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来的毫无征兆。2017年9月1日10时40分左右,湘乡人辜鹏程驾驶牌照为湘c8ph28的小车在东郊乡永丰村地段与受害人周祖林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周祖林当场死亡。
随后的两天里,周家在乡政府领导的帮助下,在家属的鼎力支持下。与肇事者辜鹏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订了刑事谅解书。
但接下来的事情却让大家直呼看不懂,更加感到意外。交警队认为受害者骑两轮摩托被撞死亡,死者要负主要责任。
这简直是欺负死者不能说话,无权抗争。恐怕以后会欺负弱者,话语权不足的普通民众吧。
1、受害者与肇事者一方达成了谅解不假,且的确签署了刑事谅解书。但并不意味着交警部门可以不予追究,可以随意划分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重大事故的认定有以下这种情形: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检查机关是否需要追求车主辜鹏程的刑事责任,
则直接取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而这就为交警部门的荒谬结论埋下了伏笔,所以最后的认定书死者果然负主要责任,车主负次要责任,按照法律,
可以不追究车主辜鹏程的刑事责任。可这样的事故认定书严重背离了实际,严重伤害了受害者家属的感情。
2 、在办案过程中,交警部门出示的证据只有车辆损坏的检测报告以及车主的酒精检验报告。但致人死亡的关键因素--当时的车速并没有给出。在事故现场,可以看到受害者被撞飞了七八米远,骑行的摩托车也被撞飞了五六米,摩托车前轮的轮毂被全部撞断。如果是没有超速,事故不可能如此惨烈,结果不可能如此惨痛。
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立文指导员反复强调车主没有超速,却没有拿出测速报告,袒护之心太过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不知道周立文指导员怎样得出了死者负主要责任的结论。只是因为受害者没有佩戴头盔,就认为没有佩戴头盔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就认定死者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这样的逻辑实在是荒谬。按理说不应该出现在公务员这样的高素质人群中,但周指导员做出的结论却不由得让我们惊叹:到底是什么东西蒙蔽了他的双眼?
究竟是什么因素让周指导员做出了这样的荒谬结论?
3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指导员周立文,反复提到”以我二十多年的经验来看,不会对车主判刑“。以及法院的判罚会比实际的赔偿少等来劝说受害者家属接受调解。
而且还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他(车主辜鹏程)负主责,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同等责任,也会对他有影响。所以周五我们会集体研究讨论“。
这样一句话来暗示受害者家属:死者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指导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都是倾向于不追究车主辜鹏程刑事责任,执法不应该公平吗?不知道他的心中,公正可有位置?
4、车主辜鹏程的车多次没有按期年检,也没有缴纳交通强制险,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辜多年经常性违法,可将法律放在眼中?可曾想过人民安全?
而如果执法机关不对辜进行刑事追责,只怕辜鹏程会危害更多人的人身安全。如果不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违法者进行追究,只怕无法无天者会越来越多。
如果选择对违法者不作为。那么作为人民幸福安康的保障,法律的意义何在?
受害者的诉求:
1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请求检查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启动对车主辜鹏程刑事追责程序。
2 事实不容更改,请求交警部门出具符合事实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
3 领导干部“法律红线不能碰、底线不可越”,追究执法者周立文的相关责任。
受害者一家一直以为奉公守法,发生意外已属不幸。在承受巨大痛苦的同时还要接受执法者的不公平对待,实在是不公。
受害者已经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却还被交警部门随意划分成主责,实在是莫大的冤枉。交警部门罔顾事实,随意划分责任,实在是欺人太甚。作为民众安康保障的法律,却更不料遭受到执法机关基层领导的随意发挥,胡乱发挥。周指导员这样的执法人员不尊重事实,罔顾正义,一味偏袒车主,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
多嘴聊上几句:
1 责任的认定,要有现场勘察图或者照片才有说服力,并不是车子大的责任大,损失小的责任大;
2 撞出6到7米的话,超速的可能性确实不大,平时网上的超速自己去看看,动不动就是几十米;
3 收钱签订了谅解书,那证明你原谅了他,起码和解了,他出钱的目的无非就是想免责,如果你还想追究他刑责,他又何必出钱?
路过而已,不必当真。
如果是摩托车主违章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可非议,如今骑摩托车的人毫无安全意识,根本不顾别人车辆的感受横冲直撞,象这种人死有余辜。
@方 世玉
1 并没有认为车子大小和责任大小有直接关系,文中丝毫没有这个意思,文中只是觉得交警队责任判断不合理。
2 正面碰撞,又不是高铁,超速能撞出几十米吗?思考下
3 受害者家属是放弃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但并不代表认同责任划分,也不代表着检察机关不需要对这起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发文的目的只是在于监督交警队这种执法机关认真守法,尊重事实。
路过发文,请不要带节奏。既然说话,那就认真点。
@乡下公民
自己提出一个假设,然后在这个假设基础上发表言论,估计世界都是你假设而来吧。有些人是死有余辜,但请分清是那些人?就比如地狱哟十八层,有一层是为搬弄是非的拔舌地狱。请分清事实和你的假设!
1 受害者家属在及其悲痛的情绪中,在想着早日入土为安的情况下,就随便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和刑事谅解书。
但这个不代表着检察机关不需要启动对车主的刑事追责,不代表交警部门可以罔顾事实,随意划分事故责任。刑事谅解书只是代表着法院判决时可以从轻处理。
2 现在是交警部门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毫无根据地让死者承担主要责任。这个有失执法者所应该持有的公正立场。
3 请网友看清事实,不要在自己臆造的假设下恶意伤人。
不知道是谁不尊重事实?
现场照片也没有,勘察图也没有,就凭你一面之词,你要我相信就是小车主责?再次重申,事实说话,不是车大车小说话,小车主责拿出你的证据出来,小车是超车撞人?驶入对向车道撞人?违规掉头?未经观察直接驶入主路?。。。。。。
你从头到尾都没有提供扎实的证据,从你字里行间的意思表述出来的,我就只读出了“大车一定要对小车”负责的这个观点,你要别个如何赞同?
至于超速,那也还是你的一面之词,只是撞出6米就认定超速,我感觉有点站不住脚——未到现场,我当然不能保证小车一定没有超速,但可能性微乎其微,自己去网上多看看超速事故视频,我不过多解释。
要让别人心服口服,还是证据说话,铁证如山时,别个反驳有用?仅凭猜测的话,还是不要说了,难得站得住脚。
我赞同5楼观点,现在开汽车的哪个不怕骑摩托车违法横冲直撞的。驾摩托车违法者死不作惜。
首先:没有说你不尊重事实,说的是交警队,如果你是交警队,请表明身份,我说怎么评论这么有倾向性呢。
现场照片和勘察图都是交警队手中,我手中是没有。但我有让你相信小车是主责吗?对网友的判断并没有多大意见,只是对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有意见。既然你说我让你相信,那你就是交警队的吧。
请你在说话时表明立场,其他人才会看的更加清楚。
其次:再次说明,并没有说车大就需要负主要责任,不知道你说的“大车一定要对小车”负责从何而来。证据都在交警队手里,基本的测速报告都没有拿出来,那你认为交警队还会拿出什么证据来?
现在受害者家属手里资料都没有,就连最基本的病历和司法机关出具的任何报告都没有。只有最开始出于没缓过神来时签的一份调解协议书?
什么资料都没有,那谈何证据呢?
再次:字里行间的意思是:证据不足以支持交警队得出的责任认定,也就是说交警队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摩托车应该负主责。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是你们交警队的拿出证据说摩托车需要负主责。
你再看看车辆损坏的鉴定报告和酒精检测报告能得出什么样的责任认定。
至于超速,受害者家属和旁观者首先是将人送到医院抢救,而不是保留现场的证据。正面碰撞人被撞飞7-8米,摩托车被撞飞5-6米,摩托车前轮金属轮毂全部被撞断。
这些是事实,你们交警队可以去现场看。既然你没有到现场,那么为什么就就认为可能性微乎其微,就是处理事故多年的经验吗?网上的超速都是视频都是高速超速的,能和乡道的碰撞相比。
对于超速,也只是推测,测速报告是交警部门给出的。现在交警部门在没有测速报告的情况下,就出了责任认定。责任划分和执法也太随意率性了吧。
最后:事故中队有所有的证据,如果心里没有鬼。
请你们拿出来所有证据,看得出死者主责这个结论,看谁服?你说的铁证如山,是你们自己拿出的证据?既然敢说铁证如山,敢不敢拿出摩托车前轮轮毂的,看看什么情况才会全部断裂的数据?
你们执法机关就不容群众质疑吗?别忘了“为人民服务”。如果心里没有鬼,为什么别人质疑的话就不能说,道理不是越辩越明吗
1 现在给双方看的的证据(车辆损伤报告和车主酒精测试报告)不足以支持你们得出的死者负主责的结论,请问你们是如何得出死者负主责的结论?
为什么最基本的测速报告都没有,或者是没有公布?
你说要讲证据,为什么有些话就是凭你多年的经验?
"以我多年的经验,车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感觉有点站不住脚”,还有看网上的超速视频就得出车主超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说这些话的时候怎么就不需要证据了?
怎么感觉你们是有利的证据的话,就说看证据。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凭经验了。经验这个东西是你自己的,将经验的结论向哪个方向说,还不是由你自己综合所有利益决定?
你脑中有经验,群众心中也有杆秤啊。
2 交警队都没有给任何资料,更别说什么证据。签字时说时间往前面签的事就不说了,光说证据这个。交警队是不是应该主动给受害者家属,执法程序有点不妥吧?
你们给没给证据,心里不知道吗?现在在这里说“还是证据说话”。证据是你们给的,证据“说不说话“,证据怎么“说话”,不都是你们控制的吗?
3 现在受害者家属并没有说“不管事实如何,就是不承认死者主责”。而是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你们现在的 死者负主责的结论。
请出示更多的证据以支持你们的结论。
4 车主多次未进行年检,现在驾车撞死人,难道就没有一点关联吗?好像没有年检就上路是违法的吧?
5 法者是法律的执行者,而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是人民群众的保障。所以执法请谨记“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6 们的党一直坚持为人民服务,风风雨雨,久经考验。而为什么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指导员同志却容不得别人的些许质疑。难道没有为人民服务,而是在为人民币服务?
@金典369
现在开汽车的哪个不怕骑摩托车违法横冲直撞的,就因为这个就认为死不足惜,就认为死者应该负主责。
在我看来,这样的逻辑就得出死者负主责。要么是智商有问题,要么就是就是站在车主或者叫交警队一方的人了。
有些网友,在自己假设的情况下,就轻易得出了死有余辜的结论。讲真,这样说的人,要么就是蛮横不讲理,说话思考不带脑子的,要么就是别有用心,恶意中伤的人。
有些网友,认为违法驾驶就死不足惜。请问你对生命的尊重呢?和良心一起被狗吃了吗?小车难道没有违法?
网上不是法外之地,请文明理性发言。请经过深思熟虑后理性发言,不要上来暴露智商或者嘴脸。
只祝愿那些不尊重生命的人,希望你们的生命也得不到别人起码的尊重。
请清楚事实:小车连续几年(2015,2017)没有年检。上路就不是违法的了?这样的司机对生命有起码的尊重吗?有想过公共安全吗?
贴主,交警到底有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啊?你又说你手里什么资料都没有,你又说交警认定死者为主责,还说小车几年没有年检,既然你什么资料都没有,怎么这么肯定的知道这么多“事实”。有情绪可以理解,但千万不要乱说,等待交警部门的最终认定结果吧,这种事情最终只能是交警部门依照法律来下结论,不是我们谁说说就定了的。哈哈,我是有事就说,不带情绪,不乱加臆测!
对于上述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我没有资格作评论,我没目睹现场也没证据能证明什么,所以无权参议,我只是就事论事,因我天天驾车上路,碰见不少违章摩托车司机目无生死之欲模冲直撞很是恼火,有时我自己安慰自己反正有百万三责,你要找死你找吧,但真诚祝愿广大机动车司机出行平安,时刻牢记交通法规。
交警事故中队叫受害者家属过去了,但事故认定书不让拍照,也没有给到家属方。这个是没有资料,但家属方亲眼见到,白纸黑字,不是答主在这里换乱猜测,蓄意误导。
没有年检的小车会在网上公布,所以很容易获取到公开的资料,一看便知道有没有进行年检。
上述没有展出出来,如果有需要可以展示出来。没有乱说,都是在有理有据的基础上做出的判断。
对违法违章驾驶的人,不管是谁,都很痛恨。可不管怎样,还是需要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毕竟怎么也是生命宝贵,不能重来,活生生的生命身后也是牵扯到多个家庭。
生命脆弱,且行且珍重。
交警队出示的资料显示死者主责,受害者家属亲眼见过。白纸黑字,岂能造假不成。
车辆有没有年检,网上很容易查出来。
这些都不是乱说,都是有理有据的,并不是凭空捏造,蓄意误导。
对于违法违章驾驶者,谁都痛恨。但是不管这样,都是活生生的人啊,都是不能重来的生命啊。
生命宝贵且脆弱,且行且珍惜。
是否死者主责交警都会出示证明的,白纸黑字,数据证明,家属收了赔偿金后又来追究车主刑事责任会不会太过分了,好像听说家属是因为死者意外身亡保险公司赔偿未果,要求交警大队必须判主责给车主方,并要求将所有资料上的死者骑摩托车改成电动车用来骗保不成所以现在又来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现场情况发帖者一直未说明两车是如何相撞,事实是摩托车超速上坡冲入小车主道,被正常行驶小车撞到,本来就是摩托车主责
楼主及各位网友:
大家好!
2017年9月1日10时40分东郊乡永丰村地段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之后,我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扣留了肇事车辆,并对肇事车辆驾驶员进行了酒精检测。同时对肇事驾驶员以及现场目击证人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并委托相关部门对肇事车辆进行了司法鉴定。
目前事故仍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之中,我们将严格依法依程序办理案件,认真履行职责。
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09-19 09:5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