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顺县城南派出所副所长秦长志、永顺县人民法院违法办案陷害我儿子的严重情况反映
报 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们好!
我叫王清香,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永顺县灵溪镇大桥街三组。
现就永顺县城南派出所、永顺县人民法院违法办案的行为,特向上级领导举报,请依法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一、事实经过:我儿子梁*原系湖南省永顺县第二中学147班学生,2007年4月4日,举报人与小班同学在学校发生纷争,他经常打我儿子,故将此事告知了朋友严迎淼,并要求严迎淼吓一下王浩叫他以后不要打梁*了,后严迎淼带人在当晚20时,打王浩,梁*也不知道他带人,梁*看他们打王浩,就上前扯劝,根本没有动手,派出所有证明。
事后,永顺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警后将我儿子梁*带到派出所进行讯问,鉴于举报人未成年,且属于在校学生,于是通知我家长带回,继续读书2007年5月15日,城南派出所对我儿子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08年10月15日经永顺县人民法院法官协调,我们家长主动给受害人王浩赔偿经济损失和医药费,同时王浩父亲王小平承诺:“以后不找王三妹(我的小名)了,这事已了。”
2011年5月28日,永顺县城南派出所以我儿子梁*潜逃为由变更了强制措施,对举报人执行逮捕、羁押,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永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要求我们家长又要赔偿壹万伍仟元,否则不释放我儿子。迫于无奈,我们家长只能四处借款于2011年7月8日再次又向受害人赔偿壹万伍仟元。
2011年7月12日,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永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我儿子梁乾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永顺县城南派出所违法办案、法官敲诈的情况
1、梁*是1996年9月10日出生的,当时打架时属未成年人。将其判为缓刑,对他的前途造成了极大影响(想当兵入伍、保安和考干等)。
2、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现4年多了,我儿子梁*早应解除了。派出所明显违法。
3、派出所叫我儿子梁*读书去的,为什么后来定为网上追逃。学校、社区均有证明我儿子在读书。
4、2008年8月,法官要求第一次赔钱。为什么事隔三年之后,法官又要我家赔钱。这纯粹属于欺压百姓,敲诈老百姓血汗钱。
5、伤者王浩的重伤,我有疑问。
6、派出所秦长志公报私仇,徇私枉法,他亲戚偷了我一万元的东西,他叫他不赔偿,反而秦长志要打我。
7、以前四年我没有向上级反映情况,我儿子倒没有事情。现在我向上级反映我儿子的情况,我儿子却无故遭到黑社会的毒打。
综上所述,我儿子的遭遇全部是永顺县城南派出副所长所秦长志和县法官害的,造成我一家人精神上和名誉上极大损失和伤害,对我儿子的人生前途极大的打击。特向上级领导反映,敬请及时解决,充分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批示:要关心百姓疾苦,关注民生,群众利益无小事,百姓利益再小的事也是大事。对那些欺负老百姓、侵害老百姓的恶霸和党员干部必须严惩,真正为老百姓主持公道,法律面前不管是什么大官、小官一律依法判决!
报告人:王清香
2015 年 4 月 2 日
一看就知道你儿子不是什么好东西,年纪轻轻,不好好读书,还打架,公安局抓得好,判缓刑都轻了,应该判二年实刑。
子不教,父之过。小小年纪干坏事,如不严加管教,长大后怎么得了。
政府管你儿子是好事,你要感谢政府,让他长大后少犯错误。
学生不读书,在外干坏事,家长不从自身查起,还告这告那的,这样下去你儿子走上社会后,会走邪路的。
2015-04-03 18:2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