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城步县法院涉嫌遗失证据,裁判没有依法及时公布

2018-10-4 9:01:41发布54次查看
第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原告就同一事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2017年元月19日和2017年2月23日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祥见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35号、(2017)湘0529民初45号、(2017)湘0529民初54号)。
原告第一次起诉的依据是原始依据,按常规资料档案中有存根可查。原告第二次和第三次起诉用的是同一非法证据。我亲生父亲于2016年元月26日去世,第二天也就是2016年元月27日我正在老家办丧事原告用下跪方式将我骗到他的车上逼我向他写下非法证据,因正在丧事期间同时该证据也是在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形成的,依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依据(法释[2015]5号第106条)。原告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是为了按自己的思维隐匿原始不利己证据和规避法释[2015]18号第14条和第15条以及公务员管理方面等法律法规的不利因素,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原告的第二次和第三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依据法释[2015]5号第247条)。然而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非但依法驳回原告的重复起诉反而采信非法证据涉嫌进行枉法裁判(祥见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2017)湘0529民初54号以及湘0529民初54号之一),而且上述裁判没有依法及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依据法释[2016]19号)。
第二、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涉嫌帮助原告隐匿证据。原告的诉讼标的是以借条的形式表现的股金,其内容注明在那张被隐匿的借条中,原告以我己经偿还了原始起诉标的还不足三分之一为由已经撕毁了那张载明股份的大额借条,而却保留了另外一张没有载明股份字样的小额借条。企图用不合逻辑思维的方式隐匿证据从而达到非法目的。如果在2015年7月15号原告的起诉资料档案中也找不到那张被隐匿的借条,事情则不言而喻了,但至少立案庭和民事庭有人曾经见过那个条子,退一步来讲就算原告真的要撕毁也只能在2016年元月27日取得非法证据之后啊,要撕毁也只能撕毁那张小额的条子呀,为什么偏偏要撕毁那张大额的条子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刑法》第307条)。而且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中表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坚决有案必查,绝不姑息。
感谢红网对我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现将相关情况简要答复如下:
经核查,我院在楼主贴文所述案件的审理中,未发现违纪违规现象,案件得到了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处理。
1. 起诉、撤诉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两次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诉后再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贴文所述“重复起诉”系断章取义;
2. 是否提交证据、提交何种证据系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原告提交证据后,我院如实填写证据目录清单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予以审查认定,贴文所述“非法证据、帮助隐匿证据”系一面之词,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我院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3. 我院裁判文书上网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2017)湘0529民初54号案件裁判文书于3月16日邮寄送达至被告处,目前处于上诉期,文书尚未生效,依法未予上传。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4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法发[2012]11号第二条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描述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必须是齐全完整的。就算原告真的在2016年1月底撕毁了部分原始依据,按理说在原告的2015年7月中旬的诉讼档案中仍然有存根可查。
二、原告的第二起诉是2017年1月19日,第二天也就是2017年1月20日就撤诉了。
三、原告的第三次起诉是2017年2月13日,在原告的第三起诉和第二次起诉的时间段内并没有发生过任何新的事实,所以原告的第三次起诉不具备法定条件,不仅如此原告的第三起诉完全符合法定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
四、认定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是法院的份内事,跟被告豪无关系,贵院凭什么责怪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没有出庭应诉?所有认定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证据不是在法院里吗?
2017-03-22 09:05:31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