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益阳中院庭审中被打、法院枉法判决
我叫宋日华,湖南益阳市桃江县马迹塘镇百乐村人。2017年9月14日,益阳市中级法院在桃江县看守所设立法庭二审开庭审理,由益阳中院三名法官:黄柯、陈运泉、蒋远军审理,刚开庭几分钟,交通事故死者小女孩父亲邓小兵见戴着手铐、坐在控制椅上的我,在法官和警察眼前,冲向我对着我头部猛击几拳,顿时我鼻孔鲜血直流、头上起了几个泡、眼冒金星、脑袋晕旋、头脑不清白了。我老婆提出抗议:人被打伤了,你们(法官和警察)必须处理!陈法官说:不要讲了,到时候会给个交待的。继续审理。且不说对方当事人当庭施暴、违法,法官和警察对当事人没有保护好,且连最基本的人道:送受伤的当事人去医院治疗都没有,而是在当事人头脑不清楚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审理。
事件经过:2016年12月27日下午3时左右,我驾驶湘h58355客车接送学生放学回家,途经马迹塘镇百乐村谢家湾路段,停车让邓×翼在内的三个小学生下车,然后重新起步,撞倒进入视线盲区的邓×翼,发现后,立即送入医院,在医院不治身亡。这是一场突发意外事件,我内心本是对死者惋惜和愧疚。我刑拘后,尽最大努力在自家极端困难的处境下,借债支付死者安葬费用。至于其他赔偿,我们等待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但是我们等来的是欺凌和屈辱!现我从看守所坐牢一年后出来,满身病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城镇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根据这条规定,受害人邓×翼是小学生,不是有正常收入的劳动者,在湖南桃江县马迹塘镇的一个农村小学读书;且证据证明受害人在至事故发生时,连续两年生活学习在湖南桃江县马迹塘镇农村,依法应按到湖南益阳市农村的赔偿标准赔偿,而不是按照其父母在浙江打工时,浙江省打工的城镇标准来赔偿,因为其父母本身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法院严重的错误,至使一个小学一年级的学生赔偿额竟达到了一百多万元的巨额。
正是由于法院的纵容,甚至 使,邓小兵在今年大年初一,对我再次殴打。
法律、法律在哪???
关于宋日华反映在益阳中院庭审中被打,法院枉法判决问题的情况说明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7日15时许,宋日华驾驶湘h58355号牌中型客车接送学生放学回家,当停靠在桃江县马迹塘镇百乐村谢家湾路段重新起步时,撞到邓小兵、康芳芳之女邓某翼(系本车接送学生),致其送医后不治身亡。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日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胜系湘h58335号牌中型客车车主,与邓小兵合伙经营该车;中心学校与宋日华签订有安全责任状;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益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500000元商业三责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邓小兵、康芳芳一直在浙江温岭市从事生产制造加工业工作。
邓小兵、康芳芳将宋日华、郭胜、人保益阳公司、桃江县马迹塘镇中心学校起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桃江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湘092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由人保益阳公司赔偿邓小兵、康芳芳经济损失610000元;由宋日华、郭胜连带赔偿邓小兵、康芳芳经济损失366684.5元;驳回邓小兵、康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宋日华、郭胜及人保益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湘09民终10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关于宋日华在庭审中遭到对方当事人殴打的问题
因宋日华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2017年9月14日上午,我院民三庭在桃江县看守所二审开庭审理宋日华、郭胜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小兵、康芳芳、桃江县马迹塘镇中心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议庭成员到达开庭地点后,开始做庭前准备工作,邓小兵及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人员已经到庭。当看守所民警将宋日华提押到庭时,邓小兵突然上前打了宋日华面部一拳,合议庭成员和看守所民警立即制止了邓小兵的行为,并进行了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再次询问宋日华是否能继续参加庭审,宋日华表示可以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又责令邓小兵出具悔过书,合并与桃江看守所所长进行了沟通,表示如宋日华的伤情需要治疗或存在其他问题,可与合议庭成员联系,产生的治疗费用将依法处理,并根据伤情认定邓小兵的责任。9月15日,宋日华的前妻来到我院,我院民三庭承办法官负责接待并向她出具了邓小兵悔过书,宋日华的前妻当即表示不愿激发矛盾,希望协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问题,并尽量化解矛盾,对宋日华被打一事没有再发表异议。综合上述情况,我院对邓小兵殴打宋日华的行为所作的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合乎情理,有助于矛盾化解。
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认定问题
邓某翼因交通事故死亡,作为侵权人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偿其近亲属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相关损失。死亡赔偿金的认定标准,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确定。本案中,邓某翼生前虽系农业人口户籍,并随祖父母生活在农村,但事发时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其死亡赔偿金的认定标准可依其生前生活经济来源考量并适用监护人的标准。邓小兵、康芳芳作为邓某翼的父母、法定监护人,长期在浙江温岭城镇务工,务工收入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故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本案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4日
法院回复说:“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显然不合逻辑!既然均无异议,那么为何还在此投诉????
益阳中院,你既然为自己洗地,你不怕越洗越脏吗?
(1)郭胜是和邓小兵合伙经营该车吗?而且奇葩判决书上也是这么写的。
(2)你说你为了化解矛盾,你给了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机会吗?
(3)我在法庭被打一事,当时自有录音录像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4)“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均无异议”,既然无异议我们还需要上诉上访吗?
本案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省,恳请省高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
益阳中院,你们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吗,
2018-03-13 18:1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