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何昊,身份证号(43102619841024****)现年33岁,是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中屋场一组村民,现特向你们举报汝城县国土局等人一地发两证渎职枉法,侵害群众合法利益之案!
1999年12月17日,经县国土局批准,(现卢阳镇)云善村中屋场一组153平方米住宅地,并下发了农村个人建议用地许可证(n00009587)一直没有在此建房。2009年4月1日。何帮奎在没有与我及家人商量的情况下,擅自把农村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将该宅基地共计153平方米宅基地低价转让给云善村塘界组村民何志波,获得非法收入211140元,实际市场价应300万元左右。当时何帮奎卖地皮的时候我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并不知道他们的私下买卖合同。我于2015年5月释放回家才知晓此事。
城区国土局等工作人员在没有通知该宅基地法定持有人何帮奎和我们知情的情况下,就对此桩非法买卖的地再次对何志波下发了农村个人建议用地许可证。汝城国土局于2009年12月31日给何志波签发了(汝城县人民政府农村个人建设使(拨)用土地审批单)。汝城国土局存在一地办两证的违法。发现违法后,于2013年3月4日国土局授权何志波拿着(注销农村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书)来到我家找到我爸爸(何帮奎)签字,由于我爸爸年事七十,眼睛看不清字,头脑也不清醒,以为是原先的土地使用证遗失了需要补办,所以才签字。注销证上我爸爸也注明了是证件遗失。他们这是已欺诈的手段骗取我爸爸的签字。
根据(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8)32号第二十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城区国土局等工作人员在明知该宅基地属于合法持有的情况下,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将该基地的许可证重新发给其他村民小组的何志波,是严重的渎枉法行为。作为农村集体用地不可买卖不可变更。汝城县国土局知法犯法违法,如何得民心?
我于2016年5月26日上午十时来到汝城县国土局信访室信访,接待我的人听我说了信访的内容后,不肯接受我的信访。叫我以后别来了.
我强烈请求国土资源厅领导彻查此案,帮助我们维护收回次宅基地。维护我家的合法权益,对于某些人收取某人好处、乱作为的城区国土所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查.
特此检举,请政府为草民做主
举报人:何昊
好乱啊,既然何帮奎是你爸爸,地皮也是他经手卖出去的,你还想说什么呢?
农村集体土地是不准买卖的,已经发生的买卖行为都是非法的,你不要再去国土局反映,应该把你的事写成文字资料去县政府或纪委反映
汝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何昊同志信访事项的回复
何昊同志:
您反映“汝城县城区国土所一地发两证渎职枉法”的有关事项,我局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一地双证的有关情况。经查,何帮奎于1999年12月17日取得证号为no:0009587的《农村个人建设用地许可》,但一直未在该地建房,也从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收回何帮奎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2013年3月4日,何帮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注销其农村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书上注明的内容为:因本人原因,特申请汝城县人民政府注销原颁发给我的证号为no:0009587号农村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综上所述,何帮奎原取得的《农村个人建设用地许可》权利已灭失,该宅基地上并不存在“一地双证”的情况。
二、关于非法买卖土地的有关情况。2009年,何志波向我局申请建房许可是经村组、乡镇一级一级审核上报的,审批依据并非依何帮奎转让土地而取得该宅基地。目前,何志波已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如果认为您的父亲何帮奎存在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建议向我局提供有关证据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如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一经核实,我局将依法查处何帮奎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我局不接受您的信访投诉,请求无条件收回此宅基地的有关情况。今年5月26日,您持(2016)湘1026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到我局要求执行法院判决,无条件帮助收回涉案宅基地。经查,法院判决内容为认定何志波与何帮奎于2009年3月26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且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并未判决要求我局协助执行的事项,您要求我局无条件帮助收回宅基地并无法律依据。
2016年10月9日
2016-09-29 10:19: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