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沅陵县7.23枪杀命案受害人被拘留

2018-10-9 20:38:41发布25次查看
尊敬的沅陵县公安局纪委、县政法委书记、县政府:
我是2017年7月23日发生于沅陵县荔溪乡坳坪村下街组的“7·23”故意杀人案的受害人谢吉龙之女:谢露蓉,针对“7·23”命案,我特要向你们汇报相关情况;最先报警的是谢吉龙的大嫂吕秀英,时间是16:15,地点:坳坪大桥桥头,15~20分钟后当报警人走到乡政府门口,遇到派出所返聘人员胡先争等民警出警,其中有一个民警死者遗体现场荔溪乡卫生院,特别地
(1)该民警不是荔溪乡派出所宣传栏干警
(2)该民警在死者现场做的记录,没有配备执法记录仪
(3)该民警在死者现场待了一段时间后,没有对死者家属、亲属作出相关交待,就离开了现场!!
由于犯罪分子张明清是单身汉,死者谢吉龙也没有自己的房子,在医院的催促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遗体现场,死者家属、亲属于是将死者遗体抬至荔溪乡派出所门口,特别地
(1)死者家属、亲属都是本分农民,不懂法律,完全出于人道主义做出的这一行为,没有堵政府、派出所大门、没有拉横幅、也没有围堵工作人员,只是为了保护案发现场,等待法医。
(2)死者现场,没有乡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了解情况,安抚死者亲属。
(3)受害人谢吉龙爱人吕腊英在失去最亲的丈夫时,于2017年8月1日被沅陵县治安大队行政拘留,拘留期限是7日。同时被拘留的还有抬死者遗体到乡派出所的亲属、村民:张在达、张良校、张九长,其中张九长72岁老人,于2017年8月1日晚才释放。
本人母亲在失去亲人的短短几天时间里,又被行政拘留,家中还有2个幼儿,还有80岁的老婆婆,现在是痛不欲生,我们的执法部门人道主义在哪里?还有人性吗?
请相关部门督促治安大队马上放人,赔偿被行政拘留人员的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相关人员对被行政拘留人赔礼道歉。
还要申诉的是:犯罪分子张明清父亲张良东(音),也是不误正业之徒,是背后的策划者,也参与了一起打伤死者爱人吕腊英,至今没有公安机关人员采取措施,对死者遗孤(2个幼儿)存在潜在危害!希望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切实保护关心我们受害人家属、亲属的利益和安全!!!
此致
敬礼!
申诉人:谢露蓉
证人:吕秀英
说了那么多,还是让人理解为是刁民闹事,必须严惩!
沅陵县公安局相关同志,你好!
针对你们官方的回复,作为受害人亲属我有以下几个疑问:
1、何为斗殴?希望用词考究点,你们是专家!明明是张某某和其父亲围殴7.23命案的受害人谢某某之妻吕某某,导致受害人气愤冲去反击张某某,而中了张某某预先准备好的猎枪,受害人谢某某正胸口中3枪!!!
2、“荔溪派出所快速反应,一方面安排民警保护好现场”,据当时若干群众反映证实,荔溪派出所出警不及时,到死者现场就只有一个民警,且非干警,更不作为的是呆了一段时间就走了,根本没有荔溪派出所民警保护现场!!!这也敢说谎!!!
3、“死者谢某某的家属不听劝告和制止,将死者的尸体抬到荔溪乡政府大院内,并扬言要到派出所停尸滋事,严重扰乱了当地政府的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请问有谁劝告了家属不要抬死者遗体到乡派出所!!!谁扬言要停尸滋事了!!!怎么严重扰乱了当地政府办公秩序了???事发时间为7月23日下午18时许至19时许,星期天的下班时间啊!!!请我们的警察同志用事实说话,以事实为准绳!!!
4、“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违者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说的很好!受害人亲属在死者遗体现场没有任何民警保护的情况下,在当地村支书和乡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不管事的情况下,将死者遗体抬到派出所门口,也违法了吗???谁不作为在先???!!!
请怀化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中国公安部相关负责同志关切为盼!
谢谢!
2017-08-03 13:47:05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