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分局及衡龙桥派出所
对轻伤二级刑事案件不立案包庇犯罪嫌疑人
我叫李忠信,现年62岁,身份证号:432321195404122***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衡龙桥镇华林村李家瓦屋组20号,电话:13548605618,15080719244。
我于2016年7月4日晚因路基防水沿线被人为破坏而发生口角,被邻居杨富贵(赫山区衡龙桥镇黄土坑学校教导处主任,党员,40岁)及妻子彭湘辉(党员,村妇女主任)携家人殴打我夫妻二人。
杨富贵打我右手大拇指近节骨粉粹性骨折,后经益阳市赫山区公安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7月25日经益阳市梓山司法所鉴定为伤残十级。我妻周瑞连(64岁)被他打致头皮挫裂(缝合十针),胸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杨富贵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事发当日报警求助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派出所未予出警,第二天报警数次未予理睬,后亲自上派出所请他们并见证人赶到才去村委会一趟,至今未去现场取证,走访调查,7月11日我将法医鉴定书交予派出所,18日要求立案依法处理,李文兵副所长要我用草纸写份《立案申请书》并签名,未拿立案申请表格要我填写,至今我未拿到回执书。期间,我和女儿数次到赫山分局法制办投诉并要求给予立案与不立案的决定书或应给予我的回执。李姓女警和一男警语气强硬回复,我们不管,你们去找派出所。并说不会阻止我向上级控告。
根据《公安部办理刑事安全程序》第175,176条规定,对于公民的控告应当立即受理并填写受理登记表,在7日内应答复控告人立案或不立案并送达决定书或回执。从2016年7月5日至今未收到立案与不立案决定书或回执。
衡龙桥派出所所长贾胜和办此案的副所长李文兵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公安部的规定。包庇犯罪嫌疑人,执法不公,执法不为民,并想尽一切办法为凶手开脱罪责,欺压我们,不知道他们收受了凶手多少好处?
我和我全家及亲朋将上访区委、市委、市政府、省委等,我相信在是不容许有黑暗干部存在的。我要求各级纪检会严查徇私枉法的公安民警,纯洁公安队伍。
这个可能是做的民事纠纷协调处理了。如果不满协调结果,是可以上诉至法院的。
看了楼主的贴子,我想告诉楼主派出所不是所长贾胜和副所长李文兵的,他们不可能不依法办事,估计中间有没有沟通好的问题,基层派出所是没有权利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况且,纠纷是你引起的,对方是什么情况你没有写,如果你对派出所的调解不满意,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程序是没有错的。你不必要上访,劳民伤财,上访还是要回到法律的轨道。不过,我想告诉你远亲不如近邻,维护良好的邻居关系比去法院要好很多。建议你还是要求派出所和当地政府调解为好。【说明:我都不认识】
网民“qwe12 ”于2016年9月2日以来,多次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表《赫山区衡龙桥派出所对轻伤二级案件不立案包疪犯罪嫌疑人》一贴,帖文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7月4日晚8时许,赫山区衡龙桥镇高丰桥村李忠信因责任田被淹问题,与邻居杨富贵一家发生口角纠纷,在肢体冲突中,双方4人分别不同程度受伤。
衡龙桥派出所受警后,于案发当日受理案件。经法医学鉴定,李忠信构成轻伤二级,李忠信妻子、杨富贵父亲、妻子3人分别构成轻微伤。在案件调查中,无明显证据证实李忠信轻伤二级系他人所为,分局法制部门审核决定暂不予立案。为积极化解矛盾,派出所民警多次联合村组干部协调当事人进行调解。9月12日,经衡龙桥镇综治办组织派出所、相关部门、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案件双方对公安机关所做工作表示满意。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2016-09-04 23:0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