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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欠钱不还,借款人起诉茶陵县法院不予受理

2018-10-8 3:24:23发布33次查看
实名控告状
控告人:李屏汉,男,汉族,退休教师,1938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腰陂镇居委会110号,身份证号码:430224193801135***,联系方式:15673365623。
被控告人:李少桂,男,汉族,1946年生,湖南省茶陵县涞江街道仙源村麻元组人,已被逮捕,处于监外执行中。
被控告人:茶陵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犀城大道。
控告事项:
1、李少桂向涞江街道仙源村龙元珍、龙回生等几十人借款一百多万元人民币,拒不偿还。
2、茶陵县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立案受理程序,对控告人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受理。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李少桂违法犯罪的事实。
被控告人李少桂是打制铁器的商人,1980起就向控告人及龙元珍、龙回生等几十人借款。因被控告人每年都如期偿还利息,所以,控告人等人也一直借钱给被控告人,以致被控告人越借越多,借款本金已达100多万元。其后,被控告人在株洲买房花去80多万元后潜逃,控告人等人立即向公安局报警,公安人员说:“你们为什么不把钱存入银行而要借给他呢?”2015年春,被控告人被逮捕,其犯罪事实已经被确认,控告人及龙元珍、龙回生等人要求被控告人退款,也核对了借据,但依旧没有拿回所借的款项。控告人及龙元珍、龙回生等人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却一直不予受理。
二、控告人及龙元珍、龙回生等人向茶陵县人民法院起诉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控告人靠着向控告人等人借钱发家致富,明明有能力可以还款却不归还,故控告人等人选择向茶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被控告人已被逮捕并被处罚,正处在监外执行中,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实,控告人等人也核对了借据,控告人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立案。而且,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茶陵县人民法院无视控告人等人的诉讼请求,拒不立案受理,显然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知法犯法,是在包庇犯罪,只会激起人民的公愤!
综上,控告人等人借给被控告人的钱,都是各自的血汗钱,控告人起诉被控告人还钱合法合理,茶陵县人民法院却不予立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有关领导与相关部门关注此事,为民做主,还控告人公道!
此致
敬礼
控告人:李屏汉
2017年11月2日
控告人李屏汉2017年10月份拿着原告龙回生、龙元珍诉被告李少桂的民事起诉状,并拿了一份欠钱的列表,要来本院立案起诉,经本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跟其沟通,得知李屏汉并不是案件当事人,也没有授权委托书,初步审查案子后,发现李少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7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李少桂退赔各被害人损失。鉴于以上情况,遂告知李屏汉只要被害人申请立案执行即可,无需再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院认为,控告人李屏汉并非李少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又无授权委托书,在本院已明确告知可由被害人直接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仍坚持控告,没有法律依据,亦于情于理不符。
茶陵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2017-11-02 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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