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只是用来约束老百姓了,对于在职公务员就可以视而不理呢?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职务,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102条也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请问永州市政府是否有关注此项工作呢?职能部门监管工作到位了吗?
事发原因:宁远县中和镇谢家村,一个叫谢海波的公务员,在宁远县交通局上班同时又在谢家村任村支书职务,该公务员在任村支书职务时是委托给其爸(谢跃强,计划生育对象)代理其权责!请问这样合法吗?
希望有关部门能彻查一下,就像领导所说的一句话“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还民心。
网友“天空下的雨”:
经核实, 我局没有叫“谢海波”的公务员,请你确定所投诉的“谢海波”的具体单位和职务,也可直接电询我局:0746-7325666.
宁远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11月20日
2017-11-20 10:34: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