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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邵东县公安局简家陇镇派出所办冤假错案

2018-10-5 11:18:13发布220次查看
大家好,我是容登州,系邵阳市邵东县简家陇镇中学退休教师。现实名举报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局简家陇镇派出所办冤假错案。
本人郑重承诺以下所述内容句句皆为实情,我方家人奔波半年有余,将此信先后寄给邵东县公安局领导及执法大队、邵东县政法委、邵阳市公安局执法支队、邵阳市公安局领导、湖南省公安厅领导、湖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湖南省公安厅纪委、公安部举报中心、中央巡视第八组,所寄举报信有的了无音讯,有的推拖核查,然至今仍未取消网上追逃,我一七旬老翁,从事教育事业四十余年,退休十四载,只因一通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电话,却成了网上追逃的罪犯,奔走半年所托无门,只求还我一身清白。
事情经过:
本人因年迈多病需照顾(现已74岁),经常往返于邵东老家和广州两地。2016年5月份,老家邻居打电话给我,发现老家邻居容冬球、容桂秋正在违章所建的房屋严重阻碍我家通行道路及排水通道和通风,于是我委托亲戚李志芬交涉处理,李志芬的二个朋友(申xx、张xx)去到建房现场交涉,当时双方发生口角,原准备要容冬球、容桂秋停止建房,由于建房方极力阻拦,进而发生了打斗,建房方其中一名男子容桂秋被打受伤,另有一名前来围观的同村老人被建筑飞溅进来石子砸伤,整个事发过程约几分钟。对方报警后,简家陇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将李志芬二个朋友(申xx、张xx)带回派出所调查,当场教育释放。后经司法鉴定,建房方的受伤人员容桂秋为轻微伤,围观老人亦为轻微伤。
简家陇镇派出所将该起案件立寻衅滋事案侦查处理,起初只对李志芬的二个朋友(申xx、张xx)网上追逃,但该两人归案后,该所立即对两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16年10月,该所对李志芬办理网上追逃手续,2017年7月李志芬在武汉市被抓带回邵东县处理,又于当日被取保候审。时至今日,申xx、张xx和李志芬仍在取保候审阶段,一直没有作进一步的处理,案件证据明显不足。在前面三人无法定案处理的情况下,该所又于2017年10月底对我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
本人在教育战线工作四十余年,2004年于镇中学退休,对简家陇镇派出所作出对李志芬以及本人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的做法认为十分不妥,对简家陇镇派出所的草率做法十分愤慨。本人及李志芬在这次事件中根本不在老家现场,为什么派出所仅凭单方面证词便可随意立案,随意上网追逃,这种行为明显属于乱作为,办的明显是冤假错案。经多次请教法律专业人士,均认为邵东县简家陇镇派出所的做法明显错误,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派出所所长索贿7万元不成,指使手下办冤假错案
本人被刑拘上网追逃前,我方与该派出所所长沟通,所长称打架的申xx、张xx如果不是我方叫去打架的还会有其他人叫吗,以此推断李志芬和我是指使人,他办案靠的是凭自己的推断而不是公正的调查取证。该所长还声称“花7万元搞定这事,不然就上网追逃容登州(本人)”,我方坚持自己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没有孝敬所长7万元。果不其然,不久后我就被刑事拘留上网追逃,现在想想,都是这7万元惹的祸,如果当时送了这7万元就啥事都没有了。
二、案件定性不准确,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三是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逞强争霸,显示威风。
本案的起因是对方(容冬球、容桂秋)违章建房在先,首先该行为是违法的,且违章建筑挡住了我老家出行的道路,造成我方的极不方便,我方去了解情况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是为了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不存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或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在了解情况过程中,双方因口角而引起打架,双方都有肢体动作,该案就是普通的打架,并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打架造成一人轻微伤(围观老人并不是打伤的),远没达到故意伤害刑事立案标准,该案就是属于行政案件的殴打他人案,且对方无理在先,我方在了解情况下被围殴,还手也只是出于自卫,并没有主动攻击,故也构不成殴打他人行为。
三、退一万步来讲,有寻衅滋事行为也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一是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微伤以上或是一人轻伤以上;二是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2500元以上;三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四是其他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只造成一人(容桂秋)受轻微伤,另一名围观老人受轻微伤只是意外造成的,且该伤是我方人员造成的还是对方行为造成的还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简单认定是我方造成的;事件中没有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也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故本案即使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也没有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派出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对我方李志芬、容登州(本人)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的做法明显是一宗冤假错案。
四、我方李志芬、容登州(本人)涉嫌违法犯罪证据严重不足
被刑事拘留追逃人员李志芬、容登州(本人)案发时并不在现场,如何能认定他们两人有参与本案,简家陇镇派出所不能凭对方一方证言而简单认定打架是由上述两人指使的。真实情况是李志芬在外地,叫本地熟人去现场查看路和排水是否被堵,而不是叫他们滋事或打架,至于之后引发打架完全是申xx、张xx个人临时起意(该两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派出所也一直没有调查清楚,故一直无法处理),与李志芬完全无关,更与我无关。现场参与打架的申xx、张xx和李志芬一直都没有被处理,也印证了我方并没有过错,本案证据严重不足。
鉴此,强烈要求:一是撤销对李志芬、容登州(本人)的刑事拘留和网上追逃措施;二是撤销对李志芬、容登州(本人)的刑事立案;三是彻查并追究该派出所相关人员责任。
举报人:容登州
葫芦僧乱断葫芦案
贾雨村原是一贪官
断民冤贪脏又枉法
老百姓难寻好清官
尊敬的网友:
5月20日,网友容登州在天涯社区发表了网贴“实名举报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局简家陇镇派出所办冤假错案”,根据帖中反应情况,邵东县公安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回复如下:
容登州反映筒家陇派出所所长金栋辉索贿一事,经邵东县监察委调查,没有证据证明简家陇派出所所长金栋辉有索贿行为。
容登州反映关于案件定性不准确,根本不够成寻衅滋事罪。经我局核查:容登州与其侄儿容桂秋的建房纠纷,在2016年3月4日,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认定:“容桂秋所修建的杂屋占用了公用道路,妨碍了相邻方的通风,排水与通行。”2016年6月6日中午12时许,容桂秋家建房工地,突然开来三台小车,下来十几个人用铁锤砸容桂秋家在建房的墙体,并将前去阻拦的容桂秋打伤,将当时从那路过的容弟桂老人打伤,经伤情鉴定,容桂秋、容弟桂构成轻微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类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容登州反映:有寻衅滋事也未达到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家好!我是容登州,就邵东县公安局的回复,我专门去请教法律专业人士,他们一致认为有以下五点理由:1.如公安局所回复属实,那么张某、申某、李某为何取保候审有一年时间都没人移送起诉?2.过路的老人伤势是如何造成的没有调查清楚,是被打伤的还是意外受伤未查证清楚?3.现场造成的冲突是申、张二人临时起意,并非事前预谋,为何牵连其他人。举报人我都是74岁,且事发时远在广州,只因打了一个电话,如何参与该案,派出所的调查结论缺乏依据。4.前面申某、张某及李某三人都处理不了,如按邵东县公安局所说,应该要移送检察院起诉,后面举报人……如何定性?5.寻衅滋事罪有个前提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我这方是先去了解情况,争论引起的打架就不算在范围之内。从以上五点可以看出,邵东县公安局的回复是在忽悠老百姓,忽悠那些不懂法的而老老实实的人,只要是稍微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觉得邵东县公安局纯粹是在瞎胡扯,另外就是邵东县公安局的回复,说了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认定:“容桂秋所建的杂屋占用了公用道路,妨碍了相邻方的通风,排水与通行。”其真实情况恰巧相反,邵阳中院判决不影响我方的通风,排水及通行,我方已提出抗诉,现已移交湖南省检察院(此帖后附湖南省检察院的申诉书),已走法律程序。由此这一点可以看出邵东县公安局连判决书都没有看清楚、理解不了判决书结果,怎么能相信办案的水平?怎么能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去办案?还有告诉大家一声,为什么派出所拖延这么长时间才将我列为网上追逃,在此之前,派出所所长金栋辉多次同我方联系,说要我这方拿七万元钱交给他,由他出面帮忙摆平这件事,就不上网追逃。但是我方坚持没有做违法乱纪的事,不愿意去送钱,不想去助长这股歪风邪气,当然派出所金所长现在不会承认要我这方七万元钱,但是后面就没有按他的要求去做,所以才导致网上追逃的结果。到目前为止,派出所从未找我本人询问,没有做过任何笔录,全凭单方面的证言、证词就将我列为网上追逃,办案侦查不是讲究证据,完全凭猜凝、推断认定,真是太不负责任!随意进行网上追逃,这样还会有安全感?真是闹出天大的笑话!!!
尊敬的湖南省检察院领导: 我们是申请人容欣亮、容欣苗,我们在2017年2月7日在邵阳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申请排除容桂欣、容冬求侵害我们的相邻权益,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做出的(2016)05湘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9日决定受理容欣亮、容欣苗与容桂秋、容冬求排除妨碍纠纷案湘检民(行)监[2017]43000000127号,决定由员额检察官陈忠负责办理。 容桂秋、容冬求杂屋原土地证面积为31.2平方(含北面10多年倒塌的12.24平方米),距我家房屋北侧0.9米,东侧0.9、0.5米。容桂秋、容冬求现建杂屋占地55.5平方米,南北长11.9米,超长0.7米;东西宽8.1米,超宽5米(含楼梯3.3米)。 容桂秋、容冬求新建杂屋对我家房屋带来严重影响: 1、因南北向超长0.7米,占用了南边通行道路。在容桂秋、容冬求杂屋西侧及两户之间有一条通往后山的小通道,现有杂屋东西向超宽5米,阻断进入后面的通道,给生活、生产、房屋检修带来不便。 2、杂屋原为生产队蒸汽房,现改为家禽、家畜、厕所房,杂屋4米多高,屋顶晾晒农作物,位于容欣亮房屋正西南方,产生的恶臭及晾晒作物飞尘对容欣亮房屋通风、卫生带来了严重影响。 3、容桂秋、容冬求原有杂屋北侧距容欣亮房屋6米(间距0.9米加倒塌房屋5.1米),现只有0.7米,根据日照间距要求,按南侧房屋高度1.14倍计,日照间距应为4.6米,而实际只有0.7米远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4、容桂秋、容冬求现有杂屋距我家房屋最窄处0.2米,容欣亮房屋外墙及水沟不能维修,对房屋维修、排水带来影响。 邵东人民法院一审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被申请人杂屋南一间地基不得建房,忽视了拟建杂屋影响通风、采光、排水、圈养家畜家禽、存储粪便产生恶臭对我们生活的不利影响,基于邻里之间以和为贵、处事宁人的想法,我们勉强接受。 被申请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无视上述事实,在没有其它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无视被申请人拟建房屋加长、加宽、加高与我们房屋间距的减少,侵害我们的相邻权益的实际情况,武断认定被申请人拟建杂屋占用公用道路不妨碍申请人通行,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们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邵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事实和证据,做出维持二审判决的判决。 我们以为再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做出的判决明显错误。特向省检察院领导汇报,请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此致 敬礼!
申请人:容欣亮容欣苗 2017年11月16日
邵东县公安局办案水平太差,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非常清楚,不符合条件非常强行去立此案,这是为什么,是不是在办人情案,希望有关部门认真查取,对老百姓负责,要有正义感,不能乱作为,另外就邵东县公安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办案水平,不要再办出冤假错案!!!
认真阅读了此帖子,感觉到邵东县公安局回帖就没有认真用心,错别字多,比喻简家陇写成了筒家陇,其次就是邵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都看不懂,难怪邵东县公安局办出这样没有水平的案子来,也不怪邵东县公安局不理解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法律条款非常清晰,一是无事生非,二是导致一人轻伤或者是二人轻微伤,上面发生的建房纠纷根本就不属于刑事案件,也不能立寻衅滋事罪,纯粹是民事纠纷,不能上升为刑事案件!!!
认真阅读了此帖子,感觉到邵东县公安局回帖就没有认真用心,错别字多,比喻简家陇写成了筒家陇,其次就是邵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都看不懂,难怪邵东县公安局办出这样没有水平的案子来,也不怪邵东县公安局不理解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法律条款非常清晰,一是无事生非,二是导致一人轻伤或者是二人轻微伤,上面发生的建房纠纷根本就不属于刑事案件,也不能立寻衅滋事罪,纯粹是民事纠纷,不能上升为刑事案件!!!
读了此帖后,感觉到邵东县公安局在办此案确实是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为什么拖延这么长时间才办理申某、张某、李某的网上追逃,二是在前面三人没有办法定罪的情况下(没有移送检察院),为什么还要将容登州列为网上追逃,是不是在办人情案!!!还是另有其他原因……这顶多算是一件民事纠纷案,怎么能上升为刑事案件……应该是派出所乱作为,办人情案!!!
农村里面,建房占别人地或者公共地,派出所还管不了的人,一般是地痞恶霸; 一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派出所有明显的拉偏架,倾向违建一方的嫌疑,已经不能保持正义与公证。
金栋辉是胡作非为,经常要邵东红某区活动。不干正事,民间正常鸡毛事,上网通缉,国家有那么多资源供他糟蹋!金栋辉真是坏!!!!他要当了领导,岂不要通缉联合国!
很明显感觉出派出所在办人情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纯粹是在办糊涂案,在欺骗那些不懂法的老百姓,不符立寻衅滋事罪,那为什么派出所要帮对方的忙,冒险去立此案子呢,这明显属于典型的办人情案!!!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去核实、梳理一下此案子,尽快还老百姓清白,不能让个别公安人员乱作为继续下去,要确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乡镇派出所办案水平不高,有时还可以理解,但是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就不应该犯低级错误了,刑事立案及网上追逃是要经过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审批,再呈局领导审批,为何出现返种办案错误,原因有二个,一是法律专业知识不够好,理解能力太差,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都没有把握好;二是案卷里面的证据材料没有严格把关好,应该是有伪证据在里面,不敢公示,更不敢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对证据要求是非常严格,不会出现公安人员凭猜凝、推断去认定。
建房吵架,在农村本是常事。但动用公权力,无端立案,无端追逃,把芝麻当西瓜,岂不是浪费国家资源!回归邻里道德,回归常态。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才是常态!用权宜慎!办案收钱更是要不得,没有索贿,人家误会,有这事么?
邵东有关部门应及时作为! 1、全国派出所都把鸡毛事网上追逃,真正的坏人谁去管? 2、容老,75岁,40年教龄,弟子成才无数,子女个个成才,有孝有德。坏人能干成这等好事么? 3、公安局法规处通辑是谁签字的,倒查下这人数年签了多少糊涂案?收了多少钱? 4、官方回复,错别字连遍,我的天!那天枪毙坏人,写错字岂不害死人?邵东公安局,岂能做人民心中的“公安猪”?有识之士应作为,让公安回位为人民都安!
邵东县公安局简家陇镇派出所这种做法其实是在为违章建筑保驾护航,明显是占用了公共通行道路建杂屋引起的民事纠纷,而派出所没有去了解实际情况,凭有罪推断,做出了一而再,再而三的网上追逃这种事情来,真是让人感觉到不可思议,难道这基层派出所办案人员一点都不懂法吗,答案否也,其实是收了对方的钱,才会这么卖命帮忙办理网上追逃,真是一个黑了良心的公安,让人一看就明白,这是明显的是乱作为,瞎办案,要让这样办案的公安人员清除去公安队伍,给老百姓一个交代,还老百姓一身清白,这样才会让老百姓信服……
违规建房挡人家门口道路,天理不容!派出所索贿不成就办冤案!希望上级严查,还朗朗乾坤,海晏河清!
简家陇镇派出所民警不依法办事,执法不公,在办人情案、金钱案,导致社会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公正,给公安机关抹黑,严重影响了人民公安的形象,上级机关应该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杜绝办出这样没有水平的案子来……
看完此帖后,觉得是邵东县公安局简家陇镇派出所在制造冤假错案,本身这件事情没有那么复杂,是派出所介入之后,越搞越复杂,把一件普通的乡邻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真是让人会笑掉大牙……为了捞取利益,达到目的,不惜践踏法律,强行立刑事案件,一点都靠不上去,真是“猪🐷头代公安”
看完此帖后,觉得是邵东县公安局简家陇镇派出所在制造冤假错案,本身这件事情没有那么复杂,是派出所介入之后,越搞越复杂,把一件普通的乡邻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真是让人会笑掉大牙……为了捞取利益,达到目的,不惜践踏法律,强行立刑事案件,一点都靠不上去,真是🐷公安
看完此帖后,觉得是邵东县公安局简家陇镇派出所在制造冤假错案,本身这件事情没有那么复杂,是派出所介入之后,越搞越复杂,把一件普通的乡邻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真是让人会笑掉大牙……为了捞取利益,达到目的,不惜践踏法律,强行立刑事案件,一点都靠不上去,真是太离谱……
2018-05-23 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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