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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湖区措树园村民土地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征收

2018-10-8 11:08:45发布10次查看
尊敬的湘潭市人民政府:
上访群体: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措树园村建国组全体村民
上访理由:2007年5月23日,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政府在村、组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村民赖以生存的许家岭土地一块,位于齐白石公园旁边,约4.5亩左右,被乡政府以非常低廉的价格6.2万元/亩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湘潭市晨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根据这一规定,昭潭乡政府是无权出让村民集体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章,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昭潭乡政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本组村民代表曾多次找昭潭乡政府和雨湖区政府上访维权,在与乡政府协商解决时,他们以昭潭乡政府属乡级统一核算体制为理由,自称有权出让村民集体土地,我们要求乡政府出示有关法律文件,来证明乡政府有权出让村民土地的合法性,但乡政府就是拿不出来。
因此,在区、乡二级政府无法解决并推诿的情况下,我们全体村民请求市人民政府为民作主,帮助解决,还村民土地,使村民能够安居乐业!为此恳求市政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尽快给以解决为盼!
特此至上
二○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措树园村建国组全体村民
棤树园村建国组全体村民:
1965年,昭潭建立人民公社。1977年10月31日,经上级政府批准,将“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公社统一核算单位”。
公社统一核算诠释是:公社、村、组集体资产全部划归公社统一管理,由公社统一实施管理权、分配权、使用权、处理权,以利于乡级经济的发展。同时,公社承担全社村民的养老、民生等集体义务。
1984年,成立昭潭乡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政府、湘潭市政府批准,昭潭“撤乡设街道”,其统一核算体制一直沿袭至今。
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办事处
2016年10月19日
我是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村民,针对我们乡是所谓“公社统一核算单位”存在很大的质疑和不解!现对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人民政府提出以下疑问?
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办事处
1977年10月31日,经上级政府批准,将“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公社统一核算单位”。这个所谓的上级批准文件至今40年了,我们曾多次要求乡政府(街道)提供这份含金量如此之高的古董级文件, 但乡政府(街道)为什么拿不出来?是继续糊弄?还是另有跷蹊。
“公社统一核算诠释是:公社、村、组集体资产全部划归公社统一管理,由公社统一实施管理权、分配权、使用权、处理权,以利于乡级经济的发展。同时,公社承担全社村民的养老、民生等集体义务。”这个诠释只能代表乡政府或街道个别领导联想的曲解,并无真凭实据,纯粹是推诿、糊弄我们村民的习惯性方式。比如:1977年10月31日起,公社、村、组集体资产全部划归公社(乡政府)统一管理。那我们村的资产为什么至今都未有划归呢?2011年我们村的门面租金收入是:385728元;2012年门面租金收入:385638元,资产处置收入:380000元,拍卖门面预收款:100万元;2013年门面租金收入:340612元,资产处置收入实收现金:940000元,,,。
谈起我们乡政府(街道)的民生等集体义务就寒心,我今年五十岁了,各种社会保险都是由自己购买,从未得到乡政府(街道)任何关怀!宁赖以生存的土地也隐瞒卖了,以后生活根本就无保证。
我们希望昭潭乡(街道)的各级领导,认认真真对待此事,不要再用各种理由和借口瞒天过海、糊弄村民了。尊重人民,才能赢得人民拥戴!
湘潭市雨湖区措树园村建国组全体村民
2007年5月23日,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政府在村、组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村民赖以生存的许家岭土地一块,位于齐白石公园旁边,约4.5亩左右,被乡政府以非常低廉的价格6.2万元/亩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湘潭市晨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977年10月31日起,公社、村、组集体资产全部划归公社(乡政府)统一管理。那我们村的资产为什么至今都未有划归呢?2011年我们村的门面租金收入是:385728元;2012年门面租金收入:385638元,资产处置收入:380000元,拍卖门面预收款:100万元;2013年门面租金收入:340612元,资产处置收入实收现金:940000元,,,。请区里领导查查还昭潭乡一个清白。。。
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街道)办事处
对于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街道)屡次违反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乡政府竟然以1977年10月31日,经上级政府批准的“乡统一核算单位”为理由和借口,钻政策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至今这份上级政府的批文全乡村民都无人知晓,就算存在,也不可能与国家法律相矛盾,背道而驰。利益的潮水并不能漫过法律的堤坝,财富的追求也不能湮灭道德的光照。
众所周知,准确、到位地理解国家政策是执行落实好政策的前提。我相信,昭潭乡(街道)是无意中误读了上级政府的批文,但也不排除是在恶意曲解上级政府的批文。昭潭乡(街道)之所以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故意曲解变通上级政府批文,使上级的批文向利己方向解读,或者干脆有利于己的就执行,不利于己的就搁置,实质上还是为了昭潭乡(街道)的利益,以及个别领导存在以权谋私、贪污枉法之嫌疑。
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措树园村村民
2016-10-16 0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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