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张磊,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村官冲组248号。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10177***。电话:18073316014
请求事项:
一、责令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依法对我于2014年11月17日在富里镇被抢劫一案立案侦查;
二、依法追究醴陵市公安局富里派出所相关民警违法渎职的法律责任;
三、责令醴陵市公安局富里派出所立即返还我现金26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1月17日15:20分,我在醴陵市富里镇利群村玩“丢铜钱”时,两个人持木棍和砖块对我实施暴力并抢劫了我身上1300元钱,在15:36分时我给110打电话报警(醴陵市公安局接的电话),然后醴陵市公安局打电话通知富里镇派出所出警,富里镇派出所接警时间大约是15:42分(有通话记录为证)。我于15:50分左右到达富里镇派出所,两个抢劫犯中一人得知我报警后就主动投案,另一人不知去向。
然而,富里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自始至终不去案发现场勘查,不去调查现场证人。我被抢劫时,现场有目击证人看见,并且证人愿意作证我是被人抢劫。接警民警不经任何调查就把我被抢劫的刑事犯罪案件当做是民事纠纷,要我与抢劫犯私了。但是我拒不接受调解,我不愿意让抢劫人如此嚣张,如此祸害社会。于是接警民警就颠倒黑白、是非不分,限制我人身自由,以我赌博为由,迫不及待地捏造事实对我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并且从我车上搜走现金26500元(该款是我去富里派出所报案途中别人还给我的,有证人可以作证),搜走时还欺骗我说是代为保管。当晚接警民警公开接受抢劫犯提供的夜宵与香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依据的事实:“2014年11月17日下午13:40分许,违法人员张磊在富里镇利群村立新组伙同江光要等人参与丢铜钱(‘跌三板子’)赌博,庄家庄钱是100元至1000元不等,闲家下注5元至600元不等,张磊带了约28000元钱赌资坐庄输了约200元钱,民警当场扣押赌资共计27080元钱,其中从张磊身上查获赌资26500元。”在2014年11月17日下午13:40分时我还在醴陵市白兔潭镇(有证人可以证明),如何分身去富里,在15:36分时我报案遭抢劫有通话记录为凭,在15:36分之前我身上还没有26500元钱(有证人),你们又是如何在当场扣押赌资呢?
综上所述,我被他人施以暴力抢劫,有目击证人可以证实,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富里派出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富里派出所民警将刑事犯罪当成民事纠纷处理,接警后不出警不调查不立案,严重渎职;富里派出所民警栽赃陷害我赌博,滥用职权搜走我车上现金26500元,胜过抢劫。为此,我特具情反映,恳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责令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依法对我于2014年11月17日在富里镇被抢劫一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醴陵市公安局富里派出所相关民警违法渎职的法律责任;责令醴陵市公安局富里派出所立即返还我现金26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不胜感激万分!
谨呈
控告人:张磊
2014年11月22日
首先,我向广大关心我的网民致以最深的歉意!!!
这份帖子我是为我老公发的,因为我之前对法律认识不清,事件理解不够,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加上没与我老公深刻沟通,对整件事情了解不够透彻致使发帖内容与事实不太相符。
2014-11-22 18:5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