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对株洲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不服的再投诉

2018-10-8 13:25:22发布30次查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在京召开之际。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2月14日举行。曹建明检察长出席会议并强调,全国检察机关要坚持标本兼治,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推动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自身腐败行为。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如果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需要开启再审程序。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高检发控字〔2007〕1号)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我(黄永坚,株洲市人)对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的(2009)株中法诉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不服,上访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1)湘高法民终备字第65号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称:“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已依法终结。”由于该案确有明显错误,中共株洲市委政法委员会曾召集本市法检两家协调要求彻查,但因认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终结的信访案件而得不到纠正。我为此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最高人民法院接访法官告知:此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发生一点关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决定只是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根本不存在对此案进行实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其司法解释不能受理我的申诉,此案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只是法院该不该受理的程序问题,作为终审法院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自行纠错,检察院也可以抗诉。
法院违法剥夺劳动者的起诉权,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错案,性质极其恶劣!该案审判人员存在非常严重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案情重大。试问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凭什么在我起诉三百多日后还能裁定不予受理?是谁给了法院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我上诉和申请再审的理由为何在裁定书上都看不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既认为我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当事人对原用人单位补缴我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争议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畴(见【2013】湘高法行监字第8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又认为原用人单位为我补缴住房公积金等诉请不是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见【2010】湘高法民申字第0664号民事裁定书),难道本人只有通过刑事审判来解决此争议吗?!由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不能纠正上级人民法院的错误,我也曾多次在中国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版向康为民院长申诉,但至今没有结果。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株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然而判决书没有载明再审确认的任何证据,也没有在该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条文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再审判决书隐瞒了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裁定再审,而于2012年3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3月9日宣告)严重超过了两个月的审理期限(我在案卷里没有看到省高院延长审限的批文)。合议庭2月9日(庭审过后一个多月)才给我第三人的《答辩状》副本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条文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24日(见我的起诉状首页立案庭所盖印章处)签收我的起诉材料后直到2004年1月12日才立案,严重超过了七日的法定期间,而且原审法院追加隶属于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编制序列的其后勤服务中心为第三人明显违法。原一、二审判决故意歪曲和隐瞒事实,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中共株洲市委政法委员会经审查也认为此案确有错误,曾建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编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行监字第8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2014】湘高法行监字第4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我曾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上述三个案件无一不是十分明显的错案(均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尽管本人上访多年但至今得不到纠正。枉法者竟然可以不受追究,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是社会的公器,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伤害的不仅是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党的政法工作的形象,乃至党的整体形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执法犯法,不可原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如此严重的职务犯罪为何至今未查处?
  本人投诉
从2000年初始,湖南省各地交警部门强制给驾驶员办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ic卡(工商银行的“牡丹交管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都必须交180元办卡,补购ic卡要交200多元,而ic卡除了存钱外并没有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报纸也曾报道过,是乱收费,且多收了90元,答应退还,可到现在过去十几年了,就没有音讯了,请政府给我们一个说法。交警部门收的这笔冤枉钱为什么至今不还?强制乱收费属于滥用职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犯罪,法律为何不予追究?!
办一张没有实际使用的废卡要收180元吗?14年前的180元相当于现在多少钱?答应过退钱为什么至今不退呢?这样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难道不应该依法查处吗?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回复
近期,你单位转来厅纪委转来《反映交警总队强制给机动车驾驶员办理驾驶员管理ic卡等乱收费的相关问题》。经我局研究后,现回复如下:
一、驾驶员管理ic卡收费是有理有据的,不属于乱收费问题。1997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函[1997]84号文件正式批准实施我省驾驶员管理ic卡项目,同年10月,省物价局以[1997]湘价费字第271号文件正式核准项目收费(每卡180元,补卡50元)。1999年省公安厅正式发布通告,启动ic卡工程。2000年3月省计委以湘计投[2000]186号文件正式批复此项目,总投资1.5亿元,资金来源从收取的ic卡工本费中解决。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明电[2001]14号文件明确ic卡收费标准从180元调整到90元。
二、原按180元标准所收款项已明确不清退,继续用于该项目建设。2001年2月,湘政办明电[2001]14号文件印发后,关于原按180元标准所收款项清退问题,我局、省公安厅等先后多次向省政府专题报告,请求不再退款,也无力退款。2003年4月28日至6月28日,省纠风办委托湖南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局ic卡项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关于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交警总队)ic卡项目审计报告》。2003年12月,省公安厅以湘公请[2003]61号文件专文向省政府请示,请求明确公安交警部门驾驶员管理(ic)卡收费不再退款,省政府办公厅相关领导已批示明确不再退款。2005年4月,省纪委做出了《关于对省交警ic卡项目审计核查的结论》,其中明确“按湘政办明电[2001]14文件规定,原应清退的6194.6万元ic卡款不再清退,继续用于该项目建设”。
回复时间:2014年12月25日
本人对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回复的意见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ic卡其实就是工商银行的储蓄卡,该项目建设子虚乌有。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收款收据为地税发票表明驾驶员管理(ic)卡工本费不是行政性收费,且收据上没有收款单位。政府部门违法审批并强制收取该项费用属于滥用职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犯罪。尽管我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但至今没有结果。法律是神圣严肃的,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据调查,株洲市至今未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除该市党政机关统一按12%的比例缴存外,其他单位只要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都不用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审批,而降低缴存比例没有下限。
附相关法规条文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1994】财综字第126号)
第五条 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里,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公民权益,乃是最为现实的选择,其所付出的社会成本相对较少,民众亦普遍尊重法律,信奉司法公正的力量。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混乱不堪,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官员普遍不尊重法律,甚至放言“法律不是挡箭牌”。而民众亦普遍对法律失去信心,遇事不愿求司法而宁求诸于关系,甚或寻求用丛林法则去解决问题。这种状况既是法律的悲哀,亦令建设法治社会沦为海市蜃楼般的泡影。
当法律不再受人尊重的时候,当民众“不再信法”的时候,其背后隐喻就是司法之败坏,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离不开公正,如若司法脱离了公正的轨道,就会成为脱缰之马,无拘无束,肆意妄为,非但对法治建设起不到丝毫作用,反而会严重阻碍法治建设的进展,使法治国家的目标越来越远。还有很多的国人对司法腐败基本不关心,就好像这根本不关他(她)的事一样。可是有没有想过有一天各种不公平的事降临到你的头上,你会怎么办?
我从来不相信“强权就是公理,实力就是正义”。在面对不公不义的时候、在面对强权肆意横行的时候,有正义感的公民都应该选择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
株洲,乃至湖南的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监督者谁来监督?这是个问题。
对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株洲市人民检察院都无权保持沉默。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及时对楼主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在我的案子有这样的现象,一个法院出判后,后面的法官即使看到事实真相也不敢做出与前面法官相冲突的判决,他们强调的是都是法院,总得相互体谅。
希望有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把我反映的问题带上即将在京召开的“两会”。
2017-02-16 08:38:41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