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判 损害权益
关于原告符晓华、符晓丽、符青山诉被告朱金浓、王鹏清因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纠纷一案,诉至于慈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庭由审判长张瑾、审判员向春云、刘际忠等法官开庭审理后,不重事实及证据,没有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履行自身职责徇私狂判,有损于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及财产损失。
一、房屋出卖契约合同的事实部分
1、被告朱金浓系三原告之母,自父亲于1993年死后,两原告符晓丽、符晓华就出外打工谋生,而符青山当时是未成年人后又在外读书去了,到1996年母亲朱金浓一人在家守业,几年后因出嫁了,符青山读完书后也在外打工去了,此房屋原在朱金浓未出嫁之前就租给被告王朋清作伍仟元,以后王朋清为了独吞三原告的财产,乘三原告多年不在家之机会,私自与三原告的母亲朱金浓多次的协商及用一些言语来打动朱金浓,叫她把房屋卖给他作23000元,而朱金浓当时是鬼迷心窍同意了,就与王朋清相互串谋,隐瞒卖屋之事,俩被告合伙欺骗三原告一直到2011年后符青山因结婚回家才知道房屋已被王朋清所占,还有一份房屋契约合同存在,现关于这份契约合同是否合法,而这份房屋契约合同首先是两人所制,由一人所写,制合同当时的两人是王朋清与亲属朱贤章所制造出来的,此份合同的字体由朱贤章一人所写代笔,而朱金浓只知道有份契约合同,但是因王朋清买朱金浓的房子没有过钱之因,所以朱金浓没有在合同上签名盖印,合同的内容也不知道因朱金浓不识字,在加上王朋清与朱贤章没把合同内容念给朱金浓听,此份合同上有四位证人也没在合同上签字盖印,为什么这份合同上有四位证人之名,这都是由王朋清与朱贤章俩人共同串谋策划制造出来的合同,为什么慈利县人民法院认可这份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单方签订合同是有效的?
二、不采用证据,徇私枉判
1、三原告对于房屋契约合同是否有效向本法院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证据22份,而县法院不采纳。
2、此法院只采纳被告王朋清的证据三种:
①房屋出售契约合同;②张家界房屋契证;③朱贤章、符开志、符从凡、王国珍、王注清的证明。
王朋清提供给县法院的三种证据完全是不合法的依据:
1、房屋契约合同是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内容的整个字体及签名盖章由一人所为,根本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来这份单方的意思表示合同,同而也没有按内容来履行过职责,所以这份房屋契约合同不合法。
2、张家界房屋契证这份证据:首先是王朋清骗朱金浓,说你跟我一起去办理房屋契证,如办得证后,我就给你剩余的1800元钱,而朱金浓无奈只好依从,利用假合同合伙欺骗交税办证的机构,所以说此份契证的来源不合法。
3、几位证人证言的证明:完全是王朋清所叫的亲属人出示的假证明,这几位证人证言说,王朋清买朱金浓房屋给了2300元钱的事实,纯属于是无中生有,证言里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说的是真事实,因几位证人根本不在场,也不知道此事。所以说此份证人证言的证明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存在。
4、县法院下达的(2013)慈民一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尊重客观真实性、合法性来判定:纯粹是徇私枉判。
三、县法院认定三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有误。
1、王朋清与朱金浓俩人合伙串谋,隐瞒卖屋之事的事实,原根本没告诉过三原告,因三原告在外面打工多年,从没有回来过,其内因是:王朋清的阴谋就是想独占三原告的房子,而朱金浓的阴谋是想获利独吞,所以俩人就同流合污,共同隐瞒多年卖屋的事实,连村里也不知道朱金浓把房屋出卖给王朋清的事实。
2、直到2011年后符青山在外回来准备结婚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王朋清所占,三原告主张自己权利时,也经过村委调解过。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那么三原告起诉的时效根本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二年的时效。
综上所述,被告王朋清所写的《房屋出售契约》合同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据与所使用的法律依据有误,有损于三原告合法权益及财产损失,慈利县人民法院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履行其责。所以三原告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笔。特恳请新闻网络媒体领导为民伸张正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依法监督,讨回三原告的一个公道为谢!
呈
符青山
2013年11月3日
关于对原告符晓华、符晓丽、符青山与被告王朋清、朱金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回复
原告符晓华、符晓丽、符青山与被告王朋清、朱金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3)慈民一初字 “特恳请新闻网络媒体领导为民伸张正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依法监督,讨回三原告的一个公道为谢!”
看到这句话就好笑。正义?
据我所知,这个符青山打官司的期间,为了达到他目的故意雇凶殴打王鹏清,将王鹏清的手打断。派出所也介入了。
正义的人需要去雇凶伤人?
少在这里混肴视听,歪曲事实了。
2013-11-03 13:06: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