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融汇雅苑业主,“融汇雅苑“是由郴州市融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个商品房项目,共有二栋楼房,300多户房。项目位于武广高铁新区,北距高铁西站约830米。我们分别于2013,2014年在此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子。我们以为高铁西站是现代文明城市郴州的一道门面,政府有关部门会对开发商的实力认真审核的,所以就轻信了开发商的诱骗,为什么说开发商是在诱骗呢?因为“融汇雅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2014年才取得的(我们也是在承建商停工了一段时间才了解知道的),2014年3月份,开发商又诱骗部分业主签订“郴州市商品买卖合同”,约定在2015年底交付使用。仅瑶岗仙就有60多户业主交了全额,然而在2015年项目将近停工10个月,2016年全年停工,2017年仍杳无音讯,实际上a幢只建成11层,b幢楼体已建成23(原定26层)层,工地就在也没有看见有工人在做事了,而施工单位也已撤出,整个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看到长期停工,杂草丛生,钢筋锈蚀、垃圾成堆的烂尾楼我们心急如焚!
开发商老板李向波一直躲躲闪闪联系不上,从没有和我们业主有过任何的通告和沟通,电话也早已经打不通,市房产局2017年3月要求其提供财务报告,现在6月了也没有上交。开发商李向波俨然已经在耍无赖,拒不沟通协商,拒不给任何答复。我们质问开发商老总李向波在未建房子前就收了一仟多万了,到建到9层就收了三次钱了,总共收了2千4百多万了,钱到哪里去了,要求市政府查查。 该小区购房业主大都是低收入群体,能买一套房子实属不易,购房的费用绝大多数都是倾其一家两代人的全部积蓄,甚至有的向亲朋好友举债才交清了首付。 楼盘停工后,我们业主们一直找开发商以及市房产局协调解决此事,但是没有任何实际进展。许多业主也无数次拨打郴州市市长热线12345反映情况,无望;给郴州市市长发邮箱也同样无望;得到的答案总是开发商资金短缺,烂尾依旧!我们能怎么办,如果没有政府的协调帮扶,“融汇雅苑”现实情况岌岌可危。
这难道都是我们的错吗?试问郴州市有关部门:
1.为什么不认真审核开发商的实力?
2.市融汇房地产公司没有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收了大部分资金,为什么不给于改公司处罚?
3.既然2014年颁发了改公司《商品预售许可证》,为什么又不监管其按期保质完成施工?
4.我们业主多次到市房产管理局和市政府寻求帮助,郴州市政府也已经下达了关于对”融汇雅苑”项目的帮扶指导文件,为什么北湖区政府毫无作为,说出此事与我们无关,我们无权干涉的的话语来。
武广高铁新区不仅是我们郴州市建设全国文明城市的名片,还是对外展示我们郴州开放发展,以及对外交流的极大期望,武广高铁新区本应是我们郴州建设中的一个文明繁荣,整洁有序的现代化新城,然而融汇雅苑那2幢烂尾的建筑赫然耸立在高铁旁,实在有损我们郴州市的全国文明形象,我们150余名业主基于对市委市政府的信任,写下请愿书并郑重签下自己的名字,委派代表递交政府,希望得到帮助,恳请政府督促开发商按期保质完成楼盘建设,或者是退还我们的血汗钱;更或是由政府接盘,由新的有实力的开发商接盘,完成整个楼盘的开发,让我们有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安居之所。恳请市政府领导出面成立工作组对“融汇雅苑”总体工作进行协调组织,让业主以后有部门可沟通申诉,减少上访的途径反应问题,避免影响领导们工作,也让广大业主不要在心急如焚的忐忑等待中。
在等房的这几年时间里有老人来不及看到新房就离世的;还有的年轻人因为新房下不来婚没结成的;也有的孩子幼儿园上不成的。至今还在流离失所的业主们当初买房的美好愿望成了折磨我们的噩梦。但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郴州市各级政府领导,都是关心民生和负责的。让群众路线的春风吹进“融汇雅苑”,吹进每个业主的心里,期待“融汇雅苑”的春天早些到来!恳请市领导尽快给广大业主一个明确的答复,以安人心!使我们尽早圆了新房梦!
殷倩律师:开发商延期交房造成损失要担责一、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导致延期交房,消费者可以就延期交房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的,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殷倩,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人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弘一律师集团
联系电话:13548619077
真是太慢了
一、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导致延期交房,消费者可以就延期交房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的,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017-06-01 22:3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