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军平,是湘潭县易俗河镇一名普通的公民,因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长任莉诉我民间借贷一案,两级法院徇私舞弊包庇,枉法裁判。特实名举报投诉如下:
2013年7月22日任莉主动借给我20万元,我当时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给她,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至2015年6月19日我共归还她223600元,但任莉为了追求不当高额利益,于2015年12月16日向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她的影响,雨湖区法院指定没有管辖权限的姜畬法庭审理,而根据雨湖区法院的内部分配原则根本不应由该法庭审理,故此案即关系案、人情案。因此结果也就是照搬任莉的起诉状作出判决(判决我还要归还借款161760元和支付利息12352元,并以人民币16176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标准支付自2015年六月十九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此为任莉滥用职权,雨湖区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一审错判后,我立即上诉湘潭市中级法院,以期还我一个公道,但我一普通公民,湘潭市中级法院岂能给我一个公道?一审法院明显的违法判决,中级法院更是错上加错,中级法院为了徇私包庇,居然驳回我的申请回避的请求。(按照民诉法规定,中级法院应该主动回避!)作出枉法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案中,两级法院适用法律条文严重的错误!2014一2015年全国民间借贷纠纷泛滥成灾,已经成了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主要因素,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该条文已经很明确作出了规定,我以此据理力争,但中级法院置之不理,不予采纳,强行枉法裁判!给社会制造不和谐因素!
鉴于以上,本人持实名举报湘潭市中级法院法官任莉放高利贷,追求高额不当利益,姜畬法庭长朱再云、湘潭市中级法院利用权势,徇私包庇,枉法裁判!
我将以一腔热血维护我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既然没有说明利息,法院的判决依据从何而来?
高于银行利息的借款,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还要查一下法官任莉20万借款是否属合法收入得来!
1、他凭什么借钱给你啊?他原来就认识你吗?你原来就认识他吗?如果不认识或者认识但关系不是很好的话,谁会发神经借钱给你啊?如果关系很好的话,那说明你不是很讲感情、不守信用的人,因为关系好的话,你这就是以不要脸的方式对待你帮助地你的朋友?还有可能就是你的至亲和他关系很好,是朋友、同事,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你将你的至亲置于何处?如果你连至亲都不顾了,那你这种人估计也好不到哪里去?
2、中国有句老话叫“欠帐还钱,天经地义”,你2013年借人家20万元钱,至今也有三年多了,按正常2分利息(法律2分4都支持)计算,也要7-8万元了,你付了多少息?还了多少本?你讲清楚了吗?动不动闭眼就说还了223600元,有没有依据啊?现在的法院处理案件不管是不是熟人朋友,结果一般都在这一块,也就是说结果都比较过得去。因为一审二审还有再审,没有人愿意为你20万元去枉法裁判吧。你说都还了,难道法院三个人的脑子不及你陈某一个人聪明,我看未必。这几年这么多民间借贷案件发生,至少99.99%以上都是借钱的不讲信用,所以现在有句话叫做“站着借钱,跪着讨债”。
3、你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从你自己反映的情况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分析,你借钱的事实是实实在在存在的,目前还欠了钱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你借网络这平台,发帖的目的是什么呢?无非就是想激起我们网民对现在政府及官员工作人员的不满情绪,借助党委政府不想惹麻烦的心理,以舆论施加压力,借以达到不想还钱的目的。你居心何在啊,想借我们网民之力达到你逃避债务之目的这是点典型的借刀杀人啊?你真把我们当弱智了?
自己评论自己的帖子,有意思!
现在借钱出去能够把本金讨回来就算不错了,况且人家还给了你23600元的利息,知足常乐啊!
说心里话,雨湖区法院的朱庭长为人不错的,办事公正,而且处理诉讼案件效益非常高。
2016年10月20日陈军平在红网发《雨湖区法院和湘潭市中级法院徇私包庇、枉法裁判民间借贷一案》一帖,现将陈军平质疑的三个问题回复如下:
2013年7月17日和7月22日,陈军平共向任莉借款30万元。陈军平在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后,虽经任莉多次催要,陈军平仍未归还。2015年11月25日,任莉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关于借款数额问题,一审庭审笔录中,任莉陈述“2013年7月17日借10万元,7月22日借20万元。后被告(即陈军平)还了10多万元现金,故将7月17日的10万元的借据退还给了被告,本人手上现只有7月22日的20万元的借据”。陈军平回复“借款时间和数额以及借据情况是这样的”,故陈军平对于向任莉借款30万元以及任莉已将10万元借据归还与他的事实进行了自认。且陈军平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实其仅向任莉借款20万元。另根据双方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亦能证实陈军平向任莉共借款30万元。
二、关于利息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及陈军平提供的还款清单,在任莉向陈军平提供30万元借款后,自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陈军平每月向任莉支付6000元。2014年1月25日陈军平返还86000元后,2014年2月至4月,陈军平每月支付的金额为4400元。陈军平在2014年1月之前是以本金30万元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1月25日返还86000元,其中80000元为还本,6000元为付息。2014年1月25日之后每月付款4400元,是以尚未归还的本金2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付息。因此,陈军平每月还款的数额能证实其与任莉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分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配合纪委调查,法官任莉20万是人情借款,还是民间借贷、高利贷,纪律绝不允许的。
陈军平向任莉借钱,是通过其兄陈*平介绍认识的,其兄与任莉是同事,当时为任莉的审判长,现仍为中院的副庭长,其兄因利益而介绍了该笔借款。另,据说陈军平的银行流水上有很多往来,不知法院查没查与哪些人有关联没有?说不定有好戏看!
回复没有正事做:你怎么知道啊?你要搞清楚:是任莉主动找上的!!!!
2016-10-20 14:3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