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观乡板桥村的谭绍位老两口终生没有生育,收养一女,老伴于前年去世,依法应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但老两口从来没有拿到一分钱的都生子女费,好多旁观者鸣不平,要他去村里找计生专干,可计生专干就是说他没有,这老两口是憨厚性的,说没有就没有,老伴也在“没有”中离开人间,还是应该审查一下,看看按照政策到底有没有。
关于《请慈利县计生局审查东岳观乡板桥村八旬老翁的独生子女费》的调查回复:
abbc104 发帖朋友:你所述“依法应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应该是指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待遇。经东岳观计生办调查核实,该乡板桥村的谭绍位老两口无生育史,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通知要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奖励有生育能力的夫妇自觉相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通知明确指出终身未生育的夫妇不在奖励范围。所以,该夫妇收养了一个子女后不能享受此项政策。感谢各位朋友对计生工作的关心!热诚欢迎各位朋友为计生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慈利县人口计生局
2014.8.6
虽然你们的答复没有让八旬老人完全满意,但能及时给这个社会最底层的人回帖,万分感动,发帖者代替老人向你们三鞠躬....同时也存在以下4个问题还望继续得到你们的解答:
一、回帖说:国家计生委知明确指出终身未生育的夫妇不在奖励范围。没有看到这个通知,希望告知通知的文题和文号。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父母的奖励。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享受: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此项费用的发放为: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计生局回帖说:“国家计生委通知明确指出终身未生育的夫妇不在奖励范围。所以,该夫妇收养了一个子女后不能享受此项政策。”望广大网友帮助找找国家计生委的这个通知,拜托。另外,说一句:这是国家的专项资金。。。。
慈利县人口计生局关于对《请慈利县计生局审查东岳观乡板桥村八旬老翁的独生子女费》二次回复
abbc104网友:感谢你对慈利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果工作中有失误和不足,敬请你批评指正。在不知你准确所指问题情况下,回答你以上提及的几个问题:
一、在此迫切需要弄清楚你是不是指的国家2005年起实行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简单地说就是农村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拿960元),如果是这个这个政策,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和《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湘人口发〔2005〕7号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二、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略】
三、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略】
四、关于“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的计算问题
本人及配偶现存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子女。
谭绍位老两口虽然没有生理意义上的生育,但他们收养了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曾经生育一个子女”。而不能认定"终身未生育”.
以上是“之我见”,别再回帖。接二连三的回帖我都不好意思。再次为你们的机关作风拍手称快。
总是感觉到湖南省的这个解释有些矛盾......下面怎么好操作哦
2014-08-06 00:02: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