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李永刚,男,身份证号430623*******0037. 1997年分配到华容县塔市驿镇企业办工作,1998年参加岳阳市第一届公开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体检均通过,却被华容县政府以身高不达1.68m为由不予录取。1998年被骗分流轮岗,上班期间未领到一分钱工资,分流期间,华容县塔市驿政府未按分流合同发放基本工资、缴纳养老保险。2006年被强制买断。后华容县塔市驿镇合入华容县东山镇。2007年由买断补偿的问题发现本人人事档案被东山镇管理不善丢失,经本人多次找东山镇相关人员要求找回档案,均敷衍塞责或干脆置之不理。2017年6月按照华容县东山镇的要求参加了该镇补充事业单位人员的考试,取得第一名的成绩,现却又被该镇以已经作废的《湖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7版)以非法生育为由拒绝招用。
申请事项:
1、华容县东山镇以书面方式通知我的成绩名次。
2、请求按成绩公开招用。
3、找回或恢复我的档案,按照县政府相关决议建立我的养老保险户头。
理由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版)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华容县东山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其实就是体现了一般法理上的三个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依据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因为原来的法律已经被新修订的法律所代替,即其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来作出决定,《湖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16)应用解释》中明确规定了2016版《湖南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生效时间为2016年3月3日,而本次考试时间为2017年6月24日,应执行新的计划政策。其次,《条例(2016版)》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指生育两个子女(不含收养子女或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我也只有2个子女,按《16版条例》不算违法。如果依据旧的法律作出决定,那么该决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既往二孩家庭的行为符合了2016年的法律规定,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这时候,华容县东山镇政府在2017年做出的不予录用决定,这里如果把东山镇政府当作『依法』的主体的话,显然依据的应该是正在实施的法律,那么不予录用的决定就属于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了。因此,该决定是违法的。
基于以上事实,鉴于本人一直以来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精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特提出申诉,请华容县东山镇政府撤销对本人的不予录用决定,依法恢复申诉人录用资格!找回本人遗失的人事档案并建立相关的社保档案。
申诉人:李永刚
电话:1357508****
2017年6月 29日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党的十八大上习大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用法治思维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国家机构,国家工作人员不懂法或者懂法不按法律要求办事,那就是违法。一个乡镇如此,一个县也如此。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不能按长官意志选择性执行,不能以权代法。以权代法者必将以身试法。
东山镇真的是咬定青松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不回不问不管,网上发个贴又能拿我咋滴?工资又不能少我一分,绩效政绩官样文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任你网贴叫破天,我自岿然不动,你能拿我咋办?
2017-07-03 15:13: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