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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质疑株洲市公安局(图)

2018-9-29 11:07:02发布26次查看
2015年8月19日,株洲市民银建文向株洲“市长信箱”写信,信件入库结果: 提交成功,请记住您的查询码:xbud91;该信件标题是三问株洲市公安局 :“1、报案人银建文不能查阅荷公(桂)受案字〔2014〕7388号案卷材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附件3中硬性要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市公安局拒收我信访复查材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8月26日,株洲市公安局从市长信箱作出来信回复(见附件1),该回复涉及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从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的内容看、该通知对信访人没有提出任何要求;我上网搜索,找不到《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无法知晓该实施细则的真实性。
8月28日,我从网上向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向申请人公开《关于印发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作实施细则》,硬性要求信访人必须向复查复核机构提交新版《信访复查意见书》的规定(不需逻辑推理)。2、向申请人公开《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通知》,及发布实施的时间和机关”。 该申请提交成功,查询码t150828b88341。 同日,市公安局对t150828b88341申请作出“无效信息,不予受理”的答复(见附件3),明确拒绝受理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我认为:1、市公安局作出“无效信息,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株洲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须知》,既没有“无效信息”的定义,也没有“无效信息,不予受理”的规定。市公安局以“无效信息”为由原则。,拒绝受理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
市公安局所称“无效信息”的概念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互联网上搜索不出结果,该实施细则的真实性就很值得关注。
今借红网平台,公开质疑株洲市公安局:1、在市公安局对t150828b88341申请作出的答复(见附件3)中,“无效信息”具体指什么?2、市公安局究竟有无《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这一文件? 2015-09-1日。
附件:
1、株洲市公安局作出的“来信回复”;
2、银建文向株洲市公安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株洲市公局从网上作出的处理决定(查询结果)。
罗立志律师:律师 你好 ,可以打12358进行实名制投诉。
罗立志,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73329090;15575180099; 电子邮件250542595@qq.com
此事必有隐情,上级公安机关应出面调查,给公众一个说法。
果真在网上找不出“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如果是编造,问题可就大了!
这个银建文就是买充气娃娃的那个人吧?不是法院都做出了他败诉的判决吗?整天还在网上发这种无聊的帖子咯?
2015-09-01 05: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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