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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株洲市公安局对我的《信访复查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2018-10-6 6:07:28发布41次查看
2017年2月9日,株洲市公安局收到我的《信访复查申请书》(见附件2),请求撤销2017年2月5日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出具的《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株公(荷)答复字〔2017〕201700148393177738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同日,我向株洲市公安局信访科朱俊科长发出电子邮件(见附件3);2月10日,我两次拨打株洲市公安局信访科的电话(0731-28683041),告知接电话的女士,转告朱科长查收《信访复查申请书》、查看电子邮件。2月20日,是株洲市公安局对我的《信访复查申请书》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最后期限;我两次拨打(0731-28683040)电话,向株洲市公安局讨要是否受理告知书未果。
《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十三条 复查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三)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四)申请人在复查申请中提出新的投诉请求的,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另行提出。(五)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查申请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或者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移送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株洲市公安局自2月9日收到复查申请至今已超过7个工作日,但复查机关对我的《信访复查申请书》没有作出任何处理。
我现通过湖南红网百姓呼声,公开请求株洲市公安局,依照《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三条,对我的《信访复查申请书》作出是否受理告知书。希望株洲市公安局对此作出回应。
2017-2-21
1、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的答复意见书。
2、信访复查申请书。
1、邮寄信封
2、复核申请书
2017-02-21 05: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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