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申请人:向延付 性别:男 名族: 土家族 出生:1958年9月6日
身份证:430822195809069*** 住址:湖南省桑植县上洞街乡长岭岗村月珠溪组
残疾证:43082219580906967*** 级别:肢体残疾《三级》
电话:15874437953(因地处偏僻,需多次拔打,方能接通)
被申请人: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湖南张家界桑植公安局作出的《桑公廖决字2014第0255号》行政处罚决议;
2、责令被申请人桑植县公安局对假释人员向延山殴打残肢人事实依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桑植县公安局对假释人员向延山殴打残肢人事实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4、桑植县公安局歪曲事实,违纪办案,调查不全损我合法权益,必须复我名声。
5、请求各级领导对桑植县公安局违法违纪办案问题给予查处,以正视听。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湖南张家界桑植公安局作出的《桑公廖决字2014第0255号》行政处罚决议,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事实经过:
2014年4月5日晚 :
村支书向国赋召集月珠溪组村民扶贫建挡名额分配会议,会议上40多人一致通过“抓阄”法决定名额,在“抓阄”过程中,向国治(向延山的父亲)没有抓中,就在会上大闹,张口骂娘。
我劝说:“不要骂娘了,“抓阄”的事情很公平”。
其子向延山站起来就说:“骂的就是你,打的就是你”,站起来就是一记重拳,将我打倒在地,紧随其后的就是重拳在我的头部,眼部,脸部,胸口不停的击打,
村支书和村民向延平上来拉劝向延山,向延山仍用脚狂踢我的头部和身体,因我残疾,年龄年老,毫无招架还手之力,向延山正值壮年,力气刚猛,当时使我的脸部暴肿,眼部,头部也是暴肿,伴随我的是耳鸣,头晕,目眩,嘴角流血无法站立,只能任由向延山粗狂使暴。
怜我是残疾之身,怜我年近60之龄,惨遭如此毒打,殴打,最后在书记等人帮助下,勉强站立,此时,凶残暴戾的向延山仍就趾高气扬的高叫“我要是当书记的话,我要搞死你”,慑于向延山的凶残,心狠手辣,只能默默地忍受身体的疼痛和根本就看不见(肿得已经看不清)的眼睛,带着动摇西晃的脑袋,在村支书的劝言下,(叫我明天去找乡政府),稀里糊涂的回到家里,眼部的刺痛、头痛。
周身的痛、心口也痛,让我整夜无法入眠,痛、痛、一个字痛!
2014年4月6日(清明节)
周身的疼痛,嘴角已肿的不能吃饭了,天未亮,匆忙忍着疼痛赶往乡政府,期待习总书记治下的人民政府,能替我主持公道。怜我残疾,惜我年迈,惩治凶残暴戾的“假释”人员向延山。
值班领导向冬英,见我脸肿,嘴烂,头,面瘀血,不像个人样,当时就向乡长反映情况(电话),也向乡驻我村干部王x军(不知全名)通了电话,并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后打电话给我村村长邓家仁(一个自认拥有县公安局副局长杨雄兵做靠山,玩转乡政府,派出所的吃通八方关系高手)和村支书向国斌,[因距离近,向冬英与邓家仁的一段对话历历在身:“头部和脸部都打肿,瘀青,紫血这个样子了,你还说没事,你赶紧接回村”]。
9时30分左右,书记向国斌(一个刚上任不久的村支书,掌不了实权的人)和邓家仁村长来到乡镇府,村长要我回村调解,于是回到村里调解。[村长大人一句话,让我伤心不已“向延富你被向延山打,你就自认倒霉吧,怪你运气不好,你又不是不知道向延山是什么人,二流子你是找打”]。
因我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四十三条第二项[欧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大十周岁以上的人拘留10-15天并处500-1000元以上罚款]处理,并赔尝和道歉,无法达成协议,邓家仁以我只是轻伤,没有什么事为由,说不符法律为由拒绝,
因我这时突然头痛加重,视线模糊,邓家仁与向国斌,向延山同意送我去县人民医院检查,车上我因头昏目眩,多次呕吐,身心极度痛苦,还听见邓家仁与驻村干部的电话通话[只是轻伤,没事],后到人民医院拍完ct,医生叫我住院要交27元钱住院,因我身无钱(当时只有15元),
向延山又说:“这个没大事,不会死人,我不出钱住院”,怜残疾,人单势薄,年已老迈,唯能作罢,只能又回到了家里。
4月7日
到县公安局准备报案,因放假未果。
4月8日,上午
身上的痛楚未能减轻,瘀血仍在,脸部仍然肿,上午赶往廖家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待人员说会严素处理,并看见向延山的档案,说是个村霸,一定会处理好的。
我以为这次正义一定战胜邪恶,凶手一定会严惩,中午12点离开派出所,因到派出所一天只有一班车,11:30就没有车回家,只能带着伤痛走路回家,[在这里本应感谢政府,没想到恶梦的开始],路遇派出所彭所长带警员说要调查案件,带我回家。
随后彭所长到我家里调查取证,对我的残疾证,医院的病历单,照相,也对我还存在的头部伤,脸伤等做拍照并带走人民医的的病历本原件。
下午2点多,看见彭所长及邓家仁在向延山喝酒吃饭,[因我家距离向延山为对面,直线距离最多100米]其中途听见向延山打电话说:“舅舅,你过来,帮我过来把事情摆平”。
3点,来了一人,此人为杨太纪(一个与杨雄兵副局长,派出所,公安局,乡政府私交关系甚好,甚至称兄道弟的关系的人)来到向延山家,直到5点多[中途向国治叫我村村民唐国来到他家喝酒],5点向延山亲送彭所长等三人离开,剩邓家仁和杨太纪二人,也许酒兴太浓,杨太纪在离开时大声说:“轻伤算个球,一点事都没有”[猜是故意说给我们听]
邓家仁也说:“向延富也是搞得狠活该”[因声音大,十分清楚]。
4月11日
到瘳家村派出所调解处理:现场人员邓家仁,向国斌,彭所长和办案人员1名,调解过程我要求按国家法律<治安管理法>执行,双方无法达成,最后,彭所长问我:“向延富,你究竟要咋办?”我答:“按治安管理法办”,彭所长又说:“治安管理法”是拘留1-15天,不是改造,坐牢,15天后他就回来了”
我又说:“治安管理法是10-15天,罚500-1000元,他回来,你们也要保证我人身安全”彭所长:“这个没法保障”,邓家仁说:“他回来那个能保障”我说:“哪就按国家法律办吧”,彭所长说:“那就按你说的办,向延山就不要回家了,我带去县局,看县局领导决定拘留多少天?”。
后叫村委书记和村长在处理书签字,邓家仁没有签,后我出派出所,看见警员带向延山进了警车,我和书记坐公交车回家,邓家仁开车跟随警车而行,去了县城,当时傍晚,我看见向延山回到了自己家,怜我残疾,什么样法律,法律公正何在!!
4月12日
我打电话给彭所长问情况,彭所长说:“只罚500元,不拘留,上面领导不同意扣留,叫我等取结果”。
4月15日
我去取处理结果,我问彭所长:“你们不按法律办事”,他说:“我说拘留5天,上面领导不同意,我也没办法”然后我见处理单只有盖桑植县瘳家村派出所公章,不是公安局章,
就问他为什么?他说:“你去告我,去法院,公安局,县政府去告我,就这办,就不怕你告”。然后,我问,向延山假释人员,要重罚的,他说:“向延山不是假释人员”,我说村里人都知道,他说:“你去告吧”就不理我走开了。
公安派出所处理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三第一项罚款500元,以“抓阄”是我提出为由。
6月27日我将(以上材料)上送至桑植县公安局,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纪委,残联,司法局请求为我作主,依法办事,均无结果,其中政法委接待室的一个姓杨的同志,态度十分恶劣,我一个残肢人,万般无奈!
7月15号派出所要我去桑植县公安局,我到公安局,有三位领导接见我,其中公安局一位年轻的领导说法律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 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这一条,并说我是“活该,找打”“不该把公安办案人员在向延山家吃饭等事实写在材料上”并坚决维持原来作出的处理.
事实理由:
一、桑植公安局应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桑公廖决字2014第0255号》行政处罚决议。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关于殴打、伤害的为特定对象问题:对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桑植县公安局应对假释人员向延山殴打残肢人事实依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1、《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刑法》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中桑植县公安局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项,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桑植县公安局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项,避重就轻,混淆法律概念,未能明确逞凶者是假释人员,地痞,村霸。伤害对象为残疾人的事实。
四、桑植县公安局歪曲事实,违纪办案,调查不全损我合法权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村民扶贫建挡名额分配会议为村级全民会议,我个人无权无能左右其政,对象为全体村民,桑植县公安局歪曲事实,取证人为村长指认,过于独断,有失公平。办案人员于逞凶者家中吃饭喝酒,有失法纪。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依法严惩假释人员向延山,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湖南公安厅
敬礼!
申请人:向延付
2014年7月26日
未依法履行职责
2014-07-30 10:4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