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来, 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用一直虚假鉴定欺蒙患者我;他们一些人无视党纪国法,违背道德良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践踏法规,故意造假,欺蒙百姓,编织谎言,妨碍司法,自毁形象的行径并非危言耸听,我有铁的事实证明,分篇证明。我将对所说的每一句话承担法律和道德责任。
今天我讲的是第四篇。开始逐条驳斥卫计委主任曾烈辉于今年11月7日给我的一个不公开的,偏离主题,歪曲事实,践踏法律,企图转移他人的视线,为刘胜利等人恶意炮制虚假鉴定开脱的回复。这个回复讲了五条,条条都表现出了曾烈辉的蛮横无理。今天起我将在此逐条公开其全文(正文),一一驳斥。曾烈辉回复的第一条原文是:
“一、2013年10月10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公(益)鉴(法)字(2013)971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患者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正中神经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属拾级伤残。患者认为自身伤残情况与市中心医院存在关系,遂与医方发生纠纷。”
第一,曾烈辉企图通过断章取义来否定司法鉴定认定的我的伤残,否定医院的不当治疗行为加重了我的损伤。依照曾烈辉这样的按需断章,就否定了损伤造成我右手的功能障碍;略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损伤,是不可能认定为伤残的。而《公(益)鉴(法)字(2013)971号鉴定意见书》讲得清清楚楚:“右腕关节活动度丧失70%以上,右手指关节活动多处障碍,右手不能握拳,握力下降,右大鱼际肌萎缩,综合评定右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其损伤程度已达到gb18667-2002文件第4.10.10.i条标准,构成十级伤残。”
第二,专家组在鉴定会上对我的右手做了现场检查,没有看到功能障碍,没有看到肌肉萎缩,却肉眼看到了受损的正中神经已基本恢复!曾烈辉也企图断章取义来庇护鉴定组专家违背常识和良心所讲的这一鬼话。
第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合符条例规定,需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予以受理。真是你曾烈辉说的“自身伤残”,能通过审查吗?一个确定为自身伤残者的,能以此伤残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吗?申请了又能受理吗?受理了,鉴定了,又不能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写明白我的伤残与医院方的医疗行为没有关联吗?
刘胜利与专家鉴定组那些造假者藏匿司法鉴定,避开由医院方不当治疗行为造成的伤残结果做鉴定。你曾烈辉这卫计委主任在这一点上比刘胜利等恶意造假者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法律没有给你鉴定伤残的资质与权利;你也不必如此事必躬亲!
第四,只要能证明医院方的治疗行为合法规范,或者医院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伤后果没有关联都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可是曾烈辉和益医鉴【2014】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这个虚假鉴定一样,闭口不谈医院方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到底是你曾烈辉为首的益阳市卫计委领导管理的医院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纪可守;还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纪不守;还是你与刘胜利等人无视法纪规章?!
曾烈辉也这么不顾脸面的企图通过否定司法鉴定来否定医院方不当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伤,不正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曾烈辉主任,你纪委过来的领导干部,不要忘记了自己的来路!
这是第四篇。第五篇我将继续驳斥曾烈辉的偏离主题,歪曲事实,践踏法律,自取其辱的回复。
已经没人看得下去了……
谢谢你这可爱的小伙子第四次悄悄地给我传递了我从别处得不到的信息。
2016-11-15 09:2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