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院违法裁定被索赔7668万
2011年3月,秦昕诉康健乐、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永州市中院指定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管辖进行一审审理,诉讼中,秦昕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措施,法院裁定冻结了金冠公司两个银行账户和在建的株洲金冠服饰文化传媒大楼第2层以及大楼8—12层的全部楼宇物业。一审秦昕胜诉后,康健乐、金冠公司不服向永州市中院上诉。在二审期间,金冠公司向永州市中院申请变更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在永州市中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秦昕与金冠公司达成了《关于财产保全的协议》,解除了对银行账户和大楼第2层的冻结,并在协议中明确:“上诉人提供株洲金冠服饰文化传媒大楼靠人民路塔楼的第8、9、10、11、12层和靠建设路塔楼的第8、9、10、11层房产用于本案的财产保全”,秦昕与金冠公司全权代理律师王力在协议上签了字。2011年12月20日永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康健乐、金冠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就在判决生效法院准备强制执行期间,康健乐、金冠公司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湘高法再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原一、二审的判决,指定株洲市中院审理。但是,感到蹊跷的是,株洲中院于2012年4月19日下达(2012)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举证通知书》后,就在第二天即4月20日,由19日刚组成的以杨新华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又迫不及待地以同一文号(2012)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下达民事裁定书,以金冠公司提供担保为由,解除了金冠公司的4500万元财产冻结措施。改由株洲县万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担保,现已更名为株洲县东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信誉担保函,由其提供4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该裁定和以上的多个通知直至5月中旬才送达举报人手中。也就是说在案件一方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以一纸空文替换了一万多平米的房产财产保全。
该案是由省高院指定株洲中院进行审理,已由永州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并且财产保全根本不影响到株洲中院的审案,为何株洲中院如此急不可待地去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呢?这就要说到案件的被告人康健乐的一个发小,株洲中院负责案件审理的民二庭的主管院长、中院常务副院长吴秋林。在株洲只要认识或听说过康健乐的人都知道,康健乐与株洲中院的吴副院长是小学同学,是发小。他俩每周都要打几场麻将,要找吴院长“了难”的话就得找康健乐,在麻将桌上康健乐向吴院长输送利益无数,康健乐实质就是吴的白手套。金冠公司的前身湖南隆庆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执行董事王倍就曾实名向湖南省纪委举报过,公司当时聘请康健乐为项目经理,就因为康与吴关系密切,而且康健乐还多次从公司财务支钱去陪吴副院长打麻将。正因为有了这一层关系,吴秋林自然要为康健乐挺身而出。当时金冠公司实质是一空壳公司,公司已将整个在建楼宇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给了新华信托,2012年5月20日到期,如要解套,永州冷水滩法院的财产保全成了最大的障碍。只有尽快解除对楼宇的财产保全,才可能由新华信托解除抵押,再抵押给华融资产公司长沙办事处,用华融资产的钱来还新华信托的债。在株洲中院解除了永州法院保全措施后,2012年5月24日终于将楼宇抵押给了华融资产,实现了康健乐的愿望,同时也把华融资产公司长沙办事处及一相关企业拉入了深渊。这样就不难解释株洲中院在组成合议庭的第二天,案卷都还没看,案情还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却迫不及待地下达(2012)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的原因。
此后,秦昕提出了多次财产保全异议,但株洲中院根本不予理睬,经秦昕等人向省高院、最高院、最高检以及全国人大控告后,省高院最终才将该案指定湘潭市中院审理,但这一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却没有得到制止和纠正。
现在该案经湘潭市中院一审、湖南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已经审理完毕,判决康健乐、金冠公司偿还债务本金3000多万元,连带长达6年多的利息共计应偿还的本息高达7000多万元。但是经秦昕申请湘潭中院实施强制措施,经长达7个多月的调查查询,湘潭中院发现被执行人康健乐、金冠公司及诉讼财产保全的保证人万达担保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湘潭中院已于2014年11月21日下达了(2014)潭中执字第58-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的执行程序。给举报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秦昕被迫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时也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株洲中院吴秋林等人徇私枉法渎职犯罪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湖南省高院作出的(2012)湘高法再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虽撤销了原一、二审的判决,但并没有撤销永州冷水滩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株洲中院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并且诉讼双方秦昕与金冠公司在永洲中院主持下还达成了《关于财产保全的协议》。株洲中院既无视法律规定,又无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见吴秋林等人已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我们在向有关法律人士咨询时,某法院法官形象地说:“株洲中院真正是胆子大,象这案子的情况,就是我爷要我这样干我都不敢。”
更为可笑的时,株洲市中院受理本案的时间是2012年4月19日,下达(2012)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的时间是2012年4月20日,但是,万达担保出具的《担保函》的时间却是2012年4月27日。株洲中院胆大枉为竟然到了先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然后再由万达担保出具的《担保函》无法无天的地步。而且经查证,万达担保根本不是株洲中院选定入围的有司法担保资格的担保公司,株洲中院选定入围有担保资格的担保公司仅三家,分别是华通担保、华友担保和丰叶担保,万达担保既没入围,也没向株洲中院提存一分钱的担保保证金,但是株洲中院的某些人在吴秋林的指使下,揣着明白装糊涂,对无资格的万达担保不作审查大开绿灯,在违法的情况下,还在(2012)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中斗胆表示“本院认为,第三人株洲市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而且,株洲中院在解除保全措施时,就没有征得秦昕等当事人的同意,事后秦昕多次提出异议,株洲中院都不理不睬,全然不顾举报人的异议理由。
我们再来看看万达担保的信誉担保。经湘潭中院查证万达担保根本没有履约担保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已经规定很清楚,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除申请人同意接受的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与原保全财产价值相当;一张纸与一万多平米的房产显然不不相当。2.必须优于原保全物变现;万达但担保如今自身难保,又如何变现。万达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虽然为5000万元,但经法院事后查证,在当时万达担保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余额只有3245万元,而当时对外担保的银行贷款达到1.5亿余元,万达担保根本没有对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进行担保的能力。
株洲中院在解除了对金冠公司的财产保全冻结以后,金冠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马上把在建的株洲金冠服饰文化传媒大楼的全部楼宇物业抵押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抵押的面积达54062.86平方米,担保的债权为19410万元。目前,华融公司在省高院起诉康健乐、金冠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已经下达了判决,判康健乐、金冠公司偿还2.3亿余元的债务,此外还另案判决康健乐、金冠公司偿还山东的一家华融公司关联企业1.2亿元债务,并对上述债务总额3.7亿元以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而胜诉的本案标的7000多万元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只能被迫提请国家赔偿。株洲中院的违法裁定,造成了案件当事人巨额的损失,也必将给国家造成巨额的损失。
而万达担保不仅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涉嫌虚假注册、抽逃注册资本金、伙同借款人和信用社主任康健文(康健乐的亲弟弟,曾任株洲县农村信用联社、株洲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等职)一道骗取信用社贷款给担保公司自己使用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湘潭中院在执行中查证证实:万达担保在出具担保函后,马上将其公司名称变更为株洲县东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变更事项没有向法院报告,也没有通知秦昕等案件当事人,已涉嫌逃债。万达公司在株洲县农村信用联社存入的保证金只有845万元,全部处于出质状态,担保的贷款达6500多万元,在株洲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存入的保证金共有3笔:处于出质状态的定期存款1080万元、存入保证金账户554万元和265万元的两笔存款已经被多达3家法院冻结,而在城郊联社担保的贷款达到9900多万元,根本没有履行本案保证担保4500万元的偿还能力;据株洲县、株洲市城郊信用联社向湘潭中院反映的情况,万达担保担保的贷款大约有80%以上是借用他人名义借款,实际使用贷款的人是万达担保自己,万达担保用此资金的去向不明;万达担保注册资金验资存在虚假,存入银行完成验资以后又全部转走,存在虚假注册或抽逃资本金的违法行为,后追加注册资本至1亿元,涉嫌虚假注册达7400多万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株洲中院必须对其徇私枉法所作出的(2012)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终身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株洲中院不赔偿损失天理不容。
2015年1月20日
这样的事情,株洲中级人民法院真是胆大妄为,官商勾结,利用权力明目张胆的等于抢钱。虽说对社会的影响面不是很大,但是性质特别恶劣,那个康健乐还经常在金冠楼前人模狗样的做样式,株洲有这样的人真是不幸,那个吴秋林杂种也是。我就不信一个中级法院的副院长我们都搞不定,就算你有后台,至多不过高院里那几个人。
等着瞧!
2015-01-22 12:29:05
