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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法院在一起民事裁定中不按法律法规办事

2018-10-3 9:56:27发布49次查看
湖南省纪委领导:
我叫吴祥龙,是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公司认为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据(2017)湘0321执438号、583号民事裁定书对我公司名下权证号分别为潭国用(2014)a174063、潭国用(2014)a174074的两块土地进行拍卖,因事实与拍卖信息不符,此次网上拍卖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已于2018年3月1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但递交申请后法院并未暂停拍卖两块土地。案号:(2017)湘0321执438号、583号。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湘潭县人民法院将土地产权证为潭国用(2014)a174063、潭国用(2014)a174074两块土地捆绑在一起进行低价拍卖的行为,不利于申请人还清全部债务。
1、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现的债权数额仅为四百余万元,而根据长沙永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价报告两块土地的总价为2270.8991万元,我公司仅以土地产权证为潭国用(2014)a174063、潭国用(2014)a174074两块土地当中的一块土地在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进行了抵押,且这两块地的评估价均已过千万,均足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故即便拍卖也应当拍卖申请执行人拥有抵押权的那块地,而非一起拍卖。
2、根据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总价为2270.8991万元,但湘潭县人民法院在拍卖网上出具的起拍价却仅为16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此次拍卖的起拍价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几乎下降了30%,是否经过了合议?若经过合议,合议的依据又是什么?为什么第一次拍卖就定这么低的价格,这显然不符合该土地实际价值及司法拍卖规律,有违常理。
3、捆绑拍卖的行为要如何确定两块地各自拍卖后的价格,毕竟两块地上的权利瑕疵及债务状况均不同,统一拍卖后是否会引起其他不必要的纠纷,这也是涉及我公司权益的切身问题。
二、湘潭县人民法院在阿里拍卖司法网上出示的该项拍卖信息表述错误,与实际不符,且人为设置了诸多障碍,不利于拍卖的顺利进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产权证号为潭国用(2014)a174063、潭国用(2014)a174074的两块土地中,仅一块土地上设立了抵押权,但拍卖网上却显示两块土地均有抵押。
第二,这两块土地实际上均未有占用,也不存在成交后,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即申请人协商交付的问题。但根据阿里司法拍卖网上出示的拍卖信息却显示这两块土地均有占用,且需与申请人协商交付事宜。
第三,保证金设置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根据贵院出具的1600万元起拍价及设置的320万元保证金,竞拍者需按最高标准即起拍价的20%顶格交纳保证金,方能参与本次竞拍,这无疑加大了此次竞拍的难度,从而大幅缩小了竞拍者的范围。
综上,湘潭县人民法院将两块土地捆绑在一起进行低价拍卖及在阿里拍卖司法网上出示的该项拍卖信息表述错误等行为,不符合实际情况,也违反了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故,本着实事求是以及高效解决问题的原则,我公司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将两块土地分开重新进行拍卖,并适当降低保证金门槛,以保证拍卖的顺利进行。但湘潭县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并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暂停拍卖,这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希望纪委严肃查处湘潭县法院执行局不按法律法规办事的问题。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对于署名为“yui7788”发出的“湘潭县法院在一起民事裁定中不按法律法规办事”一帖,特作出如下答复:
目前,网友所述的两宗土地已经拍卖成交,成交价格为3847万元,溢价2247万元。当事单位表示非常满意。
如发现法官有违纪、违规的情形,可直接向我院纪检监察室反映或者电话反映有关具体情况,联系电话0731-57111012。
湘潭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3日
2018-03-04 0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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