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清水塘棚户区改造b地块(株洲市石峰区猴子山)2016年2月被纳入株洲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本应该是一项惠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为民谋利益的好事,但是由于有关部门为了个人利益以权谋私致使国家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一些经济困难的棚户区居民利益得不到保障,迫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完成。
1.由于株洲市有关部门在利益的趋势下政策措施未能落实到位,法院不受理征收补偿纠纷。株洲市以危房之名强拆之实达到自己的征收目的,这样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了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作出???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规定得出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强拆,未经法院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
2.株洲市相关部门没有资格申请危房鉴定。根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十三条规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由上述相关规定法律可知,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必要时可以由纠纷当事人以及受理纠纷的仲裁或审判机???提出。
3.株洲市清水塘b地块(株洲市石峰区猴子山)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应当依照法程序进行执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以上3条所述株洲市清水塘棚户区改造有关部门在政策法律面前有着违法不当的地方,老百姓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棚户区改造是民生工程,群众应该多多支持!
民生工程?群众落得下场只是买不起房,以后也断了生存的能力。特别是石峰区清水乡很多都是种地卖菜的农民,唯一的生计就是辛苦每天劳作在农地,赚钱糊口。现在地也没有了,征收房屋的钱在市里买了房连装修都没有办法,更别说买家具,支付物业费之类的。征收的基础是保证群众的生后质量不会下降。
为什么我70年代的平房只能算无证建筑,.给几万块钱让我搬家,我住哪里去,这就是利民与慧民的棚户区改造吗,反正都是它们当官说的算老百姓太苦了,挚问几万块在株洲能干什么
我43平米的70年代建平房说我是违章建筑给八万块的补偿还让不让人活了
棚户区改造是民生工程,群众自然是会支持的。而石峰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却是坑害民生的工程!官商勾结,盘剥百姓。现在竞然发展到不顾人民死活,砸烂房屋,造成危房,逼迁物权人,强抢民房的地步。反动官僚是在玩火找死!
网友您好!现将网帖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如帖子所说,清水塘片区棚户区改造是为了落实中央惠民政策,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部也是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相关规定,由石峰区政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规划局作出的审查意见。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全部符合程序,并进行了公开。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价格也得到了绝大多数被征收户的认可。
目前,帖子提及的猴子山所在地块征收工作接近尾声,绝大部分住户已签订协议、领到征收补偿款并腾空房屋。已腾房屋交付拆除组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施工方有严格的施工规范。不存在非法拆迁行为。
危房鉴定由房屋安全职能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湖南省建设厅认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的,鉴定结果真实有效。
清水塘棚户区改造项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实施“阳光征收”,同时,坚决拒绝个别住户提出的不公正不合理的要求。真诚感谢广大被征收群众的支持、理解,也欢迎各界监督。
石峰区清水塘棚改响石岭项目部
2016年11月21日
省建设厅有认定资质,但是并没有申请资格。根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十三条规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由上述相关规定法律可知,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必要时可以由纠纷当事人以及受理纠纷的仲裁或审判机关提出。
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必须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依法征收,而不是进行危房拆除。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规定得出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强拆,未经法院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
2016-11-18 02:5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