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车转办领导:
我是一名军转干部。我想知道这次我市车改对军转干部发放依据是什么?我个人认为这些是依据,正确吗?
1.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这样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那么这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指的是什么呢?我告诉你,国发【2008】8号文件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2.车补的定性是什么?中办发【2014】40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我们这些部队转业的正营、副营职干部,回地方后,因当时安置实职,地方政府确实有困难,我们也理解,没什么想法。地方政府也给我们定为了正科、副科级,只是没有实职,工资待遇还是享受了正科、副科相应待遇。可这次车补我们全是享受科员待遇,那我们正科、副科级别一下子哪去了,这样定合理吗?
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不谈奉献,只讲享受,还有你当年那么多上级首长都没说话呢,湘乡还有那么多转业军人编制都没有!
有关湘乡市育段乡朱建湘维权一事,当地村委及政府部门串通一气,黑势力猖狂,欺压老百姓,修路损坏老百姓房屋,打伤人,至今没给受害者一个交代。每次一阻工,就叫一邦混混来吓唬,修路也是请的黑社会的。刘朴成就是其中一员,村主任胡文桂还威胁要让房子倒掉把两老人打死埋在里面。
来件收悉,感谢您对全市车改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您所提的“关于我市车改对军转干部发放依据是什么”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军转干部公务交通补贴比照级别的问题,省车改办专题请示中央车改办,得到的明确答复为 “公务交通补贴不是福利待遇,应按照现任岗位职级确定”。
2. 我市车改办多次就军转干部车补标准的问题请示湘潭市车改办,答复意见为“岗位职级按地方组织部门发文认定的级别为准”。
3. 我市车改办严格执行上级车改工作相关文件规定,如有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敬请批评指正。
附:湖南省车改办《关于市州及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在问题的建议》
湘乡市车改办
2017.03.20
来件收悉,感谢您对全市车改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您所提的“关于我市车改对军转干部发放依据是什么”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军转干部公务交通补贴比照级别的问题,省车改办专
题请示中央车改办,得到的明确答复为 “公务交通补贴不是福利待遇,应按照现任岗位职级确定”。
2. 我市车改办多次就军转干部车补标准的问题请示湘潭市车改办,答复意见为“岗位职级按地方组织部门发文认定的级别为准”。
3. 我市车改办严格执行上级车改工作相关文件规定,如有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敬请批评指正。
附:湖南省车改办《关于市州及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在问题的建议》
湘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03.20
车改的其中一个目的在于消除“官本位”思想,将原来由职务享受的公车待遇改革为薪酬待遇即经济待遇;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目的也在于消除“官本位”思想,将原来由职务主要决定工资待遇转变为由职级决定工资待遇。车补依职务发放而非按职务工资套改发放,是人为竖立起又一面“官本位”思想壁垒,与中央改革思想是背道而驰的。
中央垂直单位依据财办行【2016】41号文件中的解释性规定“公务交通补贴是为保障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而给予的工作性改革补贴,并非个人福利津贴补贴,军转干部交通补贴应当严格按其现工作单位行政级别确定”,军转干部公务交通补贴按现工作单位行政级别确定发放,该规定违反了《公务员法》、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国发【2008】8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剥夺了“享受处级工资待遇但职务定为了科级或科员、享受科级工资待遇但职务定为了科员”(后称低定职务)这一部分军转干部应享有的待遇,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为下一步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推开埋下了隐患。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国发【2008】8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车改政策出台后,对于低定职务的军转干部公务交通补贴如何发放,国发【2008】8号文件具有绝对的解释权威。财办行【2016】41号文件作为财政部的解释性文件,无视中办国办等上位文件精神,是典型的僭越行为。
在车改推进中,各单位针对军转干部反映的问题,对该规定进行了解释,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履行职务,二是该补贴是工作性改革补贴而非福利津贴补贴,所以军转干部交通补贴应当严格按其现工作单位行政级别确定,这个解释符合中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吗?
先来看看强调的第一点职务问题。《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按照财政部的逻辑,那军转干部的工资及其他待遇肯定也得依据现工作单位行政级别进行确定。对于地方成长干部而言是正确的,对于现任职务高于或与转业时军队职务相对应的军转干部也是正确的,问题在于有一部分军转干部因为安置单位或个人原因(非犯错误受处分而降职原因),是低定了职务进行安置的,所以国家出台了国发【2008】8号文件规定,保障低定职务的军转干部待遇不降低,这个文件规定也同样适合车改政策,不需要另有解释规定,财办行【2016】41号文件关于军转干部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规定是在画蛇添足,是竖立起新的“官本位”思想壁垒,与中央推行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出发点是背道而驰的。
再来看第二点强调的工作性改革补贴而非个人福利津贴补贴的问题。《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这里的津贴补贴说到了个人福利津贴补贴了吗?没有。当然《公务员法》的津贴补贴项目中也不包括公务交通补贴,因为它是一个新增项目,是改革性补贴,但不管公务交通补贴是什么,你得承认它是补贴的一种,同时也是涵盖在国发【2008】8号文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中的。不能因为公务交通补贴是为保障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而给予的工作性改革补贴,就改变了军转干部按照《公务员法》和国发【2008】8号文件规定应该享有的待遇,转而严格按其现工作单位行政级别确定,这是显然没有统筹兼顾到中央各项文章政策规定的小格局表现,是严重践踏和否认上位法的行为,是影响国家稳定和军队建设的无知之举,将可能引发军转干部下述两个方面的维权行为。
2017-03-13 17:08: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