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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法院从轻判处盗窃人,致被害人无法上诉

2018-10-4 8:26:02发布130次查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朱建喜,女,生于1970年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向阳村农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2015]7号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壮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5年1月8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员彭云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爱军、朱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仲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壮及其法定代理人朱展英、辩护人贺清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鉴于双峰县甘棠镇长冲村新建村民组的邹壮于2014年6月,窜至本村村民朱明安所开商店内,谎称要购买两条芙蓉王烟,在朱明安将芙蓉王烟两条拿出后,邹壮以要购买其他物品为由,趁朱明安不注意,盗得芙蓉王烟两条,价值420元。2014年6月,邹壮窜至甘棠镇向阳村朱秋贞所开商店内,谎称要购买芙蓉王烟两条,在朱秋贞将两条芙蓉王香烟拿出后,邹壮以谎称要其他物品为由,趁朱秋贞不注意,盗得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420元。2014年7月,邹壮窜至三塘铺镇九房头村村民朱信吾(残疾人)所开商店内,谎称要购买芙蓉王烟两条,在朱信吾将两条芙蓉王香烟拿出后,邹壮以谎称要其他物品为由,趁朱信吾不注意,盗得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420元。2014年8月30日上午,邹壮窜至甘棠镇湖禧冲村,见邓庆明家店门上锁,用脚将店门踢开,在店内盗得现金1300余元,散烟10多包,红牛一提,所盗得的散烟和红牛价值446元。2014年8月30日15时20分许,邹壮伙同朱镇辉(另案处理)窜至我家商店外,见店内只有13岁的孩子朱绍昆看店,由邹壮望风,朱镇辉进店以买东西为名,趁我儿朱绍昆不注意,将店内抽屉中的300余元现金盗走后;两人又返回店内,不顾我年幼儿子的极力反对,径直走入商店内的仓库里,将库内的70余条香烟拿走;后销赃给邹胜峰,价值9076元……
综上事实,邹壮既犯盗窃罪又犯抢夺罪,然由邹壮的亲属和代理人与彭云林等人密谋后,由彭云林等人滥用手中职权,极力庇护被告人邹壮的违法犯罪行为,既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又对邹壮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又不将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双刑初字第8号在法定日期内交我维权(彭云林才于2016年10月20日复印了一份判处邹壮的判决书交我)!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官本应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而双峰县人民法院的彭云林等人滥用了手中职权、公权私用,庇护了盗窃和抢夺者邹壮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判处从轻,致使我不能在法定日期内依法将邹壮上诉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我今强烈要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委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依法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直接开除彭云林党籍,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免除彭云林的职务;依法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责成双峰县人民法院早日书.面答复为盼!
此致!
敬礼!
2016年10月30日
这种诈骗手段见得多了
2016-10-30 17: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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