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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冷水江市冷水江派出所对胡浩故意伤害案予以立案

2018-10-4 1:56:11发布34次查看
请求督促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对胡浩故意伤害案予以立案并立即捉拿凶手的报告
我叫康翠云,女,现年53岁,系湖南省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锡居委会44组居民。2010年3月25日,我惨遭胡浩殴打经鉴定为轻伤、9级伤残,多次要求冷水江派出所对此立案侦查,捉拿凶手,但直至今天冷水江派出所仍未予以立案侦查,也不捉拿凶手,还包容纵容凶手,使凶手逍遥法外,今特报告前来,请求上级部门予以督办。
事情经过:
2010年3月25日,我因腿扭伤叫13岁的儿子去“浩玉国药店”买云南白药,儿子买回药来后,发现药盖已经打开,且没有保险粒,由于是口服药品,我不敢冒险吞服,于是拿着云南白药去国药店要求换药;但国药店老板说这是最后一瓶,这瓶药我儿子用过的,没得换,我就要退货,当时老板不同意,但自知理亏,后将钱退还给我。由于不满我的退货行为,老板就开始对我进行辱骂,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也回了二句。此时,药店老板儿子胡浩冲上来就对我一顿毒打、脚踢,连打到我地下4次,凶手胡浩的母亲说:打了她几次放手算了,别打死了,要凶手胡浩把崽抱回家去,事后我才知道是药店老板儿子胡浩在打我。施暴行为长达一个小时之久,气焰十分嚣张,当时昏死过去,后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帮我打120和110,当时110到达现场没有帮助我做任何处理,随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处于周围群众的压力,凶手的父亲陪我到医院一趟,趁我们没注意,凶手父亲在我没有脱离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也并没有给我交医疗费。受伤后我先后在冷水江市中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湘雅医院、娄底中心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五万多元,并于2010年4月19日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属轻伤结论。医院诊断为腔隙性脑梗塞,脑外伤反应、l 4/5椎间盘突出。t 7/、t 12椎体为新鲜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1/4),多处软组织挫伤。
同年7月28日、再次以湘雅附一院进行检查,诊断为脑外伤、左基底节区、左额叶、岛叶小片状长t 1长t 2信号:腔隙性脑梗塞。脑振荡后遗症。我现在仍经常腰痛、骨折痛、头猛,头疼,不能从事劳动,正在继续治疗,在此期间,我向冷水江派出所报案,要求冷水江派出所立案侦查并捉拿凶手胡浩,但冷水江派出所冷水江市公安局置之不理,反而听信凶手的谎言诬告我殴打了其不满二岁的儿子胡*宇,将我列为胡*宇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利用凶手提供的冷水江市人民医院假病历为胡*宇做了一个假轻伤鉴定的结论,我请了一个援助律师到派出所,要求了解他们的证据材料,可派出所不将材料给律师摘录。想以此来威胁我从而达到停止控告他们的目的。这里我请求有关部门想一想,我一个正常人会无缘无故的去殴打一个年仅一岁多的小孩吗?而且这么小的小孩如果用一个大牌子打下去,仅仅只会造成一个假轻伤的结论吗?这不合情理的事情冷水江派出所仍偏听偏信,帮助打人凶手四处调查取证,但事实上至今冷水江派出所也没有取得任何证据证明我殴打了胡浩的儿子胡*宇,试问,当地公安、派出所、人民医院对凶手胡浩搞假轻微伤,胡*宇搞假轻伤鉴定,难道公安、派出所、人民医院不要负责任吗?我所受损伤伤残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应不应该要当地政府赔偿,而且所有证人证言都能充分证实胡浩凶手殴打了我,同时娄底湘中司法鉴定中心的轻伤、九级伤残鉴定结论证实了此案达到了刑事立案条件。冷水江派出所收集不到有利凶手证据的情况下,其干警就到我儿子学校在老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强行对其进行询问,时间长达3个小时,并逼迫我儿子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我儿子不愿意,派出所的人就强行抓住我儿子的右手在询问笔录上按手印,导致我儿子一个星期精神恍惚,不敢去学校,就是这样公安机关的目的也未能达成,仍然查找不到我殴打胡*宇的证据。
2011年6月30号,公安信访局给我看了一个材料才知道,凶手胡浩又搞了一个假轻微伤鉴定,当时凶手胡浩只有20多岁一个男子汉,身高体壮;而且,我又不认识他,我莫名其妙地被凶手胡浩打了一顿,未后我才知道凶手胡浩是药店老板的儿子,现派出所帮凶手一起搞假证明材料、假鉴定,凶手至今逍遥法外。
2013年2月28日,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我无辜强行非法行政拘留10天,并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非法入室抄家,把我家的新洗衣机搞坏,搜走一些物件,2013年12月30日,冷水江市在冷江宾馆召开人大代表会,我走进宾馆内想向领导反映情况时,我没有大吵大闹,还在当地冷水江市上访。还被公安局等人强行拖出来送到公安局审问一天,强行审问材料:他每次写假证词,公安局自己签字,自己按手印,我只读了小学书,他们写我读了高中书,公安局搞假顺诫书,我死活不同意,审问期间几次强行搜身和搜包,你去上一次关你一次,没有人给你作证,再次强行把我送去拘留所(拘留10天),在车上他们用流氓手段再次搜身,把手机上的内存卡取下,后本人出来后,公安局把我的卡拿走并且给了我50元钱。2014年3月8日,就被冷水江公安局非法拘留10天,跟上述情况一样,帮凶手搞假证词,骗上面领导。非法阻止我上访。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上50岁有病,至后遗症者,不准关押上访人。本来就因为被凶手打伤的头部而引发的脑腔隙性脑梗塞后遗症,腰椎伤均不同程度发作,每次在拘留所里,一吃食物就吐血,我病的死去活来,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根据拘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6号,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被告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二)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的徒刑。按《刑法》有关条文,冷水江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公安派出所。对我一个弱女子每年反而遭到非法拘留、非法软禁,这是违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五条要求: 一、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一)对生活困难群众反映的“于法无据,于情有理”通过实施信访救助、能够达到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
(二)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按信访维稳救助资金第(一)条,信访事项来解决问题。我告状多年,家庭经济困难,又是低保户,我常年吃药,也没有救助我一分钱,案子一直拖着不了结,冷水江市信访局,关于冷水江市人民医院一案与胡浩凶手伤害我一案,如果人民政府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政府,如果人民的政府不为人民说话,人民怎么保障自己的权利?出了问题必须要沟通,要想办法解决,堵而不疏酿成的苦果,就是社会的不安定,信访事项来解决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冷水江信访登记,也不受理。也不按信访条例执行。也不履行信访条例的义务.,对信访问题,是冤案、错案、中央要追查当地政府责任,应该就地解决,中央责成有关部门解决。而上级信访部门要按信访条例执行,不能推脱。应予以受理。我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人民医院一案和胡浩凶手伪造病历一案。应予以督办.
我根本没有打胡*宇,胡*宇的伤怎么造成的与我无关,胡*宇应不应该做鉴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事实真相来确定,不能与我的伤情鉴定混为一谈,我坚决反对,胡*宇跟我一起做伤情鉴定,他们以此为由,政府机关想推卸责任。
2014年7月17日,我被胡浩打伤,有现场目击者证言证实,有法医鉴定证明。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三名民警和我一起到湘雅医院鉴定中心作鉴定,我将有关资料给鉴定人员看了,我的原鉴定意见为轻伤、九级伤残,我要求鉴定人员再次帮我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但冷水江派出所的三名民警却不同意鉴定人员为我作鉴定,要作鉴定也只能作轻微伤结论。鉴定人员见冷水江派出所的民警是这样的意见,即告知:鉴定机构只能事实求是出具鉴定意见,否则,无法作鉴定。冷水江派出所的民警见鉴定机构是这样的意见,只好放弃对我的再次鉴定。我的伤情已经过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了轻伤,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冷水江派出所的民警带我到湘雅医院鉴定中心作鉴定,却要求鉴定机构对我下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才对我进行鉴定,这不是明摆着袒护对方,打压我吗?这次鉴定未作成,不是我不配合,完全是办案人员不主持公道所造成。办案人员应负完全责任。因此,贵局来函所称,我对重新鉴定之事不予配合,这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同时,我的伤是经合法的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其鉴定結论和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作证据使用。贵局认为我的伤情末经公安机关委托而得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错误的认识和看法,与全国人大颁布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完全不相符。
而派出所自己帮凶手胡浩的不满一岁儿子胡*宇带了一份假资料再次要求搞假轻伤鉴定。2014年8月13号,上午9点钟,冷水江派出所民警一到我家,以鉴定.调查写不真实材料为名,实际上对我进行摄像、录音。还有办案民警打了我,〈有像片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派出所每次到我家,以这种粗暴手段对我,逼迫我放弃鉴定,并且不更改胡*宇被故意伤害案后标题。因为,实际上是我康翠云被故意伤害。应改为康翠云被故意伤害案。派出所帮凶手胡*宇取证。
2014年10月28日,因我伤未愈,找凶手胡浩要求支付医疗费,但其气焰嚣张,不仅不给钱,反而破口大骂你这个叫花妇,说其有钱就能摆平一切事情,没有办不好的事,打了你就怎么样,你去告吧!
2016年3月1日,冷锡居委会,每天五人三组在我家下面守着,不许外去。3月4日上午工作人员把我欺骗到冷水江办事处,工作人员11点把我强行带到冷水江人武宾馆405号房,工作人员一进屋把我按到床上,把我双手按痛了,衣服扯烂、与两位居委会成员,抢走了我的手机,手段凶残。我本来有脑梗塞、脑震荡后遗症,造成我十多分钟昏迷,后经常头痛、在里面一吃东西就吐血。每年关押,致使我伤病累累,营养不良,骨瘦如柴,生不如死。
对我非法进行人身自由攻击,严重侵犯我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强烈要求上级领导对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我向冷水江市公安局反映,冷水江市 公安局对我下发《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冷公(信)不受字(2006)012号),要我直接找办案单位)冷水江派出所,我去冷水江派出所,请派出所采取拖的方法,不予办理,这是典型的不作为,为此,我再次向上级反映,请求上级机关责令冷水江市公安局办理好此案,严惩犯罪凶手,并帮我追回损失30万元。
综上所述,我作为一个受害人,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冷水江派出所拒绝立案侦查,捉拿凶手,并反过来口口声声要抓我,使凶手至今逍遥法外,使我的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赔偿。冷水江派出所之行为系放纵犯罪的不作为行为,是不履行公安职责的行为,应予追究其失职的责任,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治疗费、名誉损失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30万元,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现特报告前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对此案予以督办,依法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胡浩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追查胡浩假轻微伤和胡*宇假轻伤一案,还我一个公道。2017年1月15日.康翠云
张桂枝律师:打伤他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打人者如果对他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则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就应当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了。此时打人者可能面临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刑罚。
二、打人者如果对他人造成轻伤以下的伤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如果打人者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轻伤以下的伤害后果,那么打人者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其也应当因为自己的打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因此,打人者如果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需要向受伤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可能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张桂枝,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二部部长。
  自09年律师执业以来,专业致力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擅长于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涉外婚姻、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领域。
  执业理念:专业、开发、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569号梅溪湖国际酒店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13875994249 网址: www.lawyeryingcui.com
该好好查查
自己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还要说公安机关对伤情鉴定作假!不可信
这个貌似相关机关回复过,已经解释清楚了,怎么又发出来了
2017-01-15 18: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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