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新平,住炎陵县霞阳镇龙坑村樟树下组20栋1号。2016年6月6日,张朝冠请我做事,主要是帮张发修建房屋。在建造房屋过程中,因搭建在墙体间的桥梁突然断裂摔下受伤。当即被送往炎陵县中医院治疗,当日因伤情严重转入湖南省直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半脱位,左小腿软组织擦伤,于2016年7月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37258元。2016年10月12日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胫构成十级伤残。张朝冠,张发分别给了医疗费5000元和1000元,对于其他赔偿不予理睬。遂起诉至炎陵县法院,炎陵县法院法官廖超光判决本人作为受害人要承担60%的主要责任,还有后续取钢板费用要自己承担。这简直就是没有天理,我只是普通老百姓没有什么关系,请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我申冤,也请求株洲红网栏目监督司法公正。
张新平于2018年2月6日收到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炎陵县人民法院也于2018年2月12日信访接待了当事人张新平,当时张新平表示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服判,并承诺息诉罢访。
炎陵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2018-01-09 23: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