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督促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审理期限作出判决的报告
报告人李梅原是公交公司院内家属楼的住户,2012年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凯华)与报告人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双方约定将报告人的住宅房交给众友公司拆除后新建,并约定交房期为二年,即2014年4月。合同签订后,众友公司将报告人的房屋拆除得七零八落后开始违约不对房屋新建,且不按约定向报告人支付在外租房的租金。为了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报告人于2 0 1 5年1 0月依法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众友公司。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受理本案后,在2016年4月21日组织报告人和众友公司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可现在距审理结束已经过去六个月,法院却迟迟不予判决。
报告人认为,由于众友公司严重违约,导致报告人深受其害,现在是居无定所。原想通过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岂料,法院不知受到何种外来因素干扰,对案件迟迟不予判决。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但报告人的案件到现在已经过去一年还没判决,现在报告人每天都在煎熬中等待判决的结果!现只能报告前来,恳请各监督职能部门积极督促法院办案,否则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报告人:李梅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不是4月才开庭审理吗?怎么一下又过去一年了?
要相信法院能够给出公平合法的判决。
相信法院能够给出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要相信法院能够给出公平合法的判决。
相信法院能够给出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2016-11-05 09:5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