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政府:
我叫眭(suī)优良,1967年5月16日出生,安化人,住安化县城南区茶场2工区安置区。1968年底,在我1周岁多,因养父眭长善(83岁,系安化县茶叶试范场退休职工,住址同我)没有生育儿子,便收我为养子。我被收养一年后,养父喜得一亲生儿子,取名眭俊良(系安化县茶叶试范场职工,我弟弟,住址同我)。成年,我们父子、兄弟分家3户同住一屋。我与养父眭长善一起吃住至2012年拆迁开始时40多年。
2012年8月20日,因开发建设需要,安化县城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按照安化县人民政府安政办发〔2008〕86号《安化县城新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常住人口安置)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眭长善(我养父)、眭俊良(我弟弟)和我等三人(户)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基地安置方式)。
2013年7月15日,我弟弟眭俊良居然背着(没有让我知情,更不用说让我参与)我,单方面以眭长善(我养父)的名义与安化县城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了一个《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本意是就相邻的剩余基地面积10.00㎡所签的补充协议。
现今,我养父眭长善和弟弟眭俊良就根据这个《补充协议》,以养父眭长善一个人的名义在这131㎡的宅基地上将房屋完全建成。
2014年4月8日,我第一次诉至安化县人民法院。因我养父眭长善拥有《补充协议》,而我却既在《补充协议》上没有确认我的份额,又没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只好撤诉。
撤诉后,我将上述情况向安化县委、安化县人民政府、安化县城南区管委会和安化县城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等主要领导进行了反映。2014年12月23日,安化县城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为我出示了一个《证明》。该《证明》载明:“该户的安置基地已于2013年配置到位。眭优良作为拆迁时的家庭常住户,应享受拆迁安置利益。”
本来,该两处地块是安化县城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依法配置给眭长善、眭俊良、眭优良等计3户的安置基地。其权属基于政府依法配置。只要凭着这个《证明》,法院如能站在支持、配合安化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的高度上有一点担当意识的话,是可以依法作出判决的。
可是,2015年4月8日,我第二次诉至安化县人民法院时。法院同样因当时不能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宣判时口头告知《证明》的档次低了,这个裁定你可以给他们看),便以对安置基地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系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我的诉求。
2015年7月17日,我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补充了经县领导安排由安化县城南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安化县城南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眭长善、眭俊良、眭优良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有关问题的说明》等证据。该证据载明: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的1个121㎡的安置基地,是甲方根据安化县人民政府2008年86号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充分协商后,以协议形式配置给眭长善、眭俊良、眭优良等3户家庭常住户的安置基地,常住的家庭户都是甲方拆迁安置的对象。该安置基地在签订协议和进行配置时,乙方对此没有任何争议,其权属应属于三户常住户共同所有。
2、《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中,由眭长善出资认购的10㎡基地面积,是甲方为方便安置户建房,允许安置户购买的部分。这部分面积一般由家庭代表签订协议、缴纳资金,甲方没有将资金的来源明晰到人。同时,这部分面积不能够单独建房,也没有指定具体位置,而是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的1个121㎡安置基地为主体,将131㎡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房屋设计、建设。在房屋设计、建设、分配过程中,对建设资金、基地认购款等经济问题,应由相关利益人共同协商解决。
3、安置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的颁证工作,由我单位协助安置户办理。眭长善、眭俊良、眭优良作为土地共有使用权人,已报送相关资料,我单位已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申报,目前正处于审核、办理阶段。
然而,二审法院同样以对安置基地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系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就这样,我的拆迁安置利益这一“皮球”最终推给了人民政府。
至此,本属于眭优良(我)的拆迁安置利益完全受到了非法侵占,而申请人的司法途径维权又走到了终点,加上眭优良(我)与眭长善、眭俊良之间没有形成共识,致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法核发安置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导致了眭优良(我)的合法权利始终难以得到维护。
鉴于安化县城南区管理委员会是安化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像乡镇人民政府一样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人资格,其所具行政职能的授权机构是安化县人民政府。
于是,我先后到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安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等职能部门寻求合法权利的维护,均答复无权处理。无奈之下,在2016年8月22日,我只好再一次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投送了详细的请求材料,并明确要求答复。心想只要能得到三个县委常委级别领导的重视,问题一定能得到解决,然而,除一位领导2016年12月2日在材料上批复“转李志生同志阅处”( 李志生时任安化县城南区工委书记)外,其余均没有明确回音。
这样,安化县城南区管理委员会又把经领导所批示了的材料退还了我。我的整个维权过程又回到了原点。
而眼前,我的困惑是:
1、安化县城南区管理委员会没有权力为我的安置利益作出处理决定;
2、安化县人民政府至今没有哪一个职能部门能够以安化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来依法为我的安置利益作出处理决定;
3、是不是非要我用过激的办法,才会有职能部门出面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当前,看着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我不禁感慨:难道咱普通老百姓的维权真的有这么难啊?!
所以,我再一次本着相信、支持政府和有效地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媒体向安化县人民政府提出如下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以安化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依法为我的安置利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配置给眭长善、眭俊良与眭优良(我)等计3户共1个121㎡的宅基地,其中每户享有三分之一(即40.3㎡)宅基地的使用权。眭长善居中,眭俊良居东,眭优良(我)居西。
2、《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是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基础上,对10㎡相邻剩余地块进行处置的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是安化县城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作为父亲的眭长善代表乙方所签,该相邻10㎡剩余地块的壹万五千五百叁拾(15530.00)元的认购款也由作为父亲的眭长善代表乙方所支付。眭俊良与眭优良(我)每人一经向眭长善给付壹万五千五百叁拾(15530.00)元中的三分之一的认购款,眭俊良与眭优良(我)同样对该相邻10㎡的剩余地块各享有三分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该三分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与121㎡宅基地的三分之一(即40.3㎡)宅基地的使用权就近依附。
3、在眭优良(我)所属三分之一土地使用权安置基地上的构筑物,若眭长善、眭俊良与眭优良(我)没有协商成功,本决定书一经生效,眭优良(我)可依法要求眭长善、眭俊良予以撤除,因撤除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眭长善、眭俊良共同承担。
特此请求。
报告人:眭优良
联系电话:15973786332
2017年7月1日
时任安化县委副书记王新宇的批复
这是一起严重的民事侵权事件。自2013年以来,眭优良除上访以外,几乎所有的维权程序都已走完,想不到一个相信政府支持政府的公民,竟欺落到如此地步。更为遗憾的是眭优良的维权材料曾两次递到曾任县长现任县委书记的熊哲文手中,在明确要求答复的情况下,居然没有回音。出于无奈,眭优良借红网喊话安化县委县政府:恳请安化县委县政府对该案引起高度重视,依法促成合理解决;但愿不要因安化县委县政府的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的恶性维权事件。
这是一起严重的民事侵权事件。自2013年以来,眭优良除上访以外,几乎所有的维权程序都已走完,想不到一个相信政府支持政府的公民,竟欺落到如此地步。在明确要求答复的情况下,居然没有回音。出于无奈,眭优良借红网喊话安化县委县政府:恳请安化县委县政府对该案引起高度重视,依法促成合理解决;但愿不要因安化县委县政府的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的恶性维权事件。
请红网将该材料转安化县委县政府,以便依法促成合理解决。
请红网将该材料转交安化县委县政府,以便依法促成合理解决。
本材料自2017年7月1日见网以来,已历半个多月,居然没有看到安化县委县政府的正面回应,真不知道领导们忙什么去了!
2017-07-01 18:0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