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但现在已是午夜23:30分,吉首市镇溪路(原环城路)仍如火如荼的施工,严重印象了百姓睡眠,并且我家里还有刚出生的宝宝,挖机的轰鸣声让人无法入睡,不但影响我们成年人的睡眠质量,更加影响我家宝宝的身心发展,施工方凭什么可以无视法律的存在,一意孤行。
住农村去
2016-07-17 23:3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