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政府将邹清友、邹序鹏无罪释放并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坪江村村民,我村村民邹清友和邹序鹏因维护当地村民的合法权益被无故关押,而邹清友至今仍未释放。现报告前来,请求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为老百姓做主,查清事件真实情况,将邹清友,邹序鹏无罪释放,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让冤案重演。
1995年12月份,我村支书邹汉云,文书邹伯元未经村长邹选清及全体村民的同意,利用欺骗的手段,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私自将林国场以荒山的名义发包给邹周生,将承包期规定为五十年。
多年来,承包者邹周生不但利用非法的手段侵害当地村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将应该属于当地村民的利益分配给大家,反而变本加厉的进行侵害,当地村民至今都未得到一分钱的利益。而且在承包期间,邹周生未经村民同意,变卖林果地建立电信塔,私自将变卖的土地款占为己有,并且邹周生多次与邹汉云,邹伯元合伙,利用林果场向上级索要项目,套取国家资金,一子虚乌有的设施来蒙混过关,对反映真实情况的老百姓多次进行报复。
为此,我们当地村民多次向炉观镇人民政府以及新化县的有关部门汇报,如实反映其真实情况,而炉观镇人民政府始终采取能拖则拖,能推就推的方式,长期包庇,纵容邹周生以及邹汉云,邹伯元等人,任由其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此不问不管。
在村民多年来多次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后,炉观镇政府直至2014年3月18日,才召集我们当地村民进行调解,处理此事。在调解会上,炉观镇领导谭少元向当地村民作出“只要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邹周生就不能变卖林果场的树木”的决定,并且要求村民代表都签了字。当时,参加会议的有炉观镇的干部,派出所的干警,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律师,三个县代表,十一个村民代表,均可以证明此事,而且邹周生自己也作过不处理好纠纷不卖树的承诺。
但邹周生之后不顾政府的决定及自己的承诺,多次将林果场的树木进行贩卖。当地村民多次进行反映,在炉观镇人民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只好自发性地前往林果场要求邹周生在处理好纠纷后再卖树。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地村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被新化县派出所突然一破坏生产经营罪,并在未提供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无故将邹情友,邹序鹏进行关押。我们全体村民为此集体喊冤,为邹清友,邹序鹏伸冤。
一.谭少元为新化县炉观镇人大主席,他代表政府作出未处理好纠纷前不容许邹周生卖树的决定。而邹清友,邹序鹏等村民是依仗政府的决定,才要求邹周生处理好纠纷之后再卖树。如果邹清友,邹序鹏有罪,那这种“犯罪行为”就是政府许可的,那政府相关人员也应该承担责任,也是有罪的,也应该进行关押。
二、邹清友,邹序鹏等当地村民从来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性,也从未采取过任何暴力行为阻止其卖树。从头至尾,邹清友,邹序鹏等当地村民都是要求邹周生与老百姓扯清纠纷,而且在邹周生等人故意将挖出来的树随意放在路边时,还多次提醒要求邹周生等人将树重新种植,以免树木枯死。由此可以看出,邹清友,邹序鹏等当地村民并没有破坏邹周生生产经营的意图,而是邹周生等人故意设下圈套,对其自己挖出的树木不管不顾,任其树木死亡,将责任嫁祸在邹清友,邹序鹏等人的身上。
三、邹清友,邹序鹏等人是为了当地村民的合法权益,在当地政府长期不作为,在相信政府决定的情况下,要求邹周生解决好纠纷再卖树,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是一种正当化事由引起的,这是为了救济当地村民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自救行为。这怎么能是犯罪呢?这怎么能将其非法关押呢?不管从什么层面来看,都应该将其无罪释放,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当地村民为这些事,有苦有冤不知向谁反映,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及政府关注此案,为民做主,维护当地村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不要等事情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才展开行动,不要等到已经变成冤案才知道悔悟。在如今越来越严格的执法环境中,我们当地村民。只想试问一句,此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吗?经得起推敲吗?最后谁又负得起这个责任?
坪江村村民
2016年6月22日
你们可以留下联系方式吗?可以走正规法律程序维权。
第一,坪江村与邹周生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要求法院判决邹周生按合同履行义务。如果邹周生已经按合同给付承包费等义务,那么,村民可以找村委会查出承包费的下落。
第二,如果邹周生已经按合同给付承包费,而村委会有人把钱给吞了,没有分给村民,那么村委会的“蛀虫”则涉嫌职务侵占罪,村民可以向公安局举报犯罪。
第三,邹清友等人被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羁押,如果真是被冤枉的,还可以走司法救济途径,向公安局申诉、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另外,还可以向县纪委举报。如果真的出于泄愤破坏邹周生承包地的果木,则只能认罪伏法。
2016-07-13 17:2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