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和地点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是否错得理所当然?有关部门不要更改正确?
本人于2017年3月21日15时43分发生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于2017年4月5日,由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认定书上交通事故时间和地点与事实完全不对,是错误的,于2017年4月7日,本人向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交复核申请书时,已提出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和地点错误,应该改正,当时值班交警记录了此问题,并下达了复核受理通知书。之后对方起诉致复核中止。 在法院受理该案至2018年5月18日一审判决至今,尽管本人就此错误问题向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南省公安厅(2017年4月21日)和法院反映过,本人的正当诉求并未得到有关部门的任何解释和改正,难道时间和地点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错得理所当然?有关部门不要更改正确?
2018年5月20日刘兆升
网友“hnlyl”:
你好。你在红网“百姓呼声”版块发布《关于涟源市公安局时间和地点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帖子我队已知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2017年4月5日,涟源市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下达给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存在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存在错误的事实,但事故责任认定正确。发现错误后,办案民警重新制作了事故认定书,对时间和地点进行了改正,并通知你前来领取,但你一直未来领取。另,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及法院的判决(涟源市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5月18日一审判决)。在今后的工作中,交警部门将以更加细致严谨的工作态度更好地为民服务。
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8年6月6日
本人于2018-05-20发布的《时间和地点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错得理所当然?有关部门不要更改正确?》一文,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18年6月6日作的回复“发现错误后,办案民警重新制作了事故认定书,对时间和地点进行了改正,并通知你前来领取,但你一直未来领取。”这个事实完全是无中生有,请问,哪天哪时哪人通知本人及其他几位当事人领取过进行改正了的《认定书》?又为何到6月8日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李刚队长才通知本人带原《事故认定书》去看一下?这时才说原《事故认定书》时间地点确实是错了。(涟源市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5月18日一审判决)该《判决书》为维护该《事故认定书》错误的认定事实,涟源法院办案人员擅自改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附加条款,为对方车辆的违法行为开脱责任,造成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也能说该事故责任认定正确吗?难道原《事故认定书》对方车辆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违犯客运车辆安全法规等违法行为就不是违法吗?
2018-05-20 10:4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