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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邵阳市中院纠正冤假错案,还当事人清白

2018-10-7 1:43:54发布31次查看
1、基本情况:我是唐凡林,原系武冈市特色产业开发办主任兼卤菜公司总经理。成立该单位的目的是把武冈卤菜这一传统产业做强做大,武发[2007]5号文件规定,特色办给特殊政策,实行企业化运作,鼓励大家集 资入股把公司做大做强。法院审定我利用职务之便在武冈市特色办报销其妹妹所开办酒店装修款4063元、侵吞邵阳市重点项目经费3500元、以解决班子成员待遇为名虚报发票骗取公款8000元、虚开发票骗取公款7000元、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共22563元,构成贪污罪;收受他人财物25000元,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这一判决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实错误,影响定罪量刑。
1、关于“装修款4063元”的问题。证据一、邓向勇于2015年元月15日出具的《证明》:“经核实。衡水老白干店柜台制作的布置系2009年农历11月中旬开始,完成时间为12月初,制作布置属实。”该《证明》证明:唐凡林的妹妹的酒店装修开始于2009年农历11月中旬(阳历2010年1月初)。证据二、邓向勇于2010年6月20日在武冈市人民检察院的《询问笔录》。邓向勇对检察人员提问的回答:“……可以。2009年阴历11月份左右,武冈市卤菜办主任唐凡林在我开的广告装潢部隔壁的一个店子定做货柜,看到我,对我讲:邓老板,我在步行街有个楼梯间想做个酒的代理……”。该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妹妹开的酒店装修开始于2009年阴历11份,并且唐凡林是在2009年阴历11月份才向邓向勇提出装修酒店的事情。证据三《09年4月至12月安装布置费用》,《记账凭证》、《凭证分项汇总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该证据证明:邓向勇报帐是在2009年12月8日以前,2009年12月8日是农历的2009年10月20日。证据四、《电汇凭证》、《明细帐》、》酒类流通随附表》等,该证据证明:唐凡林妹妹的酒店开始经营的时间是2010年1月下旬,也就是2009年的阴历12月。证据五、《09年4月至12月安装布置的费用》的第2项与第4项是意见箱和卤制品厂直牌,这些东西在唐凡林坐牢出来后还依然存在。说明发生的费用是实际开支,没有虚假。因此,以上证据证明邓向勇向卤菜办报销的6279元安装布置费用的事实发生在唐凡林向邓向勇提议装修酒店之前,其中的4063元与酒店装修费没有关系。
2、关于“收受他人财物20000元”的问题。证据六、兰海青于2012年9月19日出具的《证明》,周武于2012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均证明:唐凡林等人代表单位到杨宽生家拜年,费用1万元。证据七、周武于2012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唐凡林陪杨宽生向李某汇报工作时花费1万元。证据八、2012年3月,武冈市特色产业开发办公室报销了20000元钱给唐凡林,以抵销被原审法院追缴的20000元钱。证据九、单位财务人员刘艳证明唐凡林确实为单位工作开支了20000元钱,而且这20000元钱没有在单位报过帐。具体过程见《关于经手田学达2万元钱的情况说明》。因此,唐凡林因工作的需要和便于报帐的方式,才从他人处取现金20000元,仅仅是为了便于报账,没有占为已有。
(二)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1、关于“邵阳市重点项目经费3500元”的问题。2008年武冈市有“各种项目指挥部”107个,武冈卤菜特色产业开发项目纳入了邵阳市的重点项目管理,为此成立了指挥部以加强对这一项目的领导,该指挥部是全市各种指挥部的其中之一。唐凡林是武冈卤菜特色产业开发项目指挥部成员之一。武冈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各个指挥部的工作情况拨付工作经费,数额不一致。2008年武冈市人民政府给武冈卤菜特色产业开发项目指挥部工作经费20000元,是经费最少的指挥部。该工作经费就是给指挥部自主开支并主要是用来补助工作人员,指挥部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补助给工作人员,国家没有对此规定,多数指挥部采取造表发放的形式,少数指挥部采取发票冲抵的方式,有些指挥部按月造表发放,有些指挥部分几次发放,有些指挥部一次性发放。武冈卤菜特色产业开发项目指挥部采取发票冲抵一次性发放的方式,没有违反法院规定及财务制度,唐凡林所得到的3500元是合法收入,是其作为指挥部成员应当得到的收入。再就是,这样的指挥部特色办本身就有三个,分别是福元卤菜同富指挥部,鹅场玉屏指挥部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报帐发放,就这个指挥部是杨宽生(已死)的指挥长就算贪污,这也太不合理、合法了。
2、关于“以解决班子成员待遇为名虚开发票骗取8000元”的问题。每个单位有的工作经费,其中就包含了“招待费用”,每个单位对招待费用的管理不一样,主要两种方式:第一、实报实销制;第二、定额包干制。这两种方式都是法律与财务制度允许的。采取定额包干制,便于管理并减少矛盾。唐凡林所在的单位是一家正科级事业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单位的招待费采取“定额包干制”,就是为了减少矛盾和节约开支,不仅控制了招待费总额,而且避免了谁能开支和开支多少的问题。唐凡林作为一家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人,全年招待费8000元,与同级别单位相比是最少的了,也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存在骗取和私自占有。因此,唐凡林虚开发票骗取8000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3、关于“虚开发票骗取公款7000元”的问题。第一、唐凡林、证人陆先文、刘艳红之间所证实的内容十分矛盾(陆、刘商量是1万,但陆的证言又是1.2万)。第二、只有证人陆先文证实唐凡林得到7000元,属于证据单一;第三、唐凡林没有占有的目的,只是为了适应当时盛行下级单位给上级单位领导拜年的风气,也想代表单位给相关领导开支;第四、唐凡林收到6000元后,原封不动地放在包内,准备用于单位开支,还来不及为单位开支就被纪委收缴了(证据十);第五、唐凡林把原6000元准备用于单位开支的事情已经告诉了刘艳红;第六、唐凡林对陆先文、刘艳红开发票的事情不知情,不存在合伙。
3、就我这案件与其他案件比较,说明我是冤枉的。请尹院长过问武冈市法院是以什么标准判案,送礼多少还是关系、人情?
(1)、戴甲楚、陆先文和我同是班子成员,涉案金额差不多,在检察机关都立了案,但是戴甲楚因当时政法委第一副书记黄民安力保,有他的运筹帷幄,在检察机关搞了个有罪不诉;陆先文移送法院,听说送礼15万,被武冈市法院判处有罪不罚;我判2年实刑(因为我家里人筹15万元,被当时广东省武冈市商会付会长王新亮私自拿着想独吞,没有送)。
(2)、武冈市二轻办陈滨莲等4人,涉案金额33万元,绝对的一碗水端平,全部缓刑,当时检察机关以我的案件进行比较抗诉至邵阳市检察院。(涉案金额远超出我案金额的47500元)。
(3)、夏意外案,认定贪污受贿金额76500元,武冈市法院真的是判了个免于刑事处罚。
请尹院长在百忙之中,过问我的案情,还我一个清白,法律一个公正,并对贪赃枉法的法官进行处理。
真的盼望领导抽时间认真看看,乃当事人万幸
天下乌鸦一般黑!现在这些公务员副科级以上单位有点实权的一查一个准!国家就是被这些人搞乱的!
看后,总觉得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真正反腐败就好
2016-06-13 20: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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