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城区紫荆花路口、洣江大桥一中东大门道路两旁、很多商住楼下门店等,有大量鞭炮烟花零售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城区几乎每年都有这样的门店发生起火爆炸事故,幸亏没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据说安监部门己对大部分门店停止换发销售许可证,但这些门店还在正常营业,而且很多门店烟花爆竹存量还很大。请问这些隐患到底政府哪家来管来治理?
云阳街道办事处,安监局都有管理职责!
这些从业人员和门店都由安监部门所选所定,责任主体应该是安监部门
不换证又不取缔是有关部门不作为、推责任的表现
这门子事有些难办哦!生产烟花爆竹的与销售烟花爆竹的,和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领导应该有扯不清的利益关系。这年头垄断行业一般百姓沾得上边吗?
这门子事有些难办哦!生产烟花爆竹的与销售烟花爆竹的,和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领导应该有扯不清的利益关系。这年头垄断行业一般百姓沾得上边吗?
部分换了证的门店也是和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内,也不符合安全规定。也就是说楼上是商品房的或者是其它住宅的,门店都不能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所以有些换了销售许可证的也要另选场所。还有门店在人流集中场所,如农贸市场、学校门口、交通红绿灯路口的也要取缔,不能换发许可证。请问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做到了吗?公安局的治安管理部门提出了意见建议没有?
说的有道理
就茶陵而言是安监局和治安大队的责任,两家当时组成了联合执法稽查队。销售人员好多是他们的亲友。
茶陵县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店的监督管理应该是由以下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共同监督管理:云阳街道办事处、公安局、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交警等
《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茶政办发〔2016〕16号):
湖南省的烟花爆竹行业好像2014年就打破了垄断,据了解只要是产品合法,加上运输手续合法,证照齐全合法的企业就可以经营烟花爆竹
行政许可是安监,打非是公安、工商、质监、安监、交通等联合执法。
说来说出要云阳街道办事处来替安监局收拾烂摊子、擦屁股?
网友,你好!
感谢你的关注和支持,你所反映的问题已查阅,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局现作如下答复。
根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茶安委字[2017]10号
关于全面开展茶陵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各烟花爆竹企业: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关键阶段,烟花爆竹零售无证和许可证过期经营、非法运输、超量储存、非法储存等问题比较突出,安全隐患十分严重。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严防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抬头,根据国家、省、市烟花爆竹“打非清剿”和省安委会经营专项整治的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安委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依靠各乡镇(街道)、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中存在的无证非法经营、超量储存等突出问题,构建“安全稳定、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为建立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乡镇(街道)属地负责、舆论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县政府决定成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鹏程任组长,县发改局副局长龙均来(协助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县安监局局长刘泽文、县公安局副局长肖清华任副组长,县安监局副局长韩龙云、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罗福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谭国忠、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谭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王荣凯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办公室,县安监局局长刘泽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副局长韩龙云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设立常驻烟花爆竹联合整治大队,由公安2人、市场和质量2人、交通运输1人、安监局执法大队、安监协管员4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监局局长刘泽文兼任队长,安监局副局长韩龙云兼任副队长,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其职责是开展日常检查活动,排查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烟花爆竹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烟花爆竹联合整治大队开展整治行动经费由县政府解决。
三、整治重点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四严禁”
1. 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 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3. 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 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 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6. 严禁无证、照非法经营。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九严禁”
1. 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 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 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 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 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 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7. 严禁向无证、照非法经营户配送烟花爆竹产品;
8. 严禁批发、零售已关闭退出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的产品;
9. 严禁零售烟花爆竹产品。
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对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法给予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宣传发动(2017年3月31日前)。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建烟花爆竹联合整治大队,安排部署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行动。排查整改前,乡镇(街道)利用逢墟日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烟花爆竹集中整治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部门要公布“打非”举报电话,利用电视、网络等工具广泛开展宣传,努力营造氛围。
二)排查整改阶段(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乡镇(街道)对所属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凡属于 “两关闭”、“四严禁”、“九严禁”对象的,下达执法文书,坚决从重从严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集中攻坚阶段(2017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烟花爆竹联合整治大队会同乡镇(街道)开展全面检查攻坚行动,对烟花爆竹生产与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权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12月)。总结通报整治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五、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整治的统一领导,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村(居)委会负责排查报告;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认真落实上级精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将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执法,严厉整治。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打击力度。烟花爆竹联合整治大队要克服各种困难,集中时间和精力,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同时,在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按规程操作,注意安全,依法行政,对收缴的烟花爆竹产品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处置。
3、疏堵结合,有序经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整治要求积极开展烟花爆竹专项生产经营整治,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零售布点,在打击非法生产和经营的同时,对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符合安全条件的门店督促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加强日常监管,畅通经营渠道,规范经营秩序,确保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无事故。
2017年月3月27日
2017-03-16 10:1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