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6日沅陵县法院接受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017年2月24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2017年3月24日法院通知申请人交相关费用,申请人凭通知单当日缴纳了费用。2017年8由6日申请人收到一份没有盖章的裁定书,只有法官的亲笔签名,2018年1月8日申请人收到了盖章的正式裁定书。但被告银行账户上资金在2017年3月19日已取走。裁定书上的落款日期是2017年3月24日。财产保全申请日期在裁定书中被改写成,“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这位法官为了逃僻责任提出,“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缴费时,实际冻结的金额要比原保单的金额少,这是改变了原担保,重新办理了手续(来自红网回帖),拖延至2017年3月24日才作出裁定,是因申请人拖延缴费时间造成的”。申请人认为,“法官违规收到了保单不肯开回执,现在只能是以缴费通知单和保单上的日期来认定责任,如法官不服。法官负有举证的责任”。双方各执一词,谁对谁错,至今没有作出了断,在此敬请法律界人士评判。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
2018-04-17 06:14: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