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