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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有人盗伐林木

2018-10-5 16:43:37发布28次查看
控 告 书
控告人:田吉甫,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十三组。电话:18707449583
被控告人:田忠甫,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同上。电话:15074435496
被控告人:田谋臣,男,77岁,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同上。
第三人:田仲才,男,46岁,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四组。电话:18374418011
第三人:田春甫,男,40岁左右,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十三组。
第三人:田建甫,男,40岁左右,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二组。
第三人:田清甫,男,50岁左右,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十三组。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俩被控告人与第三人在中凸山偷砍控告人林木54蔸,折合材积12个立方米,盗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赔偿控告人的经济损失3万元。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在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后,84年进入登记册,直到2011年颁发了林权证,在林权证上控告人承包中凸山面积为5亩,其荒山有杉树、枞树、马尾松树等多棵林木四至界限,东抵沟,南抵路止,西从路沿书甫地边至64号桩止,北从64号界桩沿中甫山界至65号桩止,当时俩被控告人在中凸山分有一块熟地,原栽有农作物,未见一根树木,因俩被控告人一家在中凸山没有一根树木,所以就没有林权证,多年来控告人在中凸山上的林木成材后,由于控告人一家早搬进城市居住,无人经管之成材林木,所以俩被控告人乘机而入,于2013年至2014年期中叫三位第三人在控告人中凸山盗伐林木树54蔸,材积12个立方米,此事发生后,控告人找俩被控告人与第三人论理,可遭到拒绝,控告人无奈只好找村、乡政府、司法所出面调解多次,以权属及四至界限不清之因,调解未果,后来控告人上告到慈利县林业局,而县林业局于2013年12月27日下达告知就因中凸山的权属及四至界限不明问题没有进行处理,后来控告人再次上告,而县林业局于2014年6月24日下达回复还是以“确定林地权属问题没有解决,后来控告人提起书面申请慈利县甘堰乡人民政府,对于中凸山控告人的权属及四至界限与俩被控告人一家的权属及四至界限进行权属及四至界限确认,之后该乡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于2015年元月30日下达了林权争议答复意见书。其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5条、8条、9条之规定,确定了在中凸山控告人的林木林地权属及四至界限。确定了俩被控告人及第三人盗伐控告人54蔸树木在控告人林权证范围内的事实。控告人一直等到此乡政府确认权属答复意见书后提起控告俩被控告人及第三人盗伐行为,到慈利县林业局,而此局没有明确答复,一拖再拖,故意包庇,掩盖事实,此事到今为止,还没有立案侦查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俩被控告人及第三人的刑事责任,俩被控告人及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了《森林法》与《侵权责任法》相关的法律规定,控告人是弱势群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及财产损失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县林业局其某些干部一再包庇袒护,难以追究俩被控告人及第三人的刑事责任,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什么某些干部还在充作他们的保护伞,难道得到了他们的好处吗?这样的干部应该彻底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还给弱民一个公道,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所以控告人又再次提起控告,到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及维护党纪党风的形象,严惩不殆,依法对俩被控告人及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盗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为谢!

控告人:田吉甫
2015年4月26日
是的,一定要慈利县森林公安抓人,我们慈利县60多万人看慈利县林业局有何行动
1、现在林业多,一些地方势力或者惯偷偷树木,
2、老百姓离家打工的多
3、这些偷盗者就是看到不能查证的,就是认为慈利县森林公安局的无能肆意妄为。
4、慈利县林业局要像放火坐牢那样宣传,多派森林公安车辆各个乡镇集市宣传,发传单,贴标语,为还慈利县环境和森林一片净土而保驾护航。
5、慈利县林业局对 一旦查获的事实要争锋相对,要是软弱就会助长偷盗者的嚣张气焰,愈演愈烈。不能走关系放后门
6、现在龙潭河、江垭、高桥、三官寺等地树木多但偷盗者多,更要向老百姓宣传如何查获证据的方法,震慑盗木者
2015-05-13 16: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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