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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山涧竹苑饭店遭人诽谤,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2018-10-2 2:48:08发布21次查看
本人于17年借了十几万在韶山开了一家饭店.一心打理此店,生意还算不错.可是今年4月份,发现网络上居然有人造谣说本店用地沟油,用回笼菜,什么老板偷人,辞退员工不发工资,天呀,这可是开饭店的大忌.于是我立马报警,到了清溪派出所报案没人管,推到了韶山公安局网监,于是我又到了网监,网监居然说不好立案,说如果立案,要是此案破不了,会对他们有影响,这就是人民公安吗?于是我用自己的关系查出来污蔑诽谤我的人,就是团田的唐习寿,为什么他要这么的下毒手来害我,本人找出了原因,原因如下,17年年底以唐习寿,唐腾父子为首等人在韶山大肆非法集资敛财,以小投资,高回报为诱饵。诱骗韶山一百多人上当,非法集资五六十万,然后人间蒸发,期间这么多的受害人打电话给他们父子,他们父子态度很恶劣,说随便你们去告,于是这些受害者联名提交了文件到了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个多月了,我们等消息却石沉大海,难道他们父子真的这么有靠山,这么只手遮天吗?这社会没有一点公道了吗?据悉他们父子两还有案子在身的,难道我们这些百姓就真的求助无门了吗?他们父子在网上,朋友圈这么的诋毁我店子,污蔑我人格。现在我店子到了要关门的地步了,我的十几万基本打水漂了,如果这政府,公安都没人管了,我倒也无所谓了,大不了鱼死网破算了。
你好,我是韶山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副大队长袁鹏。当时是我接待的你,请问我什么时候说了“不好立案,说如果立案,要是此案破不了,会对我们有影响”?请不要乱说好吗。
当时我对你的答复如下:1.无论是行政案件的诽谤还是刑事案件,其侵犯的客体必须是自然人,而你所说的网上的说法是说你饭店用地沟油,饭店是企业法人不是自然人,因此不适用诽谤罪。
2.如果网上的传闻损害了你饭店的声誉,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但这需要你能证明该网络传闻对你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当时我还要求你可以回去将上个月的营业额和这个月的营业额进行统计比对来证明你受到了经济损失(但你回去后就没再来了)。
3.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网络传闻对你饭店影响情节严重,则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你可以通过到法院提起自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请你按要求收集你认为该网络传言给你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证据后再来报案,或者也可以到法院自诉处理。
韶山市公安局网监大队
解决了没有
2018-05-05 2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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