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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居民新年期盼:2018年应当依法废除死亡抚恤金“双轨制”

2018-10-5 3:46:08发布33次查看
新年期盼:2018年应当依法废除死亡抚恤金“双轨制”
一. 事实根据:
(一).两个文件互相对照,彰显解决“死不公平”迫在眉睫。
2011年11月15日发的(民发[2011]192号)文件中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抚恤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新年期盼之二:2018年应当依法废除死亡抚恤金“双轨制”
(二).违法决策,“死不公平”.
1.基层公务员病故的抚恤金是教师的四五倍。例如,湖南省邵阳县教师何利国,基本退休费每月957.7元,于2013年4月病故,可得抚恤金957.7元x20=19154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如果这位何利国老师是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则可得抚恤金24565元x2+957.7元x40=87438元,是当教师的4倍多(即87438元除以19154元等于4.55倍)。
2. 中层公务员病故的抚恤金是教师的10多倍。我们按(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来计算一下,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正处级公务员每月退休金应该在5000元以上,那么病故的抚恤金是28844元x2十5000元x40=257688元,是教师的10多倍.这是违法决策,“死不公平”!于理不合,于法不符!
3. 特别是随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逐年提高,死亡抚恤金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国家负担将会越来越重,人民积怨将会越来越深!因而导致民怨沸腾!
二. 法律与理论依据:
1.<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既然依法保证教师在生时工资待遇应当与公务员持平,那么教师死后的抚恤金待遇也理所当然地与公务员相同 。
2.(民发[2011]192号),把全国1463万教师划在文件圈子之外,既违背了<教师法>第25条之法规,又违背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之原则.这是违法决策的典型事例!
3.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坚决而快速执行这一规定的是公务员,至今还没有政府文件提到普通老百姓死亡后可得到一分钱抚恤金。
三. 解决办法有两个,建议如下:
1.上策,依法把公务员.教师.工人的死亡抚恤金并轨。
同命不同价,退休老人渴望解决"死不公平"问题 ,因此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死亡抚恤金待遇标准,不分身份,不分行业,不分等级,一律按同一标准,每人死亡抚恤金为八萬元(这里包括公务员.教师和工人),以此解决"死不公平"问题。
2. 中策,依法把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公务员与教师死亡抚恤金并轨”的建议尽快落实到位。
要修改,纠错。
一. 事实根据:
(一).两个文件互相对照,彰显解决“死不公平”迫在眉睫。(原文如下)
2011年11月15日发的(民发[2011]192号)文件中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抚恤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此前按{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公务员和教师病故的抚恤金,都是20个月。
要修改,纠错:
所发表的帖子多了“新年期盼之二:2018年应当依法废除死亡抚恤金‘双轨制’”。要修改,纠错,必须去掉这一句,加上“ 此前按{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公务员和教师病故的抚恤金,都是20个月。”
补充 “理论依据”
二. 法律与理论依据:
理论依据是:
报告指出:“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
中策(原文如下)
2. 中策,依法把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公务员与教师死亡抚恤金并轨”的建议尽快落实到位。
(1) 摘录 < 全国人大代表李旭:建议公务员与事业人员死亡抚恤金并轨>
2016年03月08日10:35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 (记者陈曦 王波 王洪江)3月5日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凉山州会东县农牧局科教站站长李旭建议,将国家公务员与事业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实行并轨,彰显社会公平。
(2)摘录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广东代表团专页>议案建议。
<李杏玲:关于调整教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建议>
2014-03-10 10: 22:00
建议:调整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让教师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二. 法律与理论依据(原文如下):
1.<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既然依法保证教师在生时工资待遇应当与公务员持平,那么教师死后的抚恤金待遇也理所当然地与公务员相同 。
2.(民发[2011]192号),把全国1463万教师划在文件圈子之外,既违背了<教师法>第25条之法规,又违背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之原则.这是违法决策的典型事例! 因而导致民怨沸腾!
3.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坚决而快速执行这一规定的是公务员,至今还没有政府文件提到普通老百姓死亡后可得到一分钱抚恤金。
报告指出:“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2018-01-03 11: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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