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原告诉被告城步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请求国家行政赔偿一案,城步县法院十二月一日立案,定于十二月二十六日开庭审理。
本行政赔偿案件是邵阳市辖区内,城步县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徇私舞弊,重大刑事案的城步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案件。
为了公正审理本案,城步县法院不宜审理,因城步苗族自治县法院原副院长黄成志及其女儿任黄先红是本案审判长,与被告城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王才会、陈云跃及很多工作人员、和城步县检察院很多工作人员涉及彭毅命案,有特殊工作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城步县法院不宜审理,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异地管辖,其理由于下。
1990年12月15日,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刘盛源和杨小舟传唤彭毅到检察院问话后,没有将彭毅送回家,后来本县庄稼村村民在山坡上看牛,发现一具头部有伤、外衣翻卷、从上坡拖下来的无名尸体并向公安局报案。
被告城步县公安局已经知道死者是城步县检察院刘盛源和杨小舟传唤问话后死亡的彭毅,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正准备立案侦查的时候,城步县检察院没有回避,而且已经提前介入。被告城步县公安局违反七九年《刑事诉讼法》和八七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城步县公安局在1990年12月18号至1990年20号二次解剖彭毅尸体,被告城步县公安局解剖彭毅尸体,为了徇私舞弊,城步县检察院和城步县公安局周围派了很多人把守,不准我们家属参加解剖死者尸体现场,违反1980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准原告亲属到场是行政乱作为违法。
被告城步县公安局切开彭毅尸体腹腔,发现腹腔内3000多毫升淤血和大量凝血块,脾脏粉碎性破裂。彭毅在问话中被打死,移尸现场。属于检察人员滥用职权故意杀人案。案情特别重大。
彭毅尸体解剖后第二天,1990年12月20号城步苗族自治县政法委主持、县人大、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西岩镇政府召开《关于彭毅死亡一事会议纪要》会议,城步县检察院和城步县公安局对彭毅的死不层报上级机关。一桩人命关天大案,就凭县人大陈天良(死亡)、县政府刘承佳、县政法委杨礼湘(死亡)现城步县法院楊向前父亲、楊光富、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才会、陈云跃、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大书、县法院副院长黄成志、县司法局局长杨昌轩、西岩区副区长刘兰芳、西岩镇政府副镇长伍克海几个人共同徇私舞弊、私自处理,草菅人命。
城步县政府、政法委、公、检、法、司参加会议人员没有经过侦查彭毅死因,无任何证据,没有作出合法彭毅尸检鉴定结论之前。为了包庇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检察人员。与会人员统一口经,就认定检察院办案人员没有对彭毅刑讯逼供殴打行为。彭毅死亡与检察院没有任何责任。这是城步县政府、政法委、公、检、法、司共同徇私舞弊制造的冤案。
当年这些制造彭毅冤案政法委、公、检、法、司工作人员虽然已经退休,但是他们子女在政法委、公、检、法、司部门工作。子承父辈继续在制造冤案干预法院审理。例如,城步县政法委杨礼湘(死亡)是制造彭毅冤案的政法委书记,杨礼湘儿子楊向前是刑事庭长,楊向前为包庇刘盛源打死彭毅犯罪,徇私舞弊伪造证据作枉法裁判。城步县法院副院长黄成志(已经退休),他的女儿黄先红当行政庭长,在(2017)湘0592行初22号裁定书。原告起诉城步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被告城步县公安局对刑事司法行为不举证,城步县法院藐视了最高法院行政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刑事司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意见》,为了包庇被告城步县公安局无刑事司法行为证据,以原告起诉被告城步县公安局的是刑事司法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枉法徇私,驳回起诉。
当原告上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长李峻刚已经告诉原告代理人,将案子发回城步重审,12月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亲自听到法官雷承永说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城步县法院审理。在城步县法院雷承永、黄先红的干预下,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上诉被上诉人城步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驳回上诉。
为了公正审理本案,城步县法院不宜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异地武冈市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原告申请人: 彭洪益,彭国良、彭子卿、
彭胜兰,肖月玉
委托代理人, 杨宗才
2017年12月5日
杨状师蛊惑这么多人与法律作对,城步舆论届又不安宁了。
2017-12-04 17:2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