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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蔡警官结案不知案发司机车速多少

2018-10-9 21:39:52发布28次查看
2017.9.7下午4点左右,我骑电动车载朋友去大通湖人民医院,医院门口十字路口与湘h46779相撞,两车直行,具现场人员所说小车不止40公里每小时,司机也说自己40码,其实小车实际速度远不止40,9.12日下午4点,办案民警蔡警官叫事故双方交警队,判决电动车主要责任,于是我提了一些问题,蔡警官没有直面回答一个,超级不耐烦,拍桌子,没有签字我就回来了,所有人看到我的判决书感觉不公平,于是整理一下情绪我打电话给蔡警官,请问小车车速多少,蔡警官说不知道,我说你都判案了为什么不知道,他说我怎么知道,一个案子都要结束了,民警不知道车速多少,请领导为老百姓做主。
网友“小石头元”:
2017年9月7日16时许,大通湖交警大队接报警称:在大通湖区人民医院门前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查,系袁某(男,南县华阁镇人)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曹某自西往东行驶至大通湖区人民医院路口时,与曾某(男,大通湖区河坝镇人)由南往北驾驶的湘h4677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大通湖交警队调取了事发路口监控视频,并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的规定,袁某驾驶电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曾某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经分析监控视频,正因为曾某未减速慢行,才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大队将继续组织双方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感谢网友对大通湖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通湖大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2017-09-12 23: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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