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依规、依程序维护兰径大世界广大业主合法利益
郭州长:
在当今党中央严令依法行政的大形势下,凤凰县“星级农贸市场”老板谎称政府的名义,强行要在兰径步行街中央设立电扶梯,为此我们特向您咨询,并请求给予明确答复:
一、依据《物权法》兰径大世界红线范围内地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小区内实行小区业主自治,请问设立电扶梯是否经过全体业主表决同意?
二、小区规划修规,是县规划管理批准的吗?是否经全体业主同意按程序报批?
三、在兰径步行街中央设立电扶梯是县政府行为还是个别业主行为?
四、星级农贸市场业主为什么能指挥县政府不依法行政,不顾及全体业主(特别是一楼步行街两边商用门面业主的合法生存经营权利)强行设立电扶梯。
五、特别是一楼门面业主都是以寸土寸金的价格从政府城投公司买来的,步行街当中设立电扶梯致使这黄金门面顿时贬值,这个损失由谁负责。
六、安全问题,当街设立电扶梯安全维护值守由谁负责?
七、“星级农贸市场”强行占用封闭兰径小区内公用面积近400平方米(注: c区公共厕所、c区消防通道、楼栋间天桥、a区走廊)用来经营牟利,谁批准的?
八、强行占用的大面积公共部位经营取暴利,而这些面积已分摊到全体业主,是全体业主的合法产权不容私自侵占,请您能答人民群众之惑,解人民群众之难。
希望在党中央倡导的依法治国方针指引下,依法、依规、依程序维护兰径大世界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不开历史的倒车,使得又一个在政府扶持下,不利于人民的违法建筑立起。我们强烈反对在兰径步行街中央违法设立电扶梯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同时我们保持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媒体反映情况维护我们自身合法权利的权利。
依法办事。对有利益的乱为要处理掉。
天朝官员威武。
这个事正好我知道,我本就是兰径的业主,这个事社区也到我家走访过,说是要重新规划成一条步行街。说实话长久以来,兰径大世界管理混乱,脏乱差堵现象严重,政府肯花力气整治这里,规划成一条步行街,我举双手赞成,但是这又要在步行街中间修建电扶梯,这个我就不可理解了,一条步行街被这个电扶梯拦腰斩断,那又叫什么步行街呢!?真是有趣哦!
依法办事。对有利益的乱为要处理掉。
老子买的门面刚好就在一楼,修个电梯到老子门面前,老子门面还搞过卵啊,你真的是想走自己的路不让别人有路走哦。
以上有点个人代表所有现象,业主是哪个没有讲清楚。如果开发商违法,可以诉到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要动不动就到网发,难道网上就可解决问题吗?有些人总是强奸民意,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6楼的意见讲的对,既然都是业主就没有什么开发商,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经商活动,都应该依法依规,不要持强凌弱,不要借法律的名义违法,这个红网就是抒发百姓呼声的,大家讲讲也无妨,有理大家摊开讲。
有理不怕晒嘛,晒一晒大家讨论一下也没什么,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
要问业主是谁目的何在,关键是这个事情合不合理,合不合法!
其实如果个人业主是为了广大业主的利益做的,那么我们应该点赞,当然如果仅仅是为了个人谋取私利,那么大家就应该一喷到底
我也是兰径大世界一楼门面业主,我买门面的个人目的就是要升值赚钱,坚决反对在兰径步行街中央设立电梯
现在兰径入住的都是业主,哪有什么开发商,大家在这里都要规规矩矩,合法经营,不要打着政府的旗号,唯所欲为!
汗!!!
据说这个星级农贸市场老板来头不小背景硬,在网上发这个有什么用嘛,修个电梯算什么事咯,你们就不要鸡蛋碰石头了,省省吧!
这个事貌似弄了几个月了吧,好像是政府的项目啊,怎么又是开发商了呢?真搞不懂?
哈哈,不管是什么人,做什么事,现在都要依法依规了,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了
这是不是一个官商勾结的项目,里面是否有腐败,领导应该彻查此事
14楼说的是哦,的确兰径哪里的事情都搞了好几个月了,大家都闹得沸沸扬扬,搞个步行街就搞个步行街嘛,中间还要弄个电梯,那还叫什么步行街哦
朋友们,现在这社会就是这样的道理,你们所是不是!
依法依规依程序,有《物权法》,天朝的有关部门,应该多读读《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 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06-06 20:47: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