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2日,我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在长沙市宁乡市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一人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我驾驶的车辆被宁乡市交警队扣留,因伤者受伤轻微,住院半个月就出院了,我与伤者也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签订了事故谅解协议书,之后,我多次联系办案交警要去交警队领取被扣留车辆,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能领,因为我涉嫌危险驾驶,2018年3月15日我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拘,刑拘当日我母亲找办案交警去领车,办案交警说车子扣在宁乡市白龙路施救站,要我母亲去那里领车,我母亲去施救站领车时,被收取了600元所谓的车辆施救费、保管费,国家三令五声明文禁止,且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扣留的车辆,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当事人索要所谓的拖车费、停车费。。我今年6月拘役释放后,多次找停车场和交警部门,要求退还600元所谓的停车费拖车费未果,再次拜托领导帮我当家做主,还我公道!
本人昨日发帖以后,事情受到了宁乡市交警大队领导的重视,并帮我妥善解决了此事,万分感谢!
2018-06-25 13:4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