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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宜阳镇曲市村村民挖人祖坟拒绝赔偿

2018-10-8 16:42:34发布77次查看
民事诉讼
原告:崔哲杰,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生,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曲市村阮家组7号,身份证号码:430425197410******,电话:15173461649
被告:李庆明,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生,现住常宁市宜阳镇曲市村阮家组长塘水库,身份证号码:430425196503******,电话:13487540874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家祖坟原状,并向原告及向原告家属赔礼道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3.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办事,为确保原告其他祖坟不受伤害,要求被告在道路4米宽处打附坡。
事实与理由
被告租了原告组里的长塘水库,要修一条路,当时同原告组里签了合同,原告组里考虑到山上有祖坟,路太宽祖坟会破坏,所以在合同上规定路宽3.5米,路肩0.5米(而且原告每年三月清明和十月初一都要到有祖坟的地方祭拜祖先),被告没有按照合同办事,也没有通知原告及家人,两次加宽路面,现在路宽约6-7米,导致原告祖坟被挖,祖坟里的骨头、骨灰和随葬品暴露,被人践踏无法找回,有两件随葬品北原告组里的人捡卖了。
第一次挖祖坟是在2014年,合同签订后,当时原告在外地打工,只有年迈的父母在家,由于祖坟被挖风水遭到破坏,原告的母亲在2014年12月22日晚上被车撞死。
第二次挖祖坟是在2016年10月份,祖坟第一次被挖后原告组长占冬生同组员找到被告,再三强调不要再加宽,特别是有祖坟的地方不要再动,被告不听,强行挖祖坟加宽路面,而且把有祖坟的地方挖凹进去了。
两次祖坟被挖,原告找了被告,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相关,向贵院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崔哲杰
2016年12月22日
我国刑法租水库放鱼的李老板修一条6,7米宽的路有什么用,看来不是放鱼那么简单。他不按合同办事,两次挖别人祖坟,背后肯定有大官支持
这是现代农村普遍存在的毛病,乱建乱搞,不按规定办事,地头蛇,当官的在中参股,胡作非为,欺压百姓。请常宁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时刻网友在关注。
一般水库放鱼用车拉饲料或拖鱼出来,修一条三四米宽的路就够了,李老板修那么宽有何用?常宁市的领导不妨去长塘水库看过明白?事事不如眼见耳闻。
2016-12-22 1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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