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6日我在红网发帖,标题:株洲市荷塘区法院裁判文书出错,哪位“临时工”来担责?2017-06-09日又在红网发帖,标题:“荷塘区法院裁定书“标题错误”;2017-10-13日又在红网发帖,标题:株洲市荷塘区法院裁判文书出错,岂能补正了事;2017-10-20日又在红网发帖,标题: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应当补正判决书中的错误;对于以上公开的差错,荷塘区法院从未公开回应。
今天我又要在红网发帖,公开荷塘区法院(2017)湘0202行初8号《行政裁定书》的差错。该裁定书的正文部分,遗漏了争议焦点的归纳,遗漏了举证和质证的表述,遗漏了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
众所周知,争议焦点的归纳,举证和质证的表述,及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这都是裁判文书中必不可少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6)221号《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发〔2007〕4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对裁判文书的制作都有明确规范要求。
株洲市荷塘区法院裁判文书这次出现的遗漏内容,都是难以补正的重大差错。希望株洲市荷塘区法院见此帖后,正视事实,依法处理,并作出公开回应。
附(2017)湘0202行初8号《行政裁定书》图片。
2017年9月14日,上诉人银建文依法向荷塘区法院提交上诉状。11月30日上诉人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获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6日才收到荷塘区法院报送的案卷,但荷.塘区法院《报送上诉案件函》落款日期是2017年9月22日。报送上诉案件函上落款日期与株洲市中级法院的签收日期相差一个多月,日期存在弄虚作假。
2017-12-01 02: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