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慈利营业部的一名消费者,于2014年6月2日首次开通宽带包年服务(宽带号:074400103902),缴纳宽带使用费680.00元,按协议此宽带服务期应到2015年6月2日止,但该公司于2015年4月下旬即停止服务。
本人于2015年4月30日电话投诉,又于5月1日到该营业部现场投诉协商。才发现联通公司黑暗的一幕:1、我使用了将近1年的宽带竟然不是本人发票上的实名账户,居然是冒用别人的姓名,以该姓名开户的宽带早已使用了将近2个多月。这一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本人的知情权,同时又涉嫌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2、该公司提前终止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冒用别人姓名开户,与别人共用一个宽带账号,对协议的网速本人持怀疑态度!
当年投诉后,经双方协议如下:1、终止侵权别人,宽带改为本人实名账户;2、当时营销员私人充值10元,迅速开通该宽带;3、协议当天(2015年5月1日)本人又提前缴纳下一年度宽带使用费480.00元,使用期延至2016年7月2日(为了避免再次出现此现象,本人要求该公司在此发票上注明:有效期至2016、7、2号止,并加盖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慈利营业部公章)。
无独有偶,更可气的事再一次发生,本人实名宽带账户(074400103271)于2016年6月18日又提前终止服务。本人于6月19日电话投诉,又于早上8点多到该营业部当面反映。直到今日,该公司拒不承认错误,未取得消费者谅解,消费者极不满意!并且6月19日下午电话沟通的人员态度恶劣,推诿说是营销员的责任,要本人找营销员协商赔偿事宜。
扪心试问:1、该公司难道真的没有侵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吗?2、真的象电话沟通人员说的那样该公司没有一点责任吗?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道不应该受到惩罚吗?
尹兰英律师:电信服务是合同 权责双方应平等 一、合同关系:消费者缴费购买某某类型的网络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平等的合同关系,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基于书面协议约定的,即双方都应该在书面协议的框架内遵守该约定和规则。
二、诚信履约:提供服务一方的供应商,应该全部、诚信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三、违约责任:
1、弥补足额服务:如果服务商没有足额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比如提前终止服务,应该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提供服务直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
2、赔偿损失:如果因为服务商单方面的违约、单方面故意终止服务(不是由于设施设备维修问题),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可以主张予以赔偿。
尹兰英,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先后从事报社记者、编辑与大学教师等工作。
本人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等。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联系电话:13549640433。
白纸黑字,证据确凿,联通公司没有错,难道是消费者错了?!
联通公司出了消费纠纷不积极协商解决,还推诿,不知道公司是啥管理的!
联通公司管理混乱,服务差,消费者只有用脚投票!移动网络多好,价格又便宜,据说3年才600元。
不用联通好多年了!!
联通网络消费者,你还不知悟!你真的有错,错就错在你选择了联通网络!
2016-06-21 15:0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