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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区公安分局不按规定办案,给企业和养殖户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2018-10-4 6:25:06发布27次查看
湖南衡阳蒸湘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5月28日,以湖南天创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名,将该公司企业高管及股东周基湖等四人羁押,并查封该公司银行帐户。致使该公司经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文颁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企业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该公司目前以养殖黄粉虫为主要经营活动,公司与广大养殖户签订了养殖合同,公司本身也租赁了近3万平米的养殖车间养殖黄粉虫。黄粉虫的成长期仅两个月,天天面临养殖户将成虫送公司回收的问题,但因高管被公安羁押,银行帐户被冻结,眼见大量的黄粉虫成虫面临死亡。公司员工和广大养殖户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为挽救公司,公司员工和养殖户代表,多次到蒸湘区政府请愿,要求蒸湘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按照《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办案,但一直无果。广大养殖户眼见自己的养殖的虫子死亡,痛不欲生。然政府官员对此没有一点同情心,致广大养殖户的生死于不顾,我们老百姓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做点实事赚点活命钱咋就这么难呢??
湖南天创健科技有限公司因为免费为养殖户提供黄粉虫幼虫,收取养殖户一组一万元的押金,公司按合同规定回收养殖户黄粉虫成虫和虫粪,公司退回押金并支付收益。此种经营方式经“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高铭暄、焚崇义、赵秉志、陈兴良、宋英辉五位教授,对周基湖集资诈骗罪一案的专家论证,五位专家得出一致的法律意见:“周基湖与养蝎户签订代养回收合同,收取对方押金的行为并不属于集资诈骟罪中的诈骗行为,其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然而同样的经营方式,前者周基湖坐了十三年多的冤狱,难道在已经纠错的情况下,周基湖还得重复过去的故事。很多教训都已经表明,一旦抓错了人封错了财产,对当事人和企业的损失,往往是没有办法挽回的。

希望政府部门能够重视!
秉公执法,阳光执法,对一个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不盲目打压,而是要效仿国家对滴滴打车公司的政策,规范引导,这才是真心对广大老百性负责
2018-06-16 10: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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